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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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執行案件中,抵押權人本可憑借抵押登記優先受償,但常遇到棘手情況:用于擔保債權的房產、車輛等財產,在執行階段突然被其他法院查封。
那么,執行程序中,設有抵押權的財產被其他法院查封,怎么辦?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任某明保證保險合同糾紛執行實施案》中明確:
執行過程中,同一財產由多家法院查封的,應當由首先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是,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的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且查封的財產已被該法院實際控制并拍賣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的精神,由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首封法院對財產解封后進行處分。
執行法院認為,
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是,在實際執行中,由于車輛特殊動產的特性,權屬登記采對抗主義,首封法院在機動車管理機構辦理查封手續,僅是在程序上限制了車輛的所有權變更,并不實際扣押,處分權是否仍由其行使,可能存在爭議。
而對于享有抵押權的申請執行人,對車輛具有更強的控制力,進而導致實際控制并處置車輛的是享有抵押權的債權執行法院。
在個別情況下,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該抵押車輛進行處置時,會出現拍賣成功后過戶時發現此前還有其他法院查封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第二條又進一步規定:“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并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并告知當事人。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對本案所涉及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但依照其精神,優先債權執行法院也可函請首封法院進行解封,以便案件能夠得以實際執行。
周軍律師提醒,若遇抵押財產被查封的執行困境,不知如何對接法院或準備材料,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制定針對性方案,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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