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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08年,鄭建國與其子周浩以家庭名義成功申請北京市經濟適用房資格。2013年,鄭建國作為買受人,與甲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建筑面積53.28㎡,總價299,859.84元)。
2014年5月,鄭建國、前妻周麗華及兒子周浩三方簽署《協議書》,約定:
房屋由周麗華全額出資;
5年后必須過戶至周浩名下;
期間由周麗華監管使用。
周麗華支付全部房款、契稅、維修基金(合計313,514.44元),并投入12.85萬元裝修。房屋交付后,母子長期居住。
然而,因鄭建國對外負債,一號房屋于2020年被法院查封。周浩提起執行異議及確權訴訟,均被駁回。
周麗華、周浩遂起訴,請求:
確認《協議書》無效;
返還購房款及稅費;
賠償裝修損失;
賠償房屋增值損失(經評估,房屋現值280萬元,增值約250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鄭建國返還周麗華購房款及稅費313,514.44元;
賠償裝修損失80,000元;
賠償房屋增值損失175萬元(按70%比例);
法院說理
借名購買經適房,協議無效
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借名行為規避政策,損害公共利益,協議自始無效。
無效不等于“各回原位”,需考慮過錯與公平
根據《民法典》第157條,合同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鄭建國過錯顯著更大
周麗華出資系為子女居住,無投機意圖;
鄭建國在明知房屋實際歸屬情況下,仍以個人名義對外舉債,直接導致房屋被查封、無法返還,主觀惡意明顯。
增值損失屬于“信賴利益損失”
周麗華基于協議長期占有、使用房屋,并投入資金裝修,對房屋增值有合理期待。若僅返還原始出資,顯失公平。
70%賠償比例兼顧公平與懲戒
法院綜合考慮:
協議無效的政策原因(雙方均應知風險);
鄭建國惡意導致損失擴大;
房屋已大幅升值;
最終酌定鄭建國承擔70%的增值損失(250萬×70% = 175萬元)。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關鍵策略如下:
主動申請房屋價值評估
即使協議可能無效,也必須固定增值金額,為索賠提供依據。
強調“非炒房、為子女”的善意動機
區別于投機性借名,爭取法院在過錯分配上傾斜。
聚焦對方“惡意舉債”行為
證明損失擴大的直接原因是鄭建國個人債務,而非政策限制本身。
援引《民法典》第157條“損失分擔”規則
打破“無效即零賠償”誤區,主張信賴利益保護。
接受協議無效,但爭取最大補償
不糾纏于“確權”,而是轉向“損害賠償”,實現務實維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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