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wǎng)·閃電新聞2月6日訊兩名近視未成年人在家長陪同下,先后向周某麗經(jīng)營的某保健中心支付服務費接受視力矯正服務,不料視力未升反降。經(jīng)查,該保健中心無相關醫(yī)療資質,卻虛假宣傳可幫助孩子矯正視力、摘下眼鏡。該案歷經(jīng)一審、二審后,再審法院認定保健中心構成欺詐,判決周某麗返還服務費并支付三倍賠償。
某保健中心為個體工商戶周某麗經(jīng)營,該保健中心的微信宣傳資料及周某麗本人名片均宣傳可矯正孩子視力,使孩子擺脫弱視、近視、遠視、散視、斜視等困擾,讓孩子摘下眼鏡。甘某權、甘某龍均為患有近視的未成年人。2018年9月25日,兩人在父親陪同下與保健中心達成口頭協(xié)議,約定由甘某權、甘某龍支付服務費2400元,保健中心向兩人分別提供40次服務。2018年10月23日,甘某權、甘某龍的父親繼續(xù)支付服務費2400元購買服務。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期間,甘某權、甘某龍分別接受了90次服務。2019年3月10日,甘某權、甘某龍再次到醫(yī)院檢查,發(fā)現(xiàn)視力沒有提升反而下降。核實后發(fā)現(xiàn),該保健中心并沒有診斷近視眼的醫(yī)療資質。甘某權、甘某龍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周某麗退款9,300元,支付三倍賠償金27,900元,并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
一審法院及二審法院均認為,保健中心的行為不構成欺詐,僅判決周某麗返還服務費4,500元,駁回了甘某權、甘某龍的其他訴訟請求。甘某權、甘某龍不服,申請再審。最終,再審法院判決周某麗向甘某權、甘某龍返還服務費9,300元,并賠償損失27,900元。
再審法院法官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周某麗經(jīng)營的某保健中心在簽訂本案服務合同時,是否構成欺詐以及周某麗應承擔的責任的問題。
關于是否構成欺詐的問題。欺詐行為是指經(jīng)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首先,該保健中心的微信宣傳資料宣稱可矯正孩子視力,使孩子擺脫弱視、近視、遠視、散視、斜視等困擾,摘下眼鏡。周某麗的名片上也宣傳可矯正近視、弱視、遠視、斜視、散光等視力障礙。在目前醫(yī)療技術條件下,近視不能治愈,上述宣傳已足以對消費者造成欺騙、誤導,使消費者對其服務的功效產生錯誤的認識。其次,該保健中心并無診斷近視眼的醫(yī)療資質,可能會對近視眼患者到正規(guī)醫(yī)療機構進行治療造成耽誤,該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第三,甘某權、甘某龍一方因該保健中心的宣傳,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該保健中心的行為構成欺詐。
關于周某麗應承擔何種責任的問題。某保健中心為周某麗經(jīng)營,已被注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該保健中心經(jīng)營期間的債務應由周某麗承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有關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周某麗經(jīng)營的某保健中心的行為構成欺詐,對甘某權、甘某龍?zhí)岢龅恼埱笸嘶胤召M9,300元并賠償三倍服務費27,900元的請求,再審法院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甘某權、甘某龍并未舉證證明其人身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對甘某權、甘某龍?zhí)岢龅木駬p害賠償請求,再審法院不予支持。
山東省消協(xié)律師團成員、山東德衡(濟南)律師事務所陳珍吉律師表示,傳統(tǒng)實物消費中“以次充好”等顯性欺詐容易辨識,而服務消費中的欺詐多表現(xiàn)為“效果承諾陷阱”。2019年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教育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等六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工作切實加強監(jiān)管的通知》明確指出,在目前醫(yī)療技術條件下,近視不能治愈。從事兒童青少年近視矯正的機構或個人在開展近視矯正對外宣傳中使用“康復”“恢復”“治愈”等表述,誤導近視兒童青少年和家長,致使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應當認定構成欺詐。
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本案再審法院的改判體現(xiàn)了司法對健康消費領域虛假宣傳的“零容忍”。消費者需提升科學素養(yǎng),經(jīng)營者更應恪守法律底線——在醫(yī)學的客觀規(guī)律面前,任何“商業(yè)奇跡”的承諾都將付出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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