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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張建國與妻子李秀蘭育有兩子:長子張偉、次子張強。李秀蘭另有一繼女王梅、繼子王軍(系張建國與前妻所生,由李秀蘭撫養長大)。2005年,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一處老宅歸李秀蘭個人所有。
2010年,該老宅納入危舊房改造范圍。同年10月13日,李秀蘭與兩個親生兒子張偉、張強共同簽署《拆遷補償房屋分配約定》,主要內容為:
“如爭取到三套安置房(兩套三居室、一套兩居室),則張偉分得一套三居室和一套兩居室,張強分得另一套三居室;因張偉在拆遷談判中起關鍵作用,多得一套房,故應為張強的房屋提供裝修作為補償。”
此后,拆遷實際安置了三套房屋。張偉及其配偶分別取得其中兩套,第三套(即“一號房屋”)登記在李秀蘭名下。張強稱,因自己是外籍身份,當時無法直接登記房產,故由母親代持,并已支付全部購房款。
2014年,李秀蘭辦理公證遺囑,明確一號房屋由張強繼承。但2019年,她又撤銷該遺囑,重新立下公證遺囑,將一號房屋留給張偉。2022年李秀蘭去世后,張強起訴至法院,請求:
確認《拆遷補償房屋分配約定》有效;
判令一號房屋歸其所有。
張偉辯稱:該協議實為“提前繼承”,違反法律規定;且李秀蘭已通過最后公證遺囑變更意愿,房屋應由其繼承。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由張偉繼承所有;
駁回張強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分配約定》不是分家析產協議,而是“自書遺囑”性質
法院指出,被拆遷房屋及安置房均屬李秀蘭個人財產,并非家庭共有財產,因此不適用“分家析產”。三方協議中“以上分配是對母親房產的提前繼承”等表述,表明其本質是李秀蘭對個人財產的處分,屬于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效力高于此前任何書面約定
李秀蘭于2014年立公證遺囑將房屋給張強,但2019年又依法撤銷并重新立遺囑,將房屋留給張偉。根據《民法典》第1142條:“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因此,2019年公證遺囑為最終有效遺囑。
外籍身份不影響繼承,但影響登記時機
張強雖因外籍身份未能在2012年直接登記房產,但這僅影響物權登記時間,不改變房屋權屬歸屬。而李秀蘭生前從未表示“代持”,房屋一直由其本人居住,故“代持”主張缺乏證據支持。
繼子女享有繼承權
法院同時確認,王梅、王軍與李秀蘭形成扶養關系,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因李秀蘭留有有效公證遺囑,遺產按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人不再參與分配。
四、律師提示
“提前繼承”無效:繼承只能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生前簽署的“分房協議”若處分的是個人財產,實質是遺囑,需符合遺囑形式要件。
公證遺囑可撤銷:老人有權隨時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最后一份公證遺囑才具法律效力。
外籍子女可繼承房產:中國法律不禁止外籍人士繼承境內房產,但需注意登記政策限制,建議通過遺囑+委托方式提前安排。
“代持”需有明確證據:僅憑付款記錄不足以證明代持關系,最好有書面代持協議或被代持人明確認可。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
溫馨提示:如您面臨拆遷分房協議效力、公證遺囑變更、外籍繼承、繼子女權益等復雜繼承問題,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北京遺產律師,避免多年協議被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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