裁判要旨
違約金與利息性質、功能不同,違約金側重擔保債務履行與懲罰違約,利息是本金孳息與資金使用報酬,當事人明確約定二者的,應尊重意思自治,不得混同認定。二者可一并主張,但合計利率不得超過法定上限;存在已付款項的,應先抵充利息,余款再抵充本金,違約金不優先抵充。
爭議焦點
違約金與利息是否可以混同認定;
當事人明確約定二者后,能否一并主張及合計利率是否受限制;
已付款項應優先抵充本金、利息還是違約金。
裁判意見
案涉合同明確約定年利率 12% 的利息及日萬分之五的逾期違約金,二者性質功能不同,不應混同。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權同時主張,但合計利率需符合法定上限。原判決誤將二者合計認定為未超上限,實際已超出當時司法解釋保護的年利率 24%,屬法律適用錯誤。同時,已付款項應先抵充利息,余款再抵充本金,因本案已付款項不足抵充利息,故無剩余款項抵充違約金。綜上,指令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
典型意義
本案厘清了違約金與利息的法律邊界,明確了 “分別認定、一并可主張、上限可約束、抵充有順序” 的裁判規則。既維護了民商事交易的意思自治原則,又防止當事人通過約定過高費用變相規避利率限制,平衡了雙方利益。該案為類似糾紛提供了明確指引,有助于規范交易合同中的利息與違約金約定,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公平合理。
法律評析 一、違約金與利息的法律屬性區分核心
違約金與利息的制度功能截然不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的違約金,兼具補償性與懲罰性,旨在督促履約、彌補損失;而利息作為資金使用的合理報酬,是本金的法定孳息。本案裁判強調二者不可混同,正是基于其屬性差異,避免因概念混淆導致權利義務失衡,體現了對法律制度本質的準確把握。
二、意思自治與法定限制的平衡適用
民商事交易中,當事人可自由約定利息與違約金,但需受法律強制性規定約束。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 年)明確二者合計利率不得超年利率 24%(現行規定為 LPR 的 4 倍),本案中二者合計達 30%,超出法定上限,故原判決屬適用法律錯誤。這一認定既尊重了當事人的約定自由,又通過法定上限防止權利濫用,實現了意思自治與公平原則的平衡。
三、已付款項抵充順序的司法裁量邏輯
根據 “先息后本” 的通行裁判規則,已付款項應優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違約金不享有優先抵充權。本案中,法院明確該抵充順序,既符合利息作為孳息的優先屬性,又避免了違約方通過優先抵充本金減輕責任,保障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這一裁量邏輯既符合法律原理,又貼合交易實踐,為類似案件的款項抵充問題提供了統一標準。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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