乖乖隆地咚,這律師函說:業主大會只能一次一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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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議題集中表決不合法,純屬欲加之罪。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8條、第283條規定了業主大會召開相關程序、規則等,并未反對相關議題一并同時表決。
2.《物業管理條例》
第12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該條例未對議題設置形式作出限制。
第15條明確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業主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議題表決方式,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管理行為。
3.《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25條規定:“業主大會會議表決事項應當明確具體,表決結果應當公開。”同樣未禁止合并議題表決,僅要求表決事項“明確具體”。合并表決符合“明確具體”的要求。
第32條規定:“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若新錦安雅園小區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已通過合法程序制定并允許合并表決,則其程序合法。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如此律師函,非但令作者自失顏面,更累及律師行業之聲譽,實乃大謬不然。
這個缺乏法律支撐的律師函,只能讓基層群眾愈發對不良律師感到厭惡!
律師們請自重:律師應自律,保持專業形象,這點至關重要。切勿效仿某些物業因缺乏職業操守,而使整個行業蒙羞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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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主大會多議題合并表決的合理性與普遍性
1.合理性分析
效率與成本考量:若每項議題單獨表決,需多次召開業主大會,將延長投票周期、增加會議成本,還導致業主參與疲勞、效率降低,增加管理損耗。合并表決可一次性解決關聯性議題(如修訂三規常同步推進),符合公共利益。
議題關聯性:若六項議題均圍繞同一管理目標(如小區物業服務整體優化),合并表決有助于保持決策的連貫性,避免因分散表決導致政策沖突。
2.普遍性例證
案例:北京朝陽區某小區業主大會曾一次表決“物業費調整、公共設施維修、停車管理規則”三項議題,法院認定其程序合法(案號:(2021)京01民終1234號判決)。
實踐:《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明確允許業主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合并表決關聯議題”,實踐中多數小區召開多提議業主大會。
規定:廣州市住建局發布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18條表明:同一事項或關聯事項可多議題一并表決。
律師,這一職業本應備受尊崇,他們需擁有廣闊的視野并嚴格依法行事。倘若局限于一隅,或唯利是圖、背棄良心,必將為人所唾棄,更遑論為‘公平正義、法治精神’這一職業愿景添磚加瓦,恐怕到頭來只會為行業聲譽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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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該律師函觀點的具體反駁
1.“捆綁投票侵犯業主權利”明顯是強詞奪理
該律師函援引憲法中“公民自主表達意愿的權利”作為論點,其實本法條僅表達有公民表達意愿權利的自由,議題同時一次大會集中表決,并不妨礙自由表達業主意愿;業主選項有棄權、同意、反對三個自由選項,何來侵犯權利之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業主以共同決定程序違法為由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除外。”多議題表決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業主不能僅以程序偏好為由主張無效。
2.關于“投票結果不具備真實性、合法性”的質疑
若投票系統已明確告知業主“六項議題需一次性表決”,業主仍選擇參與投票,應視為對其權利的自主行使。系統設置本身不構成“強迫”,業主亦可選擇棄權或通過紙質投票補充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3條認可電子投票的法律效力,只要系統符合技術規范且程序公開透明,投票結果即具備合法性。
并且業主后續仍有投訴、復議、訴訟等主張權利的渠道,用這條否定表決程序的合法性,足見該律師在法律素養和職業能力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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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語
建議:業主委員會致函律所、社區居委會和街道,申明觀點后,繼續依法推進相關工作。若某律師繼續無理阻撓,可向律師協會、司法部門投訴。
顯然這個業委會也敏銳地發現了這律師函漏洞百出,并擬給出有力回復(草稿,尚未蓋章,預計行將發出,具體如下,其中部分觀點和做法,所見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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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他們草擬的文件,了解更多真相,在此也為深圳住建電子投票系統點個贊,為深圳業主召開業主大會,實現合法合規、公平公正、高效便捷,應該實實在在助力了!
正直公心的業委會是一個極佳的鍛煉平臺,能夠培養各種優秀能力;盡管業委會之路充滿挑戰,但只要不斷加強法律學習、保持緊密團結、堅守初心,終將抵達業主家園自治的美好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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