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消息,江蘇無錫14歲男孩文身遭異樣眼光不敢上學,男孩起訴文身店,法院:文身店擔責70% 男孩父母擔責30%,最終文身店賠償共4600多元。
14周歲的小孫來到新吳區某文身店先后兩次共花費950元進行文身。店內人員既未詢問小孫年齡,也未要求小孫出示身份證件,即為小孫在手臂和胸口處文上了大片圖案。
小孫家長偶然得知其文身后報警討要說法,小孫也因為他人異樣的眼光不敢上學。后家長帶小孫前往醫院進行了一次激光清洗,花費1703.65元,經咨詢醫生,后續還需要進行少則七八次、多則十幾次的清洗,清洗過程也會十分痛苦。因與文身店協商不成,小孫訴至法院,要求文身店返還服務費、賠償清洗文身的醫療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并賠禮道歉。新吳檢察院得知小孫的情況,決定支持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生理角度看,文身是對身體的侵入傷害,且復原難度大,具有不可逆性;從社會角度看,文身將對當事人的社會評價和職業選擇產生影響。因此,文身顯然不屬于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而小孫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文身這類具有生理和社會雙重影響的身體權益處置行為并不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其未經父母同意與文身店達成口頭文身合同,事后其父母拒絕追認,故雙方之間的文身合同無效,文身店應向小孫退還已收取的文身費用950元。
根據《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文身店作為服務提供者,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即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過錯明顯,應承擔70%賠償責任。小孫父母未盡到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致使小孫先后兩次前往文身店文身,對損害發生亦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30%賠償責任。即文身店需賠償小孫醫療費損失1192.56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小孫后續清洗文身的醫療費可待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
另外,法院已判決文身店對小孫的損失進行補償,如判令其在市級報刊上賠禮道歉,將進一步擴大小孫文身事實的傳播范圍,可能對其未來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故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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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大象新聞綜合新吳法院旺莊法庭
主編 | 彭丹 編輯 | 杜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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