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簡介
2025年4月,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出口磁鐵,第一項商品申報品名磁鐵,申報規(guī)格型號:釹鐵硼制|無中外文品牌|無型號|[A]:32.4%,PrNd:30%,Dy2.4%,申報總價9597.6美元;第二項商品申報品名磁鐵,申報規(guī)格型號:釤鈷制|無中外文品牌|無型號|[A]:25%,釤25%,申報總價3444美元。
經海關查驗,第一項商品實際為含釤22.6%的釤鈷永磁材料,第二項商品實際為含鏑1.9%的釹鐵硼永磁材料,均屬于兩用物項出口目錄商品,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未能提供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當事人行為申報不實,未經許可擅自出口兩用物項,構成出口兩用物項違法行為。海關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2.7萬元。
二、海關處罰法律依據及法律適用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以下簡稱《出口管制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出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一)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
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當事人積極配合海關調查且認錯認罰的或者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較輕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出口管制物項未提供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的行為,目前海關既有適用《出口管制法》進行處罰,也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進行處罰。本案由海關適用《出口管制法》進行行政處罰,并適用了從輕或減輕處罰,最終科處罰款人民幣2.7萬元,可以說具有較大的從輕或減輕幅度。
三、我國對于中重稀土永磁材料的出口管制政策
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8號(關于公布對部分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的公告)(以下簡稱18號公告),決定對釤相關物項、釓相關物項、鋱相關物項、鏑相關物項、镥相關物項、鈧相關物項、釔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其中與永磁材料相關的管制物項如下:釤鈷永磁材料、含鋱的釹鐵硼永磁材料,以及含鏑的釹鐵硼永磁材料。
如何界定“永磁材料”管制范圍?對此,商務部給出了如下答復:
由釤鈷永磁材料、含鋱的釹鐵硼永磁材料、含鏑的釹鐵硼永磁材料經進一步簡單加工形成的初級加工產品,如片、瓦、環(huán)以及相關磁組件,屬于管制范圍,可能涉及磁鋼、磁環(huán)、磁石等多種名稱;進一步深度加工形成的電子元器件(如電機)或電子產品(如揚聲器、耳機等),不屬于管制范圍。
此外,熒光粉、催化材料(如“汽車用觸媒”)、晶體材料(如“硅酸镥釔光學晶體”)、陶瓷材料(如“釔鋯合金”“全磁義齒用氧化鋯瓷塊”“陶瓷增白劑”“熱噴涂粉末”“釔穩(wěn)定氧化鋯粉末”)等稀土下游功能材料不屬于中重稀土物項管制范圍。同時含有釔、鋯元素的物項相關指標若符合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1C234等項下所管制物項指標,應按相關兩用物項要求管理。“釓布醇-水合物”“釓特酸葡胺”不屬于中重稀土物項管制范圍。
四、案例評析
(一)如何判斷含管制物項成分的出口貨物是否在管制范圍內?
本案當事人出口的兩項商品,其申報的品名均為“磁鐵”,實際是含釤22.6%的釤鈷永磁材料及含鏑1.9%的釹鐵硼永磁材料。
對于稀土永磁材料的出口管制,18號公告將“釤鈷永磁材料”“含鋱的釹鐵硼永磁材料”“含鏑的釹鐵硼永磁材料”列入管制范疇,但并未規(guī)定三種永磁材料中釤鈷、鋱或鏑的重量百分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以下簡稱《管制清單》)第一部分的通用說明:“如果對本清單中物項的描述不含技術規(guī)格或限制條件,則該物項包含其全部品種。”上述公告未明確重量百分比,則只要出口的釹鐵硼永磁材料中含鏑,不論鏑的比例是多少,均受出口管制,比如本案中當事人出口的釹鐵硼永磁材料,僅含有1.9%的鏑,同樣落入管制范圍內。
那由以上三種受管制的永磁材料加工制作而出的產品是否受管制呢?稀土永磁材料本質是一種合金材料,是重要的基礎材料廣,經零部件生廠商制造成電聲器件、永磁電機等產品,廣泛應用于汽車工業(yè)、風力發(fā)電、消費電子等眾多領域。如果只要產品中含有受管制的永磁材料成分即受出口管制,將大大影響下游產業(yè)鏈的發(fā)展。
對此,商務部給出的答復是看產品是進行了簡單加工還是深度加工,簡單加工形成的初級產品依然屬于管制范圍,深度加工形成的電子元器件和電子產品不屬于管制范圍。但對于簡單加工與進一步深度加工,目前監(jiān)管部門并未給出明確的界定標準,導致有的企業(yè)認為自己的產品是深度加工的產品,不屬于管制范圍,但在出口時卻被海關質疑兩用物項,不予放行。
鑒于此,筆者認為一是看是否被集成在其他產品中,二是根據《管制清單》通用說明所描述,看其是否是集成在其他產品中作為其主要成分且可被拆卸、移作他用的物項。若滿足二者之一,則被質疑為兩用物項的可能性比較大,此時,出口經營者需要向海關提供材料,重點說明出口產品的生產加工過程、組成成分、用途等,證明產品經過了深度加工,不屬于管制范圍。如果遇到難以判斷的情況,建議出口前向商務部門咨詢確認。
(二)未提供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出口管制物項的法律責任
1、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本案當事人出口商品申報品名磁鐵,磁鐵的申報要素如下:歸類要素:材質;價格要素:品牌/型號;其他要素:稀土元素的重量百分比,以[A]表示。當事人申報了材質重量百分比和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但未提供兩用物項出口許可證,海關以違規(guī)行為處以罰款。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最高可處違法經營額十倍倍罰款。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由此可見,《出口管制法》的罰款幅度遠遠高于《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但若具有認罪認罰、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較輕等從輕減輕情形,也有較大的可能像本案一樣減輕處罰。
2、構成走私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1)構成走私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若當事人在出口中重稀土永磁材料時錯誤申報稅則號列、品名等要素,則可能會被認定為“逃避海關監(jiān)管、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走私行為。
按照《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稅款,走私國家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走私貨物、物品等值以下罰款。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以下簡稱《法釋10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未經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偷逃應繳稅額,同時又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而根據《法釋10號》,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shù)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即達到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入刑標準。具體辦案時,辦案機關往往以更易達到入刑標準的項目作為定罪標準,鑒于中重稀土永磁材料的高價值,其出口貨值很容易達到二十萬元入刑標準。
同時,若出口的管制物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稅則》(以下簡稱《出口稅則》),出口時還需繳納出口關稅,如:按照2025《出口稅則》,出口鋁合金條、桿,稅號76042910,出口稅率為20%,暫定稅率0;出口銻粉末,出口稅率為20%。按照司法解釋,若因出口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競合,擇一重定罪處罰。
(2)走私行為的常見認定與排除思路
按照筆者所在的蘭迪海關財稅律師團隊以往辦理海關走私案件的經驗,走私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常見走私行為方式有藏匿、偽報。
“藏匿”即行為人將進出口貨物、物品置于不易發(fā)現(xiàn)的空間進行隱藏、并不向海關申報的行為。“藏匿”表示的是一種動作、一個狀態(tài),如果只是一般性地存放,而輕易能夠發(fā)現(xiàn),也不叫“藏匿”。此外,若貨物雖位于非顯著部位,但在常規(guī)查驗條件下易于發(fā)現(xiàn),或申報義務已履行,則不構成藏匿。
“偽報”即行為人故意向海關申報虛假信息。在逃避海關監(jiān)管行為的表現(xiàn)上,主要采取偽報品名、規(guī)格型號、商品歸類、目的國等方式,以達到逃避禁止性限制性管理的目的。
偽報一定要有隱藏目的,若僅僅是因為商品歸類的復雜性、專業(yè)性,引起商品歸類爭議,導致企業(yè)申報品名與稅號與海關認為應該申報的品名或稅號不一致,則不一定構成偽報。也即是說,不能僅僅因為企業(yè)申報的品名與稅號與海關認可的不一致,就判定企業(yè)存在偽報的故意,應該結合企業(yè)以往出口情況、海關查驗情況、企業(yè)對產品的認識等綜合考慮是否存在偽報的故意,否則必將導致走私的擴大化,影響出口經營者的正常出口經營行為。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財稅團隊 李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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