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又誕生一起天價離婚案。
2月11日,國產射頻龍頭卓勝微(SZ300782)發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實際控制人之一許志翰先生的通知,其與ZHANG YU(張昱)女士經友好協商,已解除婚姻關系,并就離婚財產分割事宜做出相關安排。
根據兩人簽訂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許志翰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份171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21%),分割至張昱名下。根據雙方約定,張昱每年可出售的股份數量不超過當年所持有股份總數的10%。張昱另承諾在許志翰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其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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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翰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份1715萬股分割至張昱名下
本次權益變動后,許志翰直接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份171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21%。張昱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對應的全部表決權、提名和提案權、參會權、監督建議權以及除收益權和股份轉讓權等財產性權利之外的其他權利全權委托給許志翰行使。
公開資料顯示,許志翰,男,1972年出生,中國籍,清華大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學士、碩士研究生,美國圣克拉拉大學電子工程專業碩士研究生,中歐工商學院工商管理EMBA。
許志翰現為卓勝微董事長、總經理,2024年從公司獲得的稅前報酬總額312.08萬元。
截至2月11日收盤,卓勝微最新市值402億元,按此計算許志翰將價值12.9億元的股票分給了前妻。
值得注意的是,卓勝微目前的實控人中唐壯與易戈兵也曾是夫妻關系。2023年6月20日盤后,卓勝微公告,公司實控人之一唐壯與易戈兵解除婚姻關系,并進行財產分割。唐壯將持有的大部分卓勝微股權轉讓給前妻易戈兵,唐壯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按照當日收盤價計算,易戈兵分走近3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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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勝微實控人
卓勝微為國產射頻龍頭企業,射頻前端分立器件和射頻模組產品主要應用于智能手機等移動智能終端產品,同時還可應用于智能穿戴、通信基站、汽車電子、藍牙耳機、VR/AR設備及網通組網設備等需要無線連接的領域。
1月12日,卓勝微(300782.SZ)公告稱,預計2025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虧損2.55億元~2.95億元,上年同期盈利4.02億元。報告期內,公司預計營業收入37億元~37.5億元,同比下降約16%~18%。業績變動主要系向Fab-Lite模式轉型過程中,持續投入增加、供應轉化影響、行業競爭激烈及原材料交付緊張等因素,對產品出貨節奏與規模造成一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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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勝微股價走勢圖
(免責聲明:文章內容和數據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編輯|何小桃 杜恒峰
校對|段煉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公開消息、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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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州日報
2023年4月,廣東深圳的蔣女士因卵巢癌去世。在離世前,她首先立遺囑將價值不菲的公司股權遺贈給朋友王先生,之后立遺囑將約三千萬元的財產由其兩位女兒繼承。蔣女士的母親未分得遺產,弟弟分得當時價值約150萬元的房產一套。在離世前一個月,蔣女士與第三任丈夫張先生協議離婚,張先生分得1000多萬元的財產。
讓張先生不解的是,蔣女士將夫妻倆女兒指定王先生為監護人,交由王先生撫養,遺囑的執行人是王先生的妻子盧女士。為此,張先生將王先生和遺囑執行人盧女士告上法院。
今年1月,張先生收到了南山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女子離世前不到一個月離婚
分了1000多萬元給前夫
張先生表示,他原是某211大學的特聘副教授,2016年,在國外與前妻蔣女士展開了一段姻緣。2017年,時年47歲的蔣女士與42歲的張先生在廣東深圳登記結婚,兩人有兩個法定女兒。甜蜜的婚姻生活并未持續太久,2023年3月6日,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并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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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的特聘副教授證書
根據離婚協議,兩個女兒均由蔣女士直接撫養,張先生無需支付撫養費。財產分割方面,蔣女士名下深圳市3套房產、惠州市1套房產歸張先生所有,蔣女士還向張先生支付補償款共計230萬元。張先生表示,按照當時房產估計,他分得的財產價值1000多萬元。蔣女士去世后,張先生先后獲得3套深圳房產和15萬元現金。
張先生提供的離婚協議顯示,他們協議離婚時,距離蔣女士離世僅剩不到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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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的博士學位證書
張先生表示,在成為蔣女士丈夫前他未結過婚,他是蔣女士的第三任丈夫。記者查閱蔣女士經過公證的遺囑,其中列明了蔣女士的三段婚姻中的丈夫姓名。
女子將三家公司和女兒的監護權
都給了朋友王先生
在與張先生離婚前,2023年1月30日,蔣女士已訂立一份公證遺囑,將其名下深圳市某公司、廣東某公司、某設備公司的股權及相應權益,全部遺贈給朋友王先生。根據法院的相關文書,王先生是蔣女士合作了15年的朋友。張先生表示,王先生也是公司的負責人。
蔣女士的遺囑中寫道:“我希望,在我去世后,王先生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量照顧我的兩個未成年女兒至成年,給予她們愛和關心、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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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書上的遺產清單
2023年3月5日,即離婚前一天,蔣女士又訂立一份自書遺囑,指定王先生為兩個女兒的第一順位監護人,自己的表妹黃女士為第二順位監護人。在蔣女士去世前幾天,蔣女士立下新遺囑,指定王先生的妻子盧女士作為遺囑執行人。
根據蔣女士的遺囑,蔣女士將價值三千萬元的多套深圳房產和存款由兩個女兒繼承,房產待女兒22周歲繼承,而管理遺產人是盧女士。
法律文書顯示,除了房產,蔣女士在國內外擁有存款760多萬元,在蔣女士死后,海外賬戶發生了被盜的情況,盧女士向法院表示已報案處理。盡管張先生指控盧女士對此應負責,但沒有證據顯示盧女士與蔣女士海外賬戶被盜相關。
女子母親未獲遺產
弟弟獲150萬元房產
前夫認為遺囑不合常理
張先生表示,自己是在蔣女士離世后才知道財產分配和女兒監護權的詳細安排。
最讓他難以接受的是兩個女兒的監護權問題。“兩個女兒是我與蔣女士的法定女兒,卻將監護權交到了王先生手中。”在蔣女士去世幾天后,兩個女兒交由張先生撫養。
張先生表示蔣女士曾患有精神疾病,認為她訂立遺囑時可能存在神志不清的情況。深圳市龍華區民治街道辦事處曾發放給他一筆款項,交易附言備注為“蔣某某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補貼”,交易時間為2017年10月18日。
記者查閱發現,蔣女士在遺囑中稱“本人書寫本遺囑時神志清醒,本遺囑是我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向深圳市康寧醫院調取的病歷資料顯示,蔣女士曾在2015年~2022年就診12次,先后診斷為“焦慮抑郁狀態”“雙相情感障礙?”“多動性障礙”。張先生稱,蔣女士的母親未分得一分錢遺產,弟弟也只分得150萬元的房產,這些安排“不合常理”:遺囑中蔣女士的弟弟分得重慶1套價值150萬元的房產,而她的母親未在遺囑中獲得財產分配。
前夫要求女子朋友返還公司
2025年,張先生以自己和兩個女兒的名義,將王先生和遺囑第一執行人盧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兩被告將已登記到王先生名下的三家公司股權全部移交和過戶給張先生,或支付股權收益款380萬元(暫計算至2025年3月),并每月支付撫養費102500元至兩女兒22歲止,每月支付3.8萬元至按揭款付清止,每月支付監護風險成本2.2萬元至18歲止。
張先生在法庭上主張,蔣女士的遺贈是“附義務遺贈”,所附義務即為“撫養兩個未成年女兒至成年,并且盡到監護人義務”。他認為,遺囑中的“希望”一詞實質上是“懇切的要求”,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張先生稱,“如果異性雙方僅僅因同事關系而沒有情侶關系的巨額金錢財產的遺贈無附義務行為,不具有正當理由;如基于情侶感情關系,既損害被繼承人利益,又違反公序良俗。”
被告:“遺贈附義務”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面對張先生的指控,王先生和盧女士辯稱,張先生及兩個未成年女兒小開、小欣主張“遺贈附義務”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公證遺囑明確記載“無附加條件”,“希望照顧子女”僅為情感寄托,不構成法律義務。多份遺囑效力無沖突,遺贈行為合法有效。遺囑內容相互獨立,內容無抵觸,無因果關系,張先生及小開、小欣主張“結合為遺贈扶養協議”無法律依據,遺囑不違反公序良俗。蔣女士通過公證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符合我國民法典第1133條遺囑自由原則,且未侵害未成年人必要遺產份額。他們還稱,張先生身份無法律依據,多次以相同事實起訴,均遭敗訴,仍重復主張,構成濫用訴權。
法院判決:蔣女士遺囑有效
遺贈給王先生的公司股權無附帶撫養義務
今年1月,張先生收到法院判決書。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為遺贈糾紛。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但本案中,蔣女士在遺囑中表述的“希望”王先生照顧其女兒,并非對接受遺贈設定的條件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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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收到法院判決書
法院認為,蔣女士在遺囑中將王先生指定為監護人時,“完全未提及遺贈的相關內容”,因此兩份遺囑相互獨立,不存在附義務遺贈的情形。
法院最終駁回了張先生及兩個女兒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3400元由原告承擔。判決書顯示,在蔣女士去世后的2023年4月28日,她在深圳市某公司的股權已變更登記到王先生名下。廣東某公司是深圳市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而深圳市某設備有限公司現已注銷。
此外,南山區人民法院另一份判決也駁回了張先生撤銷盧女士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資格的主張,認定蔣女士的遺囑真實有效,同時也認定張先生是兩個女兒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支持惠州房產過戶給張先生,并支付部分款項給張先生。
1月30日,張先生表示,將繼續尋求法律救濟。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周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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