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周倩)沒有實報實銷,每月固定發放的報銷款項,是公司福利還是工資?近日,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一起工資糾紛。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的報銷款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判定公司支付工資差額5萬余元。
案情顯示,2018年8月,老張入職一家公司,任技術工程師。老張稱,雙方口頭約定自2021年5月起,其每月工資中除固定工資外另有以報銷名義發放的工資,每月額度8000元,該筆款項需每月通過系統提交申請,但其通過系統提交的票據與實際公務支出無關,并非實報實銷。履行該約定一段時間后老張離職,但仍有數萬元“報銷款”未到賬。因公司拒絕支付,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經勞動仲裁后訴至法院。老張訴請法院判決公司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工資差額6.4萬元。
公司稱,雙方就報銷款無任何約定,報銷款為公司的福利待遇,因公支出后需要提供票據報銷,實報實銷,發放時間不固定,并不是工資的固定組成部分。
法院經審理查明,老張提交的系統報銷申請截圖及錄屏顯示其每月報銷額度為8000元,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間每月均有一筆報銷申請,金額為8000元,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間顯示審批通過,已完成付款,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間部分為審批完成未付款或提起審批等待核票。此外,老張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間每月有摘要為“工資”的款項,金額為2萬元左右。另有摘要為“員工報銷”的款項,發放金額多為7999.99元。雙方均認可,訴爭期間該公司支付了一筆報銷款11555.8元。
法院認為,對于老張提交的上述證據,該公司雖不認可,但未提交相反證據予以證明,應對此承擔不利后果,法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公司主張報銷款屬于公司福利待遇,本身與常規意義上的報銷款含義不同,但老張提交的系統截屏及銀行流水顯示審批報銷的金額和支付周期均較為穩定,故法院采信老張的主張,確認這筆“報銷款”系其工資的組成部分。經核算,該公司應向老張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工資差額55018.91元。
最終,法院作出前述判決。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醒用人單位,工資發放要明明白白,別抱僥幸心理。以“報銷”為名拆分工資的操作看似降低了經營成本,實則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此外,用人單位還可能會面臨稅務部門和社保部門的處罰。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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