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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周梅通過中間人王建國,與陳雪、劉偉夫婦達成合意:借用陳雪名下的限價商品房購房資格,購買位于豐臺區的一套住房(一號房屋)。
2016年11月,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并公證,約定周梅“出借”142萬元給陳雪用于購房。同日,三方簽署《共識協議》,明確:
“一號房屋作為償還借款的唯一方式,待可過戶時無償配合過戶至周梅名下。”
實際履行中:
首付款69萬余元由周梅轉賬給王建國,再由其代繳;
第二筆房款72.4萬元由周梅之子周浩直接匯入陳雪賬戶;
全部契稅、維修基金、面積補差等均由周梅一方支付;
房屋交付后,由周浩裝修并入住至今;
所有購房合同、票據原件均由周梅保管。
2020年,陳雪在未通知周梅的情況下,自行辦理產權證,并拒絕配合過戶。周梅遂起訴,要求返還全部購房成本17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返還購房款141.2萬元、契稅、維修基金、面積補差、產權登記費等共計約145萬元;
返還購房指標款8萬元;
賠償裝修損失2萬元;
法院說理
真實法律關系是借名買房
盡管形式上簽訂《借款合同》,但結合資金流向、房屋占有使用、協議內容及證人證言,法院認定雙方真實意思是借名購房。
借名購買限價房無效
限價商品房屬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借名行為擾亂分配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據《民法典》第153條,合同無效。
無效后按過錯分擔損失
原告明知限價房不得轉讓仍借名,承擔30%過錯;
被告收取指標款、配合簽約后反悔,違背誠信,承擔70%過錯;
購房款、稅費等直接支出應全額返還;
裝修屬添附,酌情補償2萬元;
指標款8萬元有轉賬記錄,予以支持;
勝訴辦案心得
所有購房相關支出必須通過可追溯的銀行流水支付,并保留完整票據
首付款、月供、契稅、維修基金等應由出資人賬戶直接或間接支付,避免現金或多人轉手,確保資金流向清晰、金額匹配、主體明確。
房屋交付后應由出資人實際控制并使用
包括辦理入住、繳納物業及公共費用、對外出租、裝修管理等,相關合同和繳費憑證應以出資人名義留存,形成持續占有使用的事實證據。
政策性住房(如限價房、經適房)嚴禁借名購買
此類借名行為因損害公共利益,法院通常認定無效。即使無法過戶,也應第一時間固定出資證據,優先追回本金及直接損失,而非等待確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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