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未獲批去奔喪,算不算“擅自離崗”?法治日報今天披露了一份民事判決書,引起關注。
2023年4月8日,喬某入職某養老中心,崗位為廚師。
同年8月19日,喬某親哥哥病危,喬某在微信上向某養老中心后廚經理高某請假15天,高某表示批不了這么長時間的假,后喬某表示可以申請不帶薪的假期。8月20日晚,喬某哥哥去世,喬某向高某發微信稱“高經理,我原來是想明天再干一天的,現在看來不及啦,今晚上就回去了,準備明早坐火車走,所以向你請假。”8月25日下午,喬某再次向高某發微信稱,“高經理,我現在正在回京的路上,明天上班”,高某回復稱,“下周一找我,寫辭職信,明天不用進公司。”
8月28日,某養老中心向喬某發送辭退信,載明:“喬某8月21日在未告知病危人員與喬某的親屬關系、未出具醫療衛生部門診斷結果、公司未做好相應工作安排且未獲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離崗至8月25日。公司綜合上述因素經研究決定予以辭退喬某。”
喬某認為某養老中心構成違法解除,經仲裁后訴至法院,請求某養老中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
某養老中心辯稱,喪假主要適用于直系親屬,喬某哥哥去世請假不在法定范圍之內,且喬某未經同意請假,影響了工作的正常開展。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解除勞動關系是對勞動者最為嚴厲的懲戒措施,將使勞動者喪失現有的工作,故須綜合用人單位的業務性質、勞動者違紀情形以及給單位可能造成的損失或影響、適用其他懲戒措施的行為等方面對解除行為的合理性予以審查。喬某親哥哥病危去世,向單位提出請不帶薪的事假,用人單位不予準假,事后以勞動者擅自離崗、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徑行解雇,有違公序良俗,在不存在其他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事由的前提下,某養老中心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據此,北京三中院對本案終審后判決某養老中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喬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000余元。
來源 | 法治日報
編輯 | 余凱揚
審讀 | 吳秀玲
二審 | 蔡志軍
三審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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