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 愉見財經
干貸后催收,現在開始要講文明懂禮貌了。不然催猛了反過來被投訴,波及信貸機構弄不好也要吃罰單。催收不止要自報家門,還要注意時間和節奏。晚10至早8,債務人睡了,可不能打擾。
就更不用談出格的手法:電話轟炸、假裝公安或法院、誘騙恐嚇威脅、泄露隱私,這些當然統統明令禁止。
過去還有一個催收屢試不爽的方法:“爆通訊錄”。債務人不還錢,就去騷擾他爹媽家長、三親六眷、同學朋友,畢竟多得是“兒子欠債老子還”的案例,也多得是債務人丟不起這個臉,咬咬牙拼拼湊湊還了算了。
但這些催收行為現在也受限了;除非,債務人電話打不通,才能找與債務無關的第三人,不過如果對方沒表示愿意代償,就不能催收無關第三人,只能去客客氣氣要個債務人聯系方式、或請他代為轉告,過程中還不能透露債務人的金融信息。
這些“紅線”和“底線”,出自中國銀行業協會近日正式發布的《金融機構個人消費類貸款催收工作指引(試行)》。《指引》共七章五十四條,我給各位附在了文末。
除了規范催收行為,《指引》還從第三方機構管理、內控建設等維度構建全流程規范。
在整體針對催收端的合規體系上,新發布的《金融機構催收指引》與此前實施的聚焦互聯網場景的《互聯網金融個人網絡消費信貸貸后催收風控指引》形成協同——被監管機構覆蓋了全業態。
一個大背景是,“零壹財經”在分析文章中提及,當前,我國正通過消費貸貼息、降低融資成本、優化消費信貸供給等一系列政策舉措激發消費潛力,助力消費市場復蘇。個人消費信貸作為連接金融與消費的重要紐帶,其健康循環既關乎促消費政策落地成效,也涉及金融機構資產質量與消費者合法權益。所以,“雙指引”的落地實施正當其時。
催收行為方面,《金融機構催收指引》明確量化管控標準:1,未經債務人同意,嚴禁在每日晚22:00至次日早8:00進行電話催收、外訪催收及其他催收;2,債務人電話未接通的,催收人員對債務人同一聯系方式嘗試撥打次數當天不宜超過6次;與債務人另有約定除外。
此外,《金融機構催收指引》還禁止通過散布他人隱私、非法獲取個人信息,采用恐嚇、辱罵、欺詐、威脅、暴力、涉黑等不當手段開展催收;禁止在公眾場所張貼催收公告、律師函等文書;若出現不良貸款轉讓情形,會員單位應當按照合約約定或法律規定允許的方式及時告知債務人債權關系轉移情況;外訪催收應安排不少于兩名催收人員等。
在第三方催收機構治理方面,《金融機構催收指引》創新建立“白名單公示制”,要求會員單位將合作催收機構名單在官網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從準入環節強化透明度;同步設立以合規為核心的考核問責機制,明確違規機構的黑名單準入與合作終止流程,強化對外部合作方的風險隔離。
在內控與行業協同方面,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催收全流程風控體系,覆蓋人員資質審核、信息安全保護、投訴處理與應急機制等關鍵環節;鼓勵AI催收等技術創新的同時,明確技術使用邊界。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金融機構催收指引》首次明確提出 “推動行業建立違法違規信息共享機制,聯合打擊逃廢債與金融黑灰產”,通過行業協同治理,既保障金融機構合法債權回收,也遏制惡意逃廢債與“反催收聯盟”等黑灰產滋生。
(后附《金融機構個人消費類貸款催收工作指引(試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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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個人消費類貸款催收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規范會員單位和外部催收機構的催收行為,保護債務人、關聯第三人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自我約束機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和相互監督,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基本原則】會員單位要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切實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落實對合作外部催收機構的行為規范管理責任,切實維護健康的催收市場秩序。會員單位及其合作外部催收機構在開展催收過程中,應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會員單位催收業務應依法合規開展,在本指引的行為框架內實施,不得侵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抵制各種形式的違規催收和暴力催收。應當保障債務人的知情權,以顯著方式告知債務人歸還欠款的法定義務及逾期后果。
保護債權人合法權利。催收是會員單位在債務人出現違約情形后維護債權安全的正當追索行為,其追索權利及正當的追索方式均受到法律保護,追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建團隊或委托外部催收機構追索、通過司法手段追索。
落實監督與被監督的責任。會員單位是催收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對自催團隊及合作外部催收機構的管理責任;外部催收機構要負責自身業務開展的合規性管理,對違反本指引的行為負主要責任。
共同維護市場秩序。會員單位應堅決抵制不正當反催收、不法代理維權等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并配合相關部門對上述行為予以打擊。
第三條【適用機構范圍】本指引適用于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員單位。本指引中關于外部催收機構及其催收行為的相關要求,會員單位應在與外部催收機構簽訂的業務委托協議中予以體現。
第四條【適用產品范圍】本指引適用于會員單位發放的信用卡、個人消費貸款產品。對于會員單位發放的其他類型個人貸款產品可參考本指引開展催收工作。
第五條【債務人】本指引所稱債務人,是指根據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消費貸款協議及相關產品合同或服務協議等合同約定,對相關債務負有償還義務的客戶(持卡人或借款人)、共同償債人或擔保人,以及其他依法應承擔還款義務的當事人。
第六條【外部催收機構】外部催收機構是指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民事主體資格,與會員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提供債務提醒、通知、催告等服務的機構。
第二章 催收行為
第七條【催收行為】本指引所稱催收行為,是指當債務人出現違反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消費貸款協議及相關產品合同或服務協議,未按期償還債務(包括本金、利息、費用等,下同)時,會員單位及外部催收機構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清償責任所開展的提醒、通知、催告等行為。催收行為包括電話催收、信函催收、外訪催收、司法催收、其他催收等。
第八條【電話催收】電話催收是指通過電話方式提醒、通知、催告的行為。
第九條【信函催收】信函催收是指通過文字表述提醒、通知、催告的行為。信函催收包括但不限于紙質信函、傳真、電子郵件進行提醒、通知、催告的行為。
第十條【外訪催收】外訪催收是指當面向債務人提醒、通知、催告的行為。
第十一條【司法催收】司法催收是指通過支付令、保全、司法調解、賦強公證、訴訟(聯合訴訟)、仲裁、刑事追訴等法律手段進行催收的行為。
第十二條【其他催收】其他催收是指通過會員單位管理的短信平臺、企業微信號、人工智能或互聯網技術平臺等提醒、通知、催告違約債務人還款的行為。
第三章 催收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嚴格催收時間】未經債務人同意,嚴禁在每日晚22:00 至次日早 8:00 進行電話催收、外訪催收及其他催收。
第十四條【合理頻率】按照電話催收當時具體情況,主動通話的頻密程度應控制在合理及必需的范圍內。債務人電話未接通的,催收人員對債務人同一聯系方式嘗試撥打次數當天不宜超過6 次;與債務人另有約定除外。
第十五條【誠信保密】會員單位和外部催收機構均應嚴格遵守國家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切實保護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隱私,不得泄露個人信息或將個人信息用于催收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通過非法途徑獲取個人信息。
第十六條【規范聯系信息獲取渠道】會員單位可通過以下渠道獲取債務人的聯系信息:
(一)合同或協議約定的聯系信息。
(二)在會員單位預留的聯系信息。
(三)雙方溝通后取得債務人授權的聯系信息。
(四)互聯網等合法公開渠道可查詢到的聯系信息。
(五)通過與預留聯系人溝通獲得的債務人聯系信息,或其他主體告知的債務人聯系信息。
(六)在債務人授權下,通過行政機關、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獲得個人征信業務許可的機構、仲裁機構、公用事業單位、銀行卡組織、電信運營商等渠道獲取的聯系信息。
(七)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取的聯系信息。
第十七條【規范聯系第三人】第三人分為債務相關第三人及無關第三人。
當債務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則會員單位可認定配偶為債務相關第三人,會員單位應嚴格、審慎認定債務相關第三人。
債務無關第三人(簡稱無關第三人)是指第十六條規范獲取債務人聯系信息過程中,除債務人及債務相關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主體。嚴禁對無關第三人進行催收。
催收人員在債務人本人失聯的情形下可聯系第三人:債務人本人手機號碼無效(如空號、錯號),可直接聯系第三人;連續三次撥打債務人本人預留手機無法聯系上本人的情形下,次日可聯系第三人;連續三日撥打債務人本人預留手機無法聯系上本人的,可直接聯系第三人;如后續聯系上債務人本人,時間重新開始計算。
催收人員在聯系無關第三人時不得透露債務人的金融信息,無關第三人未表達代償意愿的,其只能作為獲取債務人聯系信息的渠道或請其代為轉告,上述情況與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無關第三人主動表示愿意為債務人償還欠款時,可提供還款所需必要信息(如還款卡號、欠款金額等)。當無關第三人明確要求不得聯系時,則催收人員應限制后續聯系行為。
第十八條【規范還款方式】會員單位應指定還款渠道,催收人員不得使用非指定還款渠道收取債務人及相關當事人的還款。
第十九條【規范催收記錄】會員單位和外部催收機構應記錄催收全過程,確保相關錄音、錄像及其他催收記錄真實、客觀、完整反映催收過程,錄音(錄像)資料保存年限應參照相關監管規定執行。會員單位采取司法催收的,在相關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公證機構形成的錄音、錄像及其他催收記錄按照其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條【電話催收規范】電話催收應遵守以下基本規范:
(一)催收人員應核實接聽人身份,當確認為債務人本人時可實施催收。催收人員應遵守基本的文明規范。
(二)催收過程應全程錄音。會員單位應要求外部催收機構使用的設備符合與其簽署的協議規范。
第二十一條【信函催收規范】信函催收應遵守以下基本規范:
(一)信函內容應便于債務人理解以免產生歧義。
(二)發函過程中應注意保護債務人的個人信息及私密信息,信函封面不應展示債務人欠款信息。
(三)設立固定化催收信函模板并留存備查,催收信函模板應由會員單位事先審定,未經會員單位審查同意,外部催收機構不可變更信函模板內容。
(四)紙質信函需嚴格密封、不得隨意張貼,并應加蓋相關印章(含電子印章)。
第二十二條【外訪催收規范】外訪催收應遵守以下基本規范:
外訪催收應安排不少于兩名催收人員。
催收人員應出示工作證件或受托催收身份證明。
催收人員應遵守基本禮儀。
催收行為應全程錄音(或錄像)。
外訪催收人員應著裝得體,不得穿著特殊服飾或有不當言行。
第二十三條【催收人員告知規范】會員單位應要求外部催收機構明確告知其所代表的委托方(金融機構)或其負責催收的金融產品名稱信息。催收人員聯系債務人時應表明所代表的金融機構、催收機構(如有),向債務人如實告知催收事由、逾期欠款金額。催收人員應使用符合會員單位催收作業規范的話術,客觀規范陳述事實。
第二十四條【權屬關系轉移告知規范】對于不良貸款轉讓等情形,會員單位應當按照合約約定或法律規定允許的方式及時告知債務人債權關系轉移情況。對于失聯的債務人和擔保人,可采取公告等方式履行告知義務。會員單位與相關合作方簽訂權屬關系轉移協議時,可要求其遵守本催收工作規范要求。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催收人員在實施催收過程中嚴禁出現以下行為:
(一)冒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名義追查債務人信息、寄送催收信函、開展催收行為。外部催收機構以會員單位身份開展催收。
(二)通過散布他人隱私、非法獲取個人信息,采用恐嚇、辱罵、欺詐、威脅、暴力、涉黑等不當手段開展催收。
(三)采取誤導性表述虛構或夸大事實。以列入虛構的黑名單、虛構的不良信用數據庫為由開展催收。以虛假承諾、夸大債務數額、性質、法律后果為由開展催收。
(四)以催收名義收取額外費用,誘導或逼迫債務人通過新增借貸或非法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
(五)在公眾場所張貼催收公告、律師函等文書。
(六)外部催收機構在未經會員單位同意的情況下,使用私人手機電話聯系債務人等,使用私人手機或社交軟件發送催收語音、文字類信息等。
(七)未經同意,進入住宅等私人場所或債務人所在的相關辦公區域實施催收。
(八)采取其他違法違規的手段實施催收。
第二十六條【規范應用人工智能技術】會員單位引入人工智能技術的,應防止技術應用造成的不公平歧視,要提高技術應用的可用性、可靠性和準確性,避免對債務人造成不便和困擾;應加強算法設計和數據安全,有效控制人工智能技術應用帶來的風險隱患。
第四章 外部催收機構管理
第二十七條【審慎管理】會員單位應當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審慎管理外部催收機構。與外部催收機構開展業務合作時,應當落實業務合規審查主體責任,加強與外部催收機構在從業人員合規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培訓等方面的協作。會員單位應實行名單制管理;建立并持續完善相應的業務管理制度,明確外部催收機構信息管理、業務培訓、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等;對單筆債務在同一時期內僅可委托一家催收機構實施催收;在本單位官方網站等官方渠道統一公開委托催收機構名稱、聯系方式等有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外部催收機構準入】會員單位應制定外部催收機構的準入、退出標準和日常管理制度,合理評估業務集中度。在具備相應經營范圍或執業許可的外部催收機構中,優先選取經營穩定且聲譽良好、合規管理健全、人員配備充足、催收經驗豐富、服務品質優良的外部催收機構開展合作。會員單位應與選用的外部催收機構簽訂管理完善、職責清晰的委托協議,在雙方委托協議中要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催收規范要求、個人信息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投訴處理、違約責任、就違規催收行為及涉及機構向銀行業協會報送共享等內容,并在有效期內開展催收業務。
第二十九條【人員管理】會員單位應要求外部催收機構組建專業的債務催收團隊,對催收人員定期開展催收業務、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安全、合規操作等方面的培訓及考核,確保人員的專業能力及職業素養。
第三十條【信息保密義務】會員單位應與外部催收機構以協議約定方式,明確外部催收機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義務和具體違約責任。外部催收機構應當在協議約定的適用情形和范圍內使用債務人相關信息,不得泄露債務人信息或將個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做出任何有損會員單位業務、誠信、聲譽或商譽的行為。
會員單位應要求外部催收機構制定信息安全標準、政策和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出入管理、人員管理、業務操作管理、數據信息管理、權限管理、作業場地及機房安全管理等方面。委托協議終止時,外部催收機構應按協議約定銷毀相關信息,并繼續承擔個人信息保密責任。
第三十一條【合規管理】會員單位應切實履行外部催收機構催收行為管理主體責任,持續加強日常管理,通過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培訓等方式,督促外部催收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催收。會員單位每年對外部催收機構的現場或非現場檢查頻次不低于1 次。
第三十二條【投訴管理】會員單位應切實承擔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認真記錄并處理債務人對外部催收機構的投訴意見,結合投訴意見持續推動優化外部催收機構債務催收的流程和行為。會員單位處理投訴時,如發現有仿冒會員單位或仿冒會員單位合作外部催收機構進行催收的情況,應積極收集仿冒證據,采取司法手段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會員單位應要求外部催收機構積極配合提供完整的催收過程信息,不得遺漏、隱瞞、拖延,配合妥善處理金融消費者反映問題。不得簡單以經濟賠付作為化解客戶投訴的手段。委托協議終止,會員單位應要求外部催收機構按協議約定繼續配合處理受托期間催收行為產生的客戶投訴。
第三十三條【考核機制】會員單位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的科學合理考核機制,制定合理的績效考核與獎懲機制,優化考核方式,將催收效果、催收行為合規情況、催收記錄完備情況、信息安全、投訴管理、違規處罰及整改情況、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納入綜合考核范圍,不得簡單以債務回收率作為單一考核指標,切實提高對外部催收機構和催收人員的合規催收約束力,持續強化合規催收意識。
第三十四條【禁止轉包】會員單位應嚴禁外部催收機構將委托催收的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三十五條【違規懲戒】會員單位應當查處和糾正外部催收機構的違規催收行為,依委托協議約定,視外部催收機構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程度,采取責令整改、罰款、停止委托任務、終止區域合作或全面終止合作等懲戒措施。
第三十六條【互聯網平臺催收行為約束】會員單位應加強對互聯網平臺催收行為的約束,將互聯網平臺催收業務全面納入管理,堅持統一的催收管理標準,嚴格執行本指引相關規定。互聯網平臺按約定從事催收業務的,會員單位應將其作為外部催收機構進行管理,傳導并督促其按照監管要求規范開展催收,落實金融機構監督、檢查、培訓、追究違約責任等穿透管理要求。
第五章 內控管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治理】會員單位應不斷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通過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機構為主體的組織架構,逐步建立科學、高效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第三十八條【制度管理】會員單位應貫徹落實相關監管要求,建立健全催收業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自建催收團隊管理、外部催收機構管理、人員管理、合規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培訓及投訴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九條【運營管理】會員單位應根據逾期金額、逾期時間等因素評估風險,采取相應的催收行為,并持續加強催收業務督查管理力度。根據業務開展情況,設置催收業務相關管理崗位,負責業務日常運營管理、自建催收團隊和外部催收機構的培訓、檢查、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條【源頭治理】會員單位應當建立溯源處理機制。加快從處理投訴為主的“事后解決”管理體系向“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解決”全流程體系轉型,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在事前環節,會員單位應加強產品適當性管理,合理評估客戶金融需求、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銷售與其相匹配的產品并合理授信,避免過度授信風險。在事中環節,會員單位應強化對自催團隊及外部催收機構的管理,強化對催收過程的監控,約束其催收行為。在事后環節,會員單位應建立并持續優化投訴糾紛解決機制,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加快投訴響應速度,積極參與糾紛調解工作,及時解決債務人的合理訴求,并保留好投訴處理過程中涉及的錄音、錄像等資料。
第四十一條【投訴處理原則】會員單位應依法合規、積極妥善處理催收投訴。投訴人訴求符合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會員單位應當盡快履行相關義務;訴求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會員單位應當做好解釋工作。會員單位應核實投訴人身份或委托人(受托人)身份,不得向涉嫌違法犯罪、非法代理維權等擾亂公共秩序及信訪秩序的行為讓渡利益空間,不得擾亂正常金融秩序。
第四十二條【信息安全】會員單位開展催收業務應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機制。應當按照“最小、必要”原則向外部催收機構提供債務人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會員單位及外部催收機構應按照委托協議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各主體應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委托協議約定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發展原則】會員單位應遵循共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原則,堅決反對不正當競爭。
第四十五條【信息共享】中國銀行業協會可就會員單位報送的外部催收機構違法違規信息進行共享,在會員單位內部通報。
第四十六條【鼓勵自主催收】鼓勵會員單位自建催收團隊,不斷加強自身催收能力建設,降低對外部催收機構的依賴。
第四十七條【鼓勵技術創新】鼓勵會員單位加強科技賦能和催收系統化管控,倡導會員單位自建催收系統,通過智能化、系統化、數字化的工具開展催收作業。
第四十八條【聯合打擊逃廢債】會員單位有義務聯合打擊以虛假投訴等惡意方式維權達到逃避債務目的的行為,其中涉嫌犯罪的,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中國銀行業協會推動行業建立相關信息共享機制,對于重大輿情、風險案件和涉及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人員,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加大金融黑灰產治理】鼓勵會員單位提升識別和應對反催收、不法代理維權等黑灰產的能力,核實投訴人身份,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非法組織和不法分子的打擊工作。鼓勵會員單位建立金融黑灰產打擊交流機制,執行統一的黑灰產識別監測標準。對于涉嫌違法犯罪、冒充債務人本人、反催收聯盟及非法代理維權等擾亂公共秩序及信訪秩序的行為,核實信息后及時向司法部門移交違法犯罪線索,配合司法部門推進案件進展。
第五十條【金融宣傳教育】鼓勵會員單位通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宣傳活動,引導金融消費者通過正規渠道依法表達訴求、理性維權,幫助金融消費者樹立科學的金融消費理念,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和良好信用環境。
第五十一條【維護市場秩序】會員單位應合理制定外部催收機構催收服務價格,不得利用任何不當手段干預或影響催收的正常市場秩序。
第五十二條【自律管理】會員單位從業人員懲戒處理參照《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銀協發〔2022〕42 號) 規定執行。 會員單位及外部催收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催收工作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協會負責解釋。各地銀行業協會或同業公會會員單位可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行業協會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試行》(銀協發〔2021〕93 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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