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中園訴源泉氣體公司14.6萬元貨款一案,近期出現關鍵爭議點。2月3日中午11時49分,源泉氣體公司法定代表人母親回電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朱某,通話中朱某不僅以“二審改判難度大”為由,勸說當事人支付10萬元調解結案,還稱“承兌匯票什么時間付,要搞搞清楚,當時雙方都沒有交易”。該說法當即遭到法人母親的強烈反駁:“預付承兌匯票貨款難道白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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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承兌匯票
通話記錄所呈現的朱某表述,經核查,與案件事實、法律規定及法定程序嚴重不符,缺乏任何證據支撐,其合理性令人高度質疑,具體從以下三個層面展開剖析:
一、事實層面:付款時雙方已持續交易一年半,“無交易”說法純屬無稽之談
其一,交易起點明確可查。源泉氣體公司自2019年2月起,便與衢州中園建立了口頭買賣合同關系,長期向其采購氣體產品,雙方按照市場行情隨行就市開展交易,截至2020年10月支付案涉款項時,交易已持續1年8個月,并非朱某所述“當時雙方都沒有交易”。
其二,付款性質清晰無誤。2020年10月21日,源泉氣體公司支付的121523元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明確屬于雙方持續交易中的預付貨款,衢州中園于當日通過背書方式接收該票據,后續該票據經多次背書流轉,完整的銀行記錄的可充分佐證衢州中園的收款事實。
其三,司法審計給出鐵證。案件重審過程中,司法審計結果明確確認,2019年至2023年期間,源泉氣體公司與衢州中園共存在26筆交易,總貨值達146899元,與衢州中園的訴請金額完全一致,該結論直接推翻了朱某“當時雙方都沒有交易”的說法。
二、法律層面:預付貨款有真實交易支撐,票據與合同關系相互印證
從預付貨款的法律邏輯來看,預付款的核心前提是雙方已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其用途是保障后續合同的順利履約。本案中,源泉氣體公司的付款行為,是基于雙方持續一年多的交易事實所作出的履約行為,完全符合《民法典》買賣合同章節中關于預付款的相關規定,具備充分的法律依據。
從票據關系的角度而言,根據《票據法》相關規定,票據關系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但本案中,案涉匯票背書連續、來源合法,且票據上明確記載用途為“預付貨款”,與雙方長期持續的交易基礎關系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該筆付款的交易背景真實有效,不存在無交易前提下的“白送”情形。
此外,從交易主體相對性來看,源泉氣體公司與衢州中園是案涉買賣合同的直接相對方,而浙江中園在庭審中已明確承認收到該筆款項,該事實反而印證了衢州中園存在混淆交易主體、隱瞞實際收款事實的行為,進一步佐證了案涉付款對應交易的真實性。
三、程序層面:關鍵證據未質證,判決邏輯混亂,認定缺乏正當性
一方面,證據質證是法定必經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方可作為案件定案的依據。而案涉121523元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作為證明源泉氣體公司已履行付款義務的核心憑證,在一審及重審一審過程中,均未被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質證,相關案件事實的認定的程序明顯違法,缺乏司法正當性。
另一方面,重審判決書存在明顯邏輯矛盾。該判決書既載明“源泉氣體公司僅與浙江中園存在交易”,又同時認定“2022年1月后由衢州中園供應貨物”,兩種表述相互沖突,反映出審理人員對案件交易主體、交易時間的認定存在嚴重混亂,而朱某“當時雙方都沒有交易”的說法,與判決書中已確認的交易事實更是直接相悖,邏輯無法自洽。
四、結論與建議
綜上,衢州市中院法官助理朱某所述“當時雙方都沒有交易”的說法,與雙方自2019年起持續交易的客觀事實、完整的票據流轉記錄、權威的司法審計結果均嚴重相悖,同時違反《民事訴訟法》《票據法》等相關規定及法定程序,該表述明顯錯誤,其合理性與公正性令人質疑。
在此,建議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案再審程序中,應重點核查案涉匯票交易背景、背書流轉細節及衢州中園實際收款情況,依法糾正一審及重審一審中程序瑕疵,全面查清案涉貨款是否結清的核心事實,切實維護司法公正與當事人合法權益。(車虹)
來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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