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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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律說:非法請托委托合同無效,法院對返還款項存在爭議。案例明確受托人欺詐應承擔侵權責任,委托人過錯可適當減輕責任。最高法院要求參考類似案例判決,鼓勵知法守法維護權益。
司法實踐中,因“非法請托”導致的糾紛,如果事沒辦成,當事人訴訟要求返還請托款,法院是否支持存在爭議。
有的法院認為此類合同無效,應按照無效合同進行處理,即判令被告(受托人)返還請托款項,有的法院認為合同無效,但原告(請托人)也有部分過錯,故判令被告返還部分請托款項。
有的法院認為,此類案件因違反法律規定,違反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護,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故裁定駁回原告(請托人)的起訴。如此種種,裁判方式不一。
那么,“非法請托”糾紛案件事沒辦成,當事人要求返還請托款法院應支持嗎?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封某某、胡某某訴邵某某、穆某某委托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非法請托的委托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違反公序良俗,合同無效。受托人有欺詐行為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因委托人存在一定過錯,可適當受托人承擔責任的數額。
法院認為,
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委托合同是犯罪人史某某為實現詐騙的目的而形成的一種委托合同,缺少合同有效的正當性,且合同的內容違反了高校招生必須要認真執行國家政策規定、堅持擇優錄取和公平、 公正的基本原則,危害了國家選拔人才、培養人才的公共秩序,該合同無效。
本案兩原告之所以根據民事關系將錢交付給邵某某、穆某某,是出于對他們的信任,而沒有將錢直接交付于犯罪分子史某某,就是因為不信任史某某,這是原告防范交易風險的一種措施。
兩被告在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不為國家高考政策、制度所允許,但為了追逐高額經濟利益而鋌而走險,正是對犯罪分子的輕信促成了史某某詐騙犯罪行為的得逞,造成兩原告的財產損失。
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兩被告的行為屬侵權行為,應當按照其過錯責任的大小承擔相對于史某某的補充責任。鑒于兩原告在整個事件中也存在一定過錯,應適當減輕兩被告承擔責任的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號)中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據此,上述案例對此后的類案判決將有參考作用。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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