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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原告李文華與第三人王建國系再婚夫妻,于1999年登記結婚。被告王雪系王建國與其前妻所生之女,與李文華無血緣關系。
2002年11月,王雪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總價約53.7萬元。2003年1月,王雪以自己名義向乙銀行申請按揭貸款42萬元,貸款期限10年,并于2004年6月取得該房屋的產權證書。
李文華主張:因夫妻二人年事已高,無法辦理按揭貸款,故與王建國商議借用王雪名義購房,實際由夫妻共同出資支付首付款及全部月供,房屋也一直由其居住使用。王雪則否認存在借名買房合意,稱其自18歲起創業,具備購房能力,一號房屋系其個人出資購買并用于辦公兼居住。第三人王建國亦支持王雪的說法。
李文華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王雪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二、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李文華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李文華雖提交了部分銀行存款憑證,證明其曾向王雪貸款賬戶存入款項,但未能提供任何書面或口頭證據證明三方就“借名買房”達成合意。在房屋產權登記清晰、購房合同及貸款合同均以王雪名義簽署的情況下,僅憑出資行為不足以推翻物權登記效力。根據《民法典》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借名買房關系需以明確合意為基礎,不能僅憑事后陳述或部分出資事實推定成立。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典型體現了“借名買房”糾紛中的核心難點:僅有出資,沒有合意,難以確權。
很多當事人誤以為“錢是我出的,房子就該是我的”,但在法律上,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準,若無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借名合意(如書面協議、微信記錄、證人證言等),僅憑還款記錄或居住事實,法院通常不會支持確權請求。
給當事人的建議:
借名買房風險極高,務必簽訂書面協議;
保留完整資金流水、溝通記錄;
盡量避免以他人名義購房,尤其是親屬之間,一旦關系破裂,維權極其困難。
作為專業房地產律師,我們處理過多起類似案件,深知證據鏈條的完整性決定成敗。若您正面臨類似糾紛,請務必在行動前咨詢專業律師,避免“房財兩空”。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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