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從銀行取完錢,轉身就弄丟了,
找到拾得人卻被拒絕返還,
這事兒換誰都鬧心!
近日,武江法院審結一起
遺失物返還糾紛案件,
依法判決拾得現金的貝某
向失主原某返還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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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在銀行ATM 機前取完錢后,不慎將5000 元現金遺落在現場。這5000元中,3000元是原某從銀行取出的,另有2000元是從家中帶出的現金,原某還留存了相應的取款憑證。發現錢款丟失后,原某第一時間報警,經派出所調查核實,確認錢款并非被盜,而是被路人貝某拾得。派出所多次協助原某聯系貝某溝通返還事宜,但貝某始終拒絕歸還。原某只好將貝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返還遺失的5000元現金。
武江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拒不返還的,構成不當得利,權利人有權請求返還。因此,法院依法支持原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貝某返還5000元給原某。裁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拾金不昧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遺失物是他人不慎丟失的財產,其所有權仍歸失主所有。撿到他人遺失物后,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機關,切勿抱有“撿到就是自己的”心態,否則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在公共場所處理現金等貴重財物時務必謹慎小心,若不慎遺失,要及時報警并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文字:王錦瀟 張丹英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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