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物院《江南春》圖卷被私自倒賣事件曝光后,全網一片嘩然:文物總店保管員張某,利用職務便利篡改價格、暗箱操作,把國寶級書畫以2200元低價套出、轉手賣出12萬,性質惡劣、獲利巨大。很多人不解:這么明顯的監(jiān)守自盜,為什么官方通報只說“接受監(jiān)察調查”,不直接移交司法機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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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追,而是法律程序、追訴時效、案件定性三重因素疊加,并非“放過”,而是依規(guī)處置。
一、不是沒處理,而是正在走“監(jiān)察調查”程序
官方通報明確:張某涉嫌嚴重職務違法,已由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
監(jiān)察調查本身就是法定追責程序,并非內部“軟處理”。調查結束后,監(jiān)察機關會根據(jù)事實與證據(jù),作出政務處分、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等決定。也就是說,是否移送司法,要等調查結論,不是不送。
二、核心關鍵:案件發(fā)生在90年代,追訴時效已過
這是最現(xiàn)實、最硬核的法律原因。
- 涉案行為發(fā)生在上世紀90年代,距今已近30年。
- 倒賣文物罪、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期對應的追訴時效最長為20年。
- 超過追訴期限,原則上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刑法的明確規(guī)定。
簡單說:行為確實涉嫌犯罪,但因時間太久,已過刑事追責有效期,司法機關依法不能再按犯罪處理。
三、案件鏈條復雜,先查清“全案責任”再定處置
《江南春》能被私自賣出,不是張某一人能完成:
1. 上層有違規(guī)簽批、違規(guī)調撥;
2. 單位有管理失守、監(jiān)管空白;
3. 流程有審批、入庫、出庫、開票全環(huán)節(jié)漏洞。
官方要先查清:是個人貪腐,還是系統(tǒng)性違規(guī);是單獨作案,還是多人串通。先固定全部事實、分清層級責任,再依法精準處置,而不是簡單一移了之。
四、雖不刑責,但仍會受到嚴厲懲戒
過了刑事時效,不代表“沒事了”:
- 黨紀政務處分:開除、撤職、降級,記錄終身;
- 追繳全部違法所得,經濟上得不償失;
- 納入行業(yè)黑名單,終身禁入文博系統(tǒng);
- 相關領導、責任人同步追責,一查到底。
五、一句話說透
張某私賣《江南春》,法理不容、情理難恕。不直接移交司法,不是縱容,而是嚴格遵守刑法追訴時效制度,同時用監(jiān)察調查、政務追責、追繳所得等方式,做到應追盡追、應處盡處。
文物安全無小事,國有遺產不容侵占。時效能免刑責,但免不掉紀律追責、道德譴責與行業(yè)終身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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