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將至,親朋好友在新春之際歡聚一堂、把盞言歡,是中華民族延續(xù)千年的傳統(tǒng)習俗。酒桌上一句句熱情的勸酒詞,往往被視為情誼深厚的體現(xiàn)。然而,在推杯換盞的歡愉背后,潛藏著諸多法律風險。2月4日,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梳理了酒局中與勸酒等相關(guān)的共飲擔責“雷區(qū)”,倡導文明飲酒、理性聚會。
強行勸酒,熱情不能越法律
“感情深,一口悶;感情淺,舔一舔。”在許多聚餐場合,勸酒被視為活躍氣氛、表達誠意的方式。然而,法律并不保護這種勸出來的“熱情”。
余某與幾位好友一同聚餐飲酒,席間,江某、王某、吳某、孫某四人在知曉余某身患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等疾病,不能飲酒的情況下,江某多次舉杯與余某交談,余某作出擺手拒絕的姿勢。王某則兩次舉杯欲喂余某飲酒,第一次余某側(cè)身躲開,第二次酒則被喂到余某嘴里。在江某、王某多次勸酒、灌酒后,余某出現(xiàn)明顯醉意,于當日20時許回家,并于23時許被妻子發(fā)現(xiàn)沒有呼吸,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余某家屬將同桌聚餐人員全部告上法庭。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存在灌酒行為,江某存在勸酒行為,二人應(yīng)承擔比其他同桌飲酒人更重的賠償責任。其他同桌共飲者吳某、孫某,在看到余某被江某、王某灌酒、勸酒時未進行有效制止,未盡到勸誡和照顧義務(wù),應(yīng)按照各自的過失程度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yīng)的次要責任。本次聚會召集者吳某明知余某身患疾病不宜飲酒,且未盡到相應(yīng)的安全照顧義務(wù),因此對該損害結(jié)果應(yīng)承擔相應(yīng)責任。
法官提示,酒逢知己千杯少,但勸酒需有度,理性飲酒,量力而行。根據(jù)自身身體狀況和酒量適度飲酒,不逞能、不貪杯,將健康置于首位。對他人應(yīng)當尊重他人的飲酒意愿和身體狀況是底線。強行勸酒、灌酒、未盡安全照顧義務(wù),均可能承擔相應(yīng)責任。在酒桌上,應(yīng)摒棄“不喝不給面子”“不醉不歸””的陋習,以禮相待,以情暖人,而非以酒量論英雄。
照料缺失,放任不管易擔責
共同飲酒不僅能增進情誼,更在法律層面形成了一種“特定的安全保障義務(wù)”。當飲酒者因過量飲酒而出現(xiàn)神志不清、自我保護能力減弱的情況時,一同飲酒的人便負有法定的照顧、護送及救助義務(wù)。
陸某受邀與錢某聚餐,被勸酒后醉酒。錢某放任陸某獨自騎電動自行車回家,途中陸某不幸撞樹,搶救無效身亡。陸某家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錢某支付死亡賠償金等費用。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陸某對自身的酒量、身體狀況等負有主要注意義務(wù),應(yīng)該對自己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錢某作為飲酒組織者、同飲者,未能對陸某盡到安全注意義務(wù),存在過錯,遂依法判決錢某在相應(yīng)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陸某家人經(jīng)濟損失。
法官提示,酒局散場不是義務(wù)的終點,對于醉酒的同伴要做到悉心照料,確保安全。聚會結(jié)束時,務(wù)必確保每一位醉酒同伴安全到家或得到專業(yè)照料,切勿將醉酒者獨自留在公共場所。切勿因“怕麻煩”或“以為沒事”而心存僥幸,將醉酒親友置于無人監(jiān)管的危險處境,一時的疏忽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縱容酒駕,害人亦是害自己
酒后駕車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紅線,同時也是引發(fā)交通事故的重大隱患。在酒局場合中,若共飲人明知同伴飲酒,卻未履行勸阻責任,甚至縱容其駕車,還搭乘其駕駛的車輛,一旦發(fā)生事故,共飲人也會面臨法律的追究。
呂某與李某為老鄉(xiāng)。2015年3月28日上午,呂某駕駛小型轎車前往李某的住處,中午,李某搭乘呂某駕駛的車輛,前往飯店就餐,席間二人共飲用一瓶白酒。餐后,呂某駕車將李某送回住處。
當日13時10分,呂某駕車回家途中,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呂某因此受傷。法院判決認為,共同飲酒人對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進行勸阻,是其法定義務(wù)。李某作為呂某的老鄉(xiāng),明知呂某酒后駕駛機動車,不但未進行勸阻,還搭乘其車回家,以致呂某在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李某對此應(yīng)承擔一定責任。經(jīng)酌情認定,呂某自身承擔90%的責任,李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法官提示,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嚴守底線,杜絕酒駕。堅決勸阻酒后駕車行為,不縱容、不搭乘酒駕車輛,必要時可代為叫車、聯(lián)系代駕或通知家屬來接。拒絕搭乘醉駕車輛,既是保護自己,也是對同伴負責。
惡意灌酒,借酒敲詐觸刑律
雖然大多數(shù)酒局糾紛屬于民事侵權(quán)范疇,但若在酒局中存在惡意灌酒并利用酒局實施犯罪的行為,則可能觸犯刑法,面臨牢獄之災(zāi)。
被告人吳某、季某某為牟取不法利益,與被告人曹某共同商定,通過約熟人吃飯時“勸酒”,誘使被害人酒后駕駛機動車,而后再制造交通事故,以被害人系酒后駕駛機動車欲報警相要挾,索要他人錢財。法院生效裁判認定被告人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其他犯罪分子亦被依法判決。
法官提示,酒品見人品,酒桌見人心,增強警惕意識,對于異常酒局應(yīng)推盡推,即使酒后也要規(guī)范自身言行,莫讓酒局成為他人發(fā)泄私憤、實施報復(fù)、謀取利益的工具。對于惡意勸酒、借酒滋事、趁“醉”打劫等行為,法律亦將予以嚴懲。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段皓 崔傲松
編輯 甘浩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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