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與丁某系朋友,二人一同參加朋友婚禮。事發當日,丁某酒后駕車搭載史某、孫某,車輛撞上路邊隔離墩,造成史某當場死亡,丁某、孫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后,史某家屬將丁某訴至法院,索賠104萬余元。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判令丁某按照80%的比例賠償9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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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法院認定:史某與被告丁某系朋友關系,事故發生當天,二人一起參加朋友的婚禮。2024年6月14日22時49分,丁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車載孫某、史某)順博山區五陽湖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博山區時,撞至公路西側路邊的隔離墩上,致使史某當場死亡,丁某、孫某受傷,小型轎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024年7月25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博山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某飲酒后超速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過錯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史某無責任。2024年12月11日,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認定丁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認定被害人在案件中具有一定過錯,可酌情對丁某從輕處罰,判處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丁某已賠償原告200000元。
原告史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丁某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04萬余元。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身體權和健康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刑事判決書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夠認定史某的死亡與被告丁某飲酒后超速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故被告應對史某死亡遭受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史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一定過錯,對其自身損失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綜合考量本次事故發生的起因及原、被告的過錯程度大小,對原告的相關損失,法院酌定被告按照8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為宜。
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證據和法律規定,法院確認其各項損失共計1136142.50元,被告按照80%的比例賠償原告908914元,扣除被告已經賠償的200000元,被告還需賠償原告708914元,故對原告的訴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丁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708914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郭宇
審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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