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南方周末視頻號消息,6 月 10 日晚,廣西桂林市臨桂區教育局就 “一名六年級男生墜樓” 事件發布通報。6 月 3 日上午 11 時 20 分許,臨桂區匯榮小學一名六年級男生墜樓。
好在學校反應迅速,第一時間撥打 120 急救電話與 110 報警電話,全力開展救治工作。經醫院搶救,目前該生生命體征平穩,無生命危險。從事件發生到通報發布,時間跨度為一周,雖遲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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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公眾號就同一學生事件發過三篇文章, 。
浙江瑞安小學教師林老師的事件引發廣泛討論,熱度至今未消。前者是老師嚇唬孩子要扔下樓,如今,廣西桂林這件事是孩子看到趕到學校的家長自己跳下樓,前者家長要竭盡全力追責家長,后者家長目睹孩子縱身一躍。
相信不管哪個老師都不愿意看到這樣的局面,而廣西桂林這件事不禁讓人思考:學生在學校犯事,老師還能叫家長嗎?還敢叫家長嗎?但愿廣西桂林這件事不要起一個壞的開頭。
其實這件事這背后其實牽扯出一個關鍵問題—— 家長的監護人責任與學校、教師的監管邊界究竟該如何區分?
在大眾的普遍認知里,學生在家時,監護人自然要履行好監管責任。但當學生踏入學校大門,一旦發生任何事情,難道就要學校全權負責?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這表明,無論何種情況,學校都不可能成為未成年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即便家長將孩子送到學校,監護責任依然由家長承擔,并不會轉移給學校。
學校與學生之間雖不存在監護關系,卻形成了一種特殊的教育管理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未成年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傷害,學校若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所謂的過錯責任。
也就是說,學校只有在未盡教育管理職責、存在過錯的情形下才擔責;若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無任何過錯,則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以廣西桂林這起事件為例,在教師進行批評教育時,學生并未出現過激行為,為何一見到家長就做出如此極端舉動?
需要注意的是,這名六年級男生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意味著他可以進行與自己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則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這一事件背后,家長平時對孩子的教育習慣或許是重要誘因。孩子的行為模式并非一朝一夕形成,日常家庭教育中若存在不當之處,日積月累,很可能在特定情境下引發悲劇。
這起事件為家長和學校都敲響了警鐘。家長需反思自身教育方式,關注孩子心理健康,與孩子建立良好溝通;學校在加強學生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的同時,也要精準把握教育管理的尺度,遇到問題時,與家長溝通的方式方法同樣至關重要。
無論怎么說,這件事最終受到傷害的還是學生自己,好在從通報的字面意思看,學生生命體征平穩,無生命危險。我想這在他人生中也是一堂最重要的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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