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姚赟
2月5日,最高檢發布“強化刑事檢察監督推進更高水平平安中國建設”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張某交付執行監督一案。
2024年8月12日,張某因犯販賣毒品罪、盜竊罪被四川省筠連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九個月,并處沒收財產六萬元、罰金五千元。判決后,張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24年12月6日,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張某因犯販賣毒品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罰金五千元。
張某欲借患病且吞食金屬異物逃避處罰,筠連縣人民檢察院積極推進張某的刑罰交付執行工作。筠連縣人民檢察院審查發現,在筠連縣公安局對張某的訊問筆錄及張某出具的《聲明書》中,張某明確表示拒絕取出體內異物;受筠連縣公安局委托,筠連縣公證處對張某不愿意取出異物的情況予以公證;與張某開展談話,核實了《聲明書》和《公證書》的客觀性、真實性。
經核實,筠連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張某依法應當收監執行刑罰,遂監督縣看守所收押張某。筠連縣看守所收押張某后,派駐檢察干警及時開展談話,了解其思想動態,開展釋法說理、加強心理疏導,促進其認罪服法。為消除監管風險隱患,確保交付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筠連縣人民檢察院及時與縣公安局、縣衛健委召開聯席會,研究交付執行相關事宜,并向筠連縣公安局制發書面檢察建議。
筠連縣公安局采納檢察機關監督意見,縣看守所制定預案,加強監管風險隱患排查,積極主動與監獄溝通聯系,做好交付執行工作對接。2025年2月19日,張某被交付監獄執行刑罰,有效杜絕罪犯以體內有異物為由逃避刑罰執行,促進“應收盡收”,切實維護刑事裁判的公正和權威。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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