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以專利技術入股公司后,以涉及專利秘密為由,要求必須由其本人購買設備,并拒絕提供廠商信息。然而,公司支付26萬元到他指定的賬戶后,他購買的設備價值僅4萬余元,侵占公司財物21.9萬余元。
2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在一審以王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后,浙江麗水市中院于近日作出二審裁定,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法院認為,王某通過虛報采購設備價格的方式侵占公司財物,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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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一審認定,2022年6月,高某等人注冊成立松陽縣某資源開發公司。同年10月,王某與高某達成合作協議,以高頻震蕩技術即高頻加熱煅燒烘干高嶺土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入股公司,參與公司生產經營硅利粉。入股后,王某參與公司凈利潤25%的分紅,每月工資15000元及補貼3000元。
2022年11月,王某通過微信發給高某一份生產硅利粉購買設備的清單,其中高頻震蕩設備的購買價格共計32萬元。王某以涉及專利秘密為由,要求必須由他本人購買高頻震蕩設備,其他設備由他聯系高某購買。2023年1月至6月,公司陸續支付26萬元到王某指定的某廠銀行賬戶,給王某用于購買高頻震蕩設備。王某以涉及專利秘密為由,拒絕提供設備廠商信息,未向公司提供設備購買憑證。
經查,王某購買的高頻震蕩設備包括4臺全自動電磁加熱控制器、1部溫控器和800米高溫高頻線圈。4臺全自動電磁加熱控制器系王某從上海市某公司購得,共計1.8萬元;溫控器包括溫控開關和基業箱,經認定價值334元;高溫高頻線圈經認定每米價值28.3元。上述設備實際價值共計40974元。王某在高頻震蕩設備采購過程中侵占公司財物219026元。
2023年11月,公司與王某解除合作協議。2024年12月9日,王某經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退賠被害單位219026元。
根據查明事實,去年11月20日,松陽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王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因不服一審判決,王某提出上訴,請求改判其無罪。
麗水市中院表示,經查,王某的供述及證人證言、合作協議等相互印證,證明王某以其高頻震蕩技術入股公司,參與公司收入凈利潤25%的分紅。在購買相關設備時,王某以其專利技術保密為由,要求公司支付款項,由其負責購買、安裝設備,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表示同意。王某系公司工作人員,其購買器件材料對設備進行安裝屬于其履行職務的行為。此外,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公司先后分三次轉賬共計26萬元至王某指定的賬號。26萬元轉至王某指定賬戶時王某就已實際占有、控制該款項,款項性質是否為預付款并不影響王某對款項的支配。公司向王某支付26萬元的目的是用于高頻震蕩裝置的購置,而王某僅將其中4萬余元用于購置設備,且直至與公司解除合作時,王某均未向公司提供真實的設備購買發票,隱瞞了設備購置的真實價格。綜上,王某的行為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公司在解除合作時,以王某提供發票為條件同意對已支付給王某的26萬元不主張返還,并不能阻卻王某前述行為的違法性。
二審法院認為,王某在擔任公司工作人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虛報采購設備價格的方式侵占公司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王某已賠償公司全部損失,酌情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王某及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成立。
今年1月26日,麗水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張莉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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