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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海關財稅團隊成員李煒
2024年10月1日,中國開始實施《稀土管理條例》,將稀土全產業(yè)鏈納入嚴格監(jiān)管,從開采到進出口形成閉環(huán)管理體系。2025年4月4日,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正式實施,中國開始對部分中重稀土出口實行管制政策,對釤、釓、鋱、鏑、镥、鈧、釔七種中重稀土金屬元素實施出口管制,規(guī)定經營者出口管制相關物項應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2025年5月9日,中國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聯合商務部、國安部、海關總署等多個部門,在深圳展開打擊戰(zhàn)略走私出口專項行動現場會。會議強調,各部門要聚焦鎵、鍺、銻、鎢、中重稀土等戰(zhàn)略礦產領域,加強源頭管控,嚴厲打擊偽報瞞報、"第三國"轉口等規(guī)避手法,確保實現國家出口管制目標。
這意味著,接下來中重稀土管制物項出口可能迎來嚴查,企業(yè)在申報時尤其要加強管制物項的識別,正確填報申報要素,明確是否屬于管制物項。否則,有可能因為違反出口管制受到調查,甚至法律懲罰,導致企業(yè)因此陷入泥淖。本文結合團隊辦案經驗及海關律師網欄目海關法庫、商務部網站常見問答等,就中重稀土相關管制物項出口過程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如管制物項的識別、出口管制的執(zhí)法問題等,進行匯總并一一解答,以期幫助企業(yè)實現合規(guī)出口。
一、相關合金、靶材中稀土成分有無具體要求?
答:對于公告中列管的合金、靶材等物項,管制范圍既包括只含有所列元素的合金、靶材,也包括同時含有所列元素及未列元素的合金、靶材,以下列產品為例:
①規(guī)格為“釓12%,鎂70%,鎳6%,釹4%,鋅3%,其余為鋁、錳、鐵成分組成的合金”的“鎂合金”,屬于管制物項“釓鎂合金”范圍;
②規(guī)格為“鋁70%-90%,鎂1%,鈧1%”的“鋁合金粉”,屬于管制物項“鈧鋁合金”范圍;
③規(guī)格為“鎳55%,釤37%,鑭4%,鎂0.22%”的“鎳合金粉”,屬于管制物項“釤鎳合金”范圍;
④規(guī)格為“鋁98%,鈧2%”的“鋁合金濺射靶材”和規(guī)格為“氮化鋁60%,氮化鈧40%”的“氮化鋁鈧靶材”,均屬于管制物項“鈧靶”范圍。
二、如何理解“混合物”的概念?
答:“混合物”是指管制物項的簡單物理混合,沒有固定的化學式、組成和性質,各種成分之間沒有發(fā)生化學反應且保持其原來性質,以下列產品為例:
①規(guī)格為“純水50%,碳酸鋇30%,氧化釔12%,其他微量氧化物合計8%”的“漿料(溶液)”,屬于管制物項“氧化釔的混合物”范圍;
②規(guī)格為“二氧化硅58%,氯化鈣18%,氧化鋁8%,氧化鏑0.15%”的“礦物土干燥劑”,屬于管制物項“氧化鏑的混合物”范圍;
③規(guī)格為“水90%,氧化鋯5%,氧化釔0.5%”的“催化劑原料”,屬于管制物項“氧化釔的混合物”范圍。
三、如何界定“永磁材料”管制范圍?
答:由釤鈷永磁材料、含鋱的釹鐵硼永磁材料、含鏑的釹鐵硼永磁材料經進一步簡單加工形成的初級加工產品,如片、瓦、環(huán)以及相關磁組件,屬于管制范圍,可能涉及磁鋼、磁環(huán)、磁石等多種名稱;進一步深度加工形成的電子元器件(如電機)或電子產品(如揚聲器、耳機等),不屬于管制范圍。
此外,熒光粉、催化材料(如“汽車用觸媒”)、晶體材料(如“硅酸镥釔光學晶體”)、陶瓷材料(如“釔鋯合金”“全磁義齒用氧化鋯瓷塊”“陶瓷增白劑”“熱噴涂粉末”“釔穩(wěn)定氧化鋯粉末”)等稀土下游功能材料不屬于中重稀土物項管制范圍。同時含有釔、鋯元素的物項相關指標若符合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1C234等項下所管制物項指標,應按相關兩用物項要求管理。“釓布醇-水合物”“釓特酸葡胺”不屬于中重稀土物項管制范圍。
四、海關商品編號是否可以作為判定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的依據?
答: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是確定兩用物項范圍的基本依據,也是兩用物項出口管制管理部門(商務部)實施許可的基本依據,不以管制物項是否配備海關商品編號為條件,即,海關商品編號不是判定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的依據。2024年12月,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等部門發(fā)布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為每個管制物項編配了獨立的管制編碼,如9A012.a.1、9A012.a.2等,管制編碼是商務部進行物項歸類和審批的依據。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清單》制定,主要是為管制物項編配海關商品編號,以方便出口經營者更好地開展出口業(yè)務,同時便利商務、海關等部門管理。《目錄》與《清單》規(guī)定存在不一致時,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清單》為準。《目錄》的物項和技術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目前,海關尚未對《目錄》內所有貨物編配海關商品編號。例如,管制編碼為2B201.b的銑床和2B201.c的磨床,沒有編配海關商品編號,但均應依法申請兩用物項出口許可;管制編碼為9A012.a.1和9A012.a.2的物項是分別達到不同技術指標的兩類受管制的無人機,但兩者對應的海關商品編號卻完全相同。
五、是否所有包含中重稀土相關管制物項的產品均受到出口管制?
答:稀土產業(yè)鏈分為上游開采冶煉、中游材料制備及下游應用與回收。上游對應稀土原料;中游即功能材料的制備,如永磁材料、催化材料、發(fā)光材料等;下游即將功能材料應用于終端產品,如新能源汽車、電子信息產品、風電設備等。目前來看,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關于公布對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的公告)主要針對原料層面限制中重稀土元素金屬釤、釓等的出口,以及限制合金、部分特定成分的靶材和永磁材料出口。但如果相關管制物項通過正常、合理的生產環(huán)節(jié)被并入其他物項中制成終端產品,作為擬出口貨物的一部分,則擬出口貨物不一定會落入出口管制范圍,如近期吵得沸沸揚的聯想稀土筆記本電腦。
六、出口經營者如何判斷擬出口的中重稀土物項是否屬于受管制的兩用物項?
答:實踐中,很多出口企業(yè)在從事出口業(yè)務時,并不知道自己出口貨物的管理屬性,無法正確判斷該貨物的出口是否需要出口許可證,因而受到海關處罰。為做到合規(guī)出口,企業(yè)應在出口前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規(guī)定,判斷擬出口貨物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確實無法判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條,可以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咨詢,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答復。具體咨詢途徑為:通過商務部業(yè)務系統統一平臺(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向商務部申請辦理出口業(yè)務咨詢,說明擬出口物項技術指標、主要用途以及無法判定的原因等,待商務部組織研判并答復。
七、出口經營者提出物項咨詢后,獲得“不屬于兩用物項”的答復,是否可以直接出口?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在出口前,出口經營者在充分了解擬出口物項的性能指標、主要用途等情況,并對照研究《清單》后,仍然無法判斷物項是否屬于兩用物項的,可以向商務部提出咨詢。商務部根據出口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協助判斷有關物項是否屬于兩用物項,并作出答復。有關答復僅根據出口經營者提供的書面材料作出,不是對實際擬出口物項“無需辦理許可證件”的認定。出口經營者在實際出口時,應當根據實際出口情況判斷是否應申請出口許可。
因此,出口經營者得到商務部“被咨詢物項不屬于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物項或臨時管制物項”的答復后,仍需在實際出口貨物前履行識別的義務,在海關申報時保證申報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出口應取得出口許可的兩用物項,故意以答復函代替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通關的,屬于未經許可出口,將依法依規(guī)嚴厲處罰。
八、海關僅僅懷疑出口的中重稀土物項是管制物項,就扣押該批貨物,是否合法?
答:合法。根據《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條,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或者代理報關企業(yè)出口管制貨物時,應當向海關交驗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fā)的許可證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報關手續(xù)。
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未向海關交驗由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頒發(fā)的許可證件,海關有證據表明出口貨物可能屬于出口管制范圍的,應當向出口貨物發(fā)貨人提出質疑;海關可以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組織鑒別,并根據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作出的鑒別結論依法處置。在鑒別或者質疑期間,海關對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九、貨物屬于兩用物項,報關時未交驗出口許可證件,出口經營者“補辦”許可證件的,是否還構成“未經許可出口”?
答:此行為已構成“未經許可出口”。根據《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條和《出口管制條例》第二十一條,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或者代理報關企業(yè)出口兩用物項時,應當交驗由商務部頒發(fā)的出口許可證件。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guī)定》第八條、第十四條等有關規(guī)定,出口兩用物項應當在海關申報時提交許可證件。因此,對于出口特定批次管制貨物,出口經營者在海關申報時未取得對該批次貨物的出口許可證件的,或者提交其他批次貨物的出口許可證件,均構成《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和《出口管制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未經許可出口”。出口經營者不得在報關后“補辦”許可證件;在報關前提出出口許可申請,報關后取得對該特定批次的貨物出口許可證件的,不影響“未經許可出口”的性質。
十、偽報品名出口金屬釔靶材,被判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有刑法依據嗎?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規(guī)定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由以上《刑法》規(guī)定可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金屬釔靶材是出口管制物項,出口需向商務部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即在貨物的管理屬性上屬于限制出口貨物,并非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
司法實踐中將走私限制出口貨物認定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偷逃應繳稅額,同時又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但法院對該司法解釋的適用是否準確呢?學界存在不同的觀點,具體可見海關律師孫國東文章《司法解釋“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之正解》。
注:以上問答一、二、三、四、七、九來源: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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