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泰迪犬主卿女士將起訴狀遞至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把柴犬主人趙先生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律師費等共計18901.98元。
此前,二人因寵物犬撕咬引發糾紛,后因醫療費問題產生分歧,將寵物視為“家人”的卿女士希望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益。
公園露營兩只狗突發撕咬
泰迪犬受傷縫16針
1月18日,玉石公園內,卿女士與丈夫帶著飼養了近8年的泰迪犬“跳跳”前往公園露營。
據她回憶,她一直抱著“跳跳”,臨近露營地時才放下,狗在朝丈夫的方向跑去時,不料一條柴犬突然沖過來對“跳跳”進行撕咬。
卿女士回憶道:“柴犬把‘跳跳’屁股部位叼起來甩,造成了貫通傷,傷口很深。”事發后,雙方未發生正面沖突,柴犬主人趙先生承認狗狗撕咬的事實,由于卿女士未拴狗繩,雙方口頭約定治療費用一人一半。互留微信、電話后,卿女士便帶著“跳跳”趕往寵物醫院進行救治。
經診斷,“跳跳”因撕咬導致皮下組織受損,需先進行清創再進行手術,其中清創費用500余元,總費用預計超過3000元。
雙方協商失敗
對方支付500元后拉黑原告
卿女士說,事發當晚,她就將“跳跳”的治療情況、初步費用告知了對方,不料引發分歧。
趙先生認為,卿女士選擇的寵物醫院收費過高,僅清創費用就500余元,已超出市場行情。雙方溝通陷入僵局后,趙先生表示:“極限500元,干就干,不干隨你。”
待小狗做完手術后,趙先生通過微信向卿女士轉賬500元后便將其拉黑,而小狗前后共產生醫療費3434元。
卿女士說,讓她難以接受的是,對方在此前的溝通中曾直言“你們的狗不值錢,沒必要花這么多錢”,這話深深刺痛了自己。自己和丈夫因身體原因選擇丁克,這只狗養了快8年,早就被當成家人看待,對方冷漠的態度讓他們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創傷。
由于對方不正面解決,她委托律師提起民事訴訟,除醫療費、誤工費外,還主張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所有費用合計1.8萬余元。
卿女士說,其實案件的律師費都已超過醫療費,但她還是想要起訴解決。
雙方各執一詞
責任與賠償成爭議焦點
趙先生知道卿女士起訴自己后,表示很驚訝,認為這就是一個小事。
趙先生承認自己的確說了“那個狗才值好多錢”。他表示,自己并非不愿負責,而是無法接受“漫天要價”, 他希望對方能多對比幾家醫院,而不是“守著一家醫院看,一個清創都要500多元”。對此,卿女士說,該醫院是一家正規的連鎖醫院,“我們不可能抱著受傷的狗到處找醫院去比較價格”。
對于事件經過與責任劃分,趙先生有不同說法。他說,自己的柴犬當時已用牽引繩拴在露營椅上,并非“撒手不管”,只是露營椅過輕,狗才掙脫跑了過去。他強調自己的狗是拴了狗繩的,而卿女士的狗未拴,“按照相關規定,遛狗不拴繩本身就有過錯,責任不該全算在我身上”。
他說,最初同意承擔一半費用,是預估治療費用僅幾百上千元,沒想到最終花費3000多元,既然對方已經起訴,“法院判我該賠多少我就賠多少,但不能對方說多少就是多少”。
卿女士則認為,趙先生的柴犬掙脫牽引繩撕咬是事件主因,自己即便未拴繩,也不能成為對方推卸責任的理由。
■律師說法
律師對主責認定有分歧
精神損害賠償有依據嗎?
責任如何劃分?
四川分憂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仁根律師表示,本案適用《民法典》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無過錯原則,“趙先生的柴犬掙脫牽引繩撕咬,作為管理人未盡安全管控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卿女士未給泰迪犬‘跳跳’拴繩,也存在過錯,可減輕對方責任”。趙先生稱因椅子過輕柴犬掙脫,不影響其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的認定。卿女士未拴繩也不能成為對方推卸主責的理由。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行主任陳逢逢律師有不同的看法。他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卿女士遛狗不拴繩,致使“跳跳”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趙先生雖給狗拴了繩,但應預見露營椅過輕,柴犬有掙脫的可能性,屬于應預見而未引起重視,應承擔次要責任。
關于寵物受傷引發的精神損害賠償,陳逢逢律師表示,寵物受傷,根據責任劃分主要承擔直接損失,對于間接損失不予支持,對寵物傷害案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是不會得到支持的,包括律師費也不會得到支持。
王仁根律師也表示,賠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寵物在法律上屬“物”,但泰迪犬是夫婦飼養多年的精神寄托,符合“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特征,結合趙先生“你的狗才值好多錢”等不當言論及拉黑行為,法院可能酌情支持少量精神損害撫慰金,但1萬元訴求恐難全額支持。
記者看到,全國多地法院已有支持寵物主人因寵物受傷、死亡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案例,核心依據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1183條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比如,2023年蘇州孫先生的寵物狗因絕育手術致死,寵物醫院存在證件過期、病歷缺失等重大過失,孫先生起訴后法院判賠財產損失2500元以及精神損害1000元。
記者看到,法院的判決依據大多為:寵物因長期陪伴形成情感聯結,屬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非普通動產,侵權方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過錯與損害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此外,寵物受傷或死亡給主人造成嚴重精神痛苦,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要件,法院最終結合過錯程度、陪伴年限、地區經濟水平,酌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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