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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城
編輯|侯恬
“運營了五年的老鏈接,昨天突然被投訴商標侵權,直接下架了。”
“我注冊了四十多個類目,結果被說是惡意囤積,一個都不給過?”
“同行把我店鋪名改一改就注冊了,我反而成了侵權方?”
最近,派代的后臺被這一連串的問題淹沒了。在電商圈摸爬滾打的老板們,對商標其實有一種復雜的情緒:平時覺得它就是幾百塊錢的一張紙,只有在鏈接被下架、被職業舉報人敲詐、或者想賣品牌卻發現權屬不清時,才意識到——這張紙能定生死。
事實上,如果你還在用陳舊思維看商標,那就危險了。近期,國務院常委會議討論并審議通過2025年《商標法》修訂草案,中國商標管理正在迎來史上一次大洗牌。修訂釋放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國家不再支持那種“圈而不用”的投機行為,商標必須回歸到使用價值本身。
讓我們暫時拋開枯燥的法條,從三個最實際的角度——對內合規、對外防御、維權應對,看看這次修訂將如何改變你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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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以“用”為本,按需注冊
以前,很多老板不管自己現在正在賣什么,先把所有類目全都注冊個遍。哪怕是賣女裝的,也要順手把食品、機械的類目占了。
這種占坑思維,確實讓一部分人發了財。過去幾年,市場上出現了一批人,他們批量注冊大量商標,自己并不使用,而是高價轉讓或者訴訟索賠,不僅浪費資源,更嚴重阻礙別人的正常經營。
但現在,這招不靈了。修訂草案第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不以使用為目的,且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的申請,不予注冊。”
新規的邏輯是“按需持有”。如果你是一個年銷幾百萬的小C店,卻申請了橫跨幾十個領域的商標,審查員有權要求你說明注冊的原因。如果說不清楚,對不起,不僅標不給你,還可能被定性為“惡意囤積”,直接和你的企業信用、法人信用掛鉤。
除了撒網式注冊之外,在電商平臺上,還有一種很常見的“碰瓷式”玩法。典型例子就是“康帥傅”,在實際印包裝時,會故意把字體的排版、勾邊、甚至是背景的紅底色,做得跟“康師傅”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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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為在過去可能只是被判定為侵權,賠點錢了事。但草案第五十六條規定:對于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不僅要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直接撤銷注冊商標。
這意味著,即便你合法拿到了商標,因為你玩碰瓷,可以被直接收回來;而且,行政機關不再需要等到法院判決,只要認定你存在誤導消費者的惡意使用,就能直接吊銷。這對于那些靠“擦邊”起家的品牌來說,無異于釜底抽薪。
北京佐行專利合伙人陳玉婷老師在派代增長社分享時提到過,在品牌合規這件事上,商標不應該是你用來攻擊別人或誤導消費者的武器,而應該是承載你產品質量的容器。陳老師強調,真正的品牌資產保護,應該是通過差異化的設計來產生新的、獨特的視覺識別,而不是在別人的陰影下摳細節。
陳玉婷老師曾在分享中提醒廣大賣家:“要時刻保持警惕,確保我們的產品是不觸犯這些權利要求。”現在的老板們,最緊要的是做一次自查,清理掉那些“為了防御而防御”的僵尸標,把有限的精力聚焦在核心業務分類上;而對于那些正計劃做品牌的商家來說,如何做到按需注冊、科學管理商標,也已經成為品牌長遠發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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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法律撐腰,“守”住品牌
辛辛苦苦做起來的品牌,最怕的是什么?很多商家會告訴你:“怕被別人搶注。”
這是一個真實存在的擔憂。商標是品牌的標識,是企業市場競爭力的重要體現,一旦被他人惡意搶注,商家的辛苦經營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尤其是當商標已經為市場所熟知時,保護品牌的難度就更大。
在以前的維權實戰中,有一個很頭疼的問題:如果你在A類目(比如衣服)很火,但沒在B類目(比如水杯)注冊,有人在B類目搶注了你的名字,你想要回來,門檻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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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修訂草案第二十條加強了對“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的保護力度。簡單說,只要你的品牌在相關領域具有了足夠的知名度,哪怕沒有注冊,法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為你撐腰,阻止他人在其他類別上進行惡意搶注或使用。
當然,如今“搶注”形式也在變化。現在的電商環境,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利用短視頻、動態廣告、甚至交互式圖標來建立品牌的視覺識別。很多品牌的靈魂,其實藏在那個“動”的過程中,比如Netflix開頭的那個“N”字延伸動畫。
以前,這些動態元素很難受到商標法的保護,抄襲者只要把動態截成靜態圖改一改,就能避開。但現在,草案第十四條正式引入了“動態標志”的可注冊性。這意味著,原本不符合傳統商標審查標準的動態元素,將被賦予與傳統商標同等的保護,這對于走品牌化路線、注重視覺交互的商家來說,是巨大的利好。
陳玉婷特別指出:“在知識產權領域,無論是專利的規避設計還是商標的布局,核心都在于創造獨特的價值。將動態元素注冊為商標,本身就是一種重要的創新和資產沉淀。”她提醒電商賣家,要跳出對商標的靜態圖文理解,用更立體的視角審視自己的品牌資產。
要論“搶注”,最要防的其實是身邊人。很多老板遇到過這種扎心事:合作了好幾年的代工廠,或者是一起打江山的離職主管,反手就把你的新系列給搶注了。以前想拿回來,得舉證對方存在“不正當手段”。但人心隔肚皮,舉證難如登天。
草案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對此進行了重申和強化。現在的判定標準非常直接:只要你們之間有過商業往來、合同洽談、地緣關系,對方只要是“明知”你的品牌存在,他就不能去搶注相似的標。這大大降低了商家的維權成本,讓那些“熟人作案”的成功率歸零。
在這個全媒體時代,老板們不僅要守住文字和圖形,還要開始盤點自己的“動態資產”。你的短視頻片頭、你的直播間UI設計,有沒有可能形成獨特的品牌記憶?如果有,盡早進行動態商標的規劃。同時,所有的合作協議、授權書都要妥善保存,這些是未來舉證的必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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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高效應對,打擊侵權
即使自身做到完全合規,也難免會遭遇惡意投訴或無孔不入的侵權。
很多商家怕打官司,最核心的顧慮就是:“太慢了、太貴了”。起訴一個侵權鏈接,官司打一年,對方可能早換個馬甲跑路了。最后贏了官司,判賠個三五萬,可能還沒請律師、差旅費花得多,往往“贏了官司,輸了市場”。
這種情況,在新規下將得到根本性的扭轉。
首先是,下證更快了。草案第三十五條,將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由原三個月調整為兩個月。
這一個月的時間差,對商家意味著什么?意味著你的商標能提前三十天下證。在快節奏的電商行業,三十天足夠做出一款爆品。更重要的是,這要求商家的品牌監測機制必須更敏捷。如果你以前是半年找代理公司出一次監測報告,以后可能要改成“月報”甚至“周報”,否則對方的標可能在你還沒反應過來時就已經生效了。
第二,懲罰變重了。草案第七十四條明確了針對“故意”侵權的1-5倍懲罰性賠償。
以前侵權者為什么膽子大?因為違法成本太低。賺一百萬,最后法院判賠十萬,剩下的九十萬都是利潤。
我們可以參考一個案例:“惠氏(Wyeth)”商標侵權案。廣州某公司在母嬰用品上長期、大規模地傍“惠氏”的品牌名,并使用了高度相似的視覺設計。2021年,法院不僅判決其立即停止侵權,更因為其惡意明顯,適用了懲罰性賠償,最終判賠額高達62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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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數字在新規落地后,惠氏案將不再是孤例。這種威懾力,能讓大部分想“蹭流量”的人在動手前先掂量掂量。
第三,響應更快了。
以前被告了,侵權者有一招常用的損招:一邊和你打官司,一邊去申請無效你的商標。由于法院通常要等商標局的行政裁定,官司往往一拖就是兩三年。
草案第四十條第二款明確: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應以被訴決定作出時的事實狀態為準”。翻譯成大白話就是:以后你想通過“拖時間”來等對方商標失效,從而反殺,這招不靈了。法院會快刀斬亂麻,大幅縮減訴訟周期。這種效率的提升,對于正規經營的商家來說,就是最好的制度紅利。
正如陳玉婷老師在分享中提到的:“在實戰中,我們要學會用專業化的分析去評估風險。”維權也是一樣,它不再是一場簡單的“投訴”,而是一場法律、商務與效率的綜合博弈。利用好新規給出的賠償籌碼,評估清楚成本、時間和效果,打一套組合拳往往比單打獨斗更有效。
在電商野蠻生長的年代,大家比的是誰能占到更多的關鍵詞,誰能更聰明地“擦邊”,那是一個靠“跑馬圈地”和“法外快意”也能賺到錢的時代,但那個時代已經落幕了。
隨著《商標法》的修訂,我們正在進入一個秩序重塑的新周期。法律正在把那些不守規矩的劣幣清除出場,把優質的市場空間留給真正合規的商家。規則重塑之時,也正是格局重定之機。你是選擇成為被清場的一方,還是乘勢而上的一方?答案,就在你對下一枚商標的思考與行動之中。
參考資料: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25修訂草案(與2019現行法相關條文對照版), 知識產權與競爭法
[2]中國商標法第五次修訂草案:修法透視與企業應對策略, 王奎宇
[3] 四大變化讀懂商標法:從注冊到維權全流程優化,君華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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