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違約方承擔全部損失”的條款原則有效,因民事合同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即為有效。此約定屬于對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種明確,體現了雙方對違約后果的預期和責任分配。
然而,該條款的效力并非絕對。若約定存在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法定無效或可撤銷情形,或約定的損失賠償額過分高于或低于實際損失,受損方或違約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調整。法院或仲裁機構會結合具體案情,依據公平、合理等原則進行判定,以確保雙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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