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活潑好動是孩子們的天性,但是在玩耍過程中,發生意外了,責任如何劃分?2月9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近日,大邑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孩童玩耍導致的人身損害糾紛案,最終依法判決雙方監護人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為家長敲響了安全警鐘。
![]()
圖由大邑法院提供
某日,黃某某和梁某某在大邑縣某小區廣場內玩“僵尸抓人”的游戲。游戲過程中,梁某某為了避免被抓,將黃某某推下乒乓球臺桌,導致黃某某頭部著地當場暈倒。經診斷,黃某某為顱腦損傷,后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而雙方家長,對于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沒有辦法,只能訴至法院。
大邑縣法院審理后認為,乒乓球臺桌具有一定高度,未成年人攀爬玩耍容易發生跌落風險,屬于需要監護人重點關注的危險行為。本案中,雙方監護人均在現場,卻未及時制止二人的攀爬行為,違反了監護職責。梁某某的行為導致了侵權后果,其監護人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而黃某某的監護人未盡到充分的看護義務,對于損害的發生亦存在過錯,法院酌情認定梁某某的監護人承擔70%的賠償責任,黃某某的監護人自行承擔30%的損失。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安全意識薄弱,家長作為監護人,不僅要提醒孩子遠離危險措施,更要在孩子玩耍時保持高度關注,及時制止危險行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