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貿易港反走私條例(試行)》(以下簡稱《海南反走私條例》)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該條例是具有海南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規,涵蓋立法目的和依據、聯合反走私工作機制、非設關地的執法措施、禁止性規范及對違反《海南反走私條例》的處罰等;條例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內,賦予管理機關自身更多執法、處罰權力。本文對此予以列明并解讀、評點。
一、《海南反走私條例》之法律淵源
《海南反走私條例》的法律淵源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關法》《海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其中《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是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基本法,《海關法》是規范企業進出口、海關執法、海關征稅、海關監管、進出境物品、海關稽查走私違法活動之基本法,《海警法》是規范海警在海上依法執行公務、查稽海上走私違法活動的基本法。《海南反走私條例》依循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并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的實際而制定。
由法律淵源可知,海南反走私依靠的基本力量是海關、海關緝私、海警,而其他都處于協助、配合的地位,旨在預防和懲治走私,建立走私風險防控制度,服務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投資、跨境資金流動、人員進出、運輸工具來往之自由便利。
二、《海南反走私條例》之效力層級
《海南反走私條例》的效力層級是地方性法規。所謂地方性法規,根據《立法法》,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因此,《海南反走私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規,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有效實施,并針對具體規定的事項即“反走私”。
由效力層級可知,海南反走私必定在法律、行政法規的框架內進行,不可能超出這一框架而另辟蹊徑,但是涉及在法律、行政法規內的執法行為,以及在《海南反走私條例》范圍內的執法行為,是有法律效力的執法行為,屬于《海南反走私條例》有效管轄范圍。
三、《海南反走私條例》之聯合反走私工作機制
根據《海南反走私條例》,海南反走私工作堅持打防結合、標本兼治、權責一致、統籌協調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盡其責、經營主體自律配合、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
(一)政府統一領導,形成打防一體化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反走私工作,建立反走私工作責任制,將反走私工作納入平安建設考核,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反走私工作,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反走私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支持和配合做好反走私工作。
(二)部門各盡其責,各司其職。海關、海警機構、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走私違法行為;海警機構、邊檢、海事、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海洋、旅游文化體育、交通運輸、民用航空管理、郵政管理、煙草專賣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其他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反走私職責遇到暴力抗拒時,公安機關、海警機構應當及時予以協助并依法處理。
(三)經營主體自律配合。經營主體指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出口貨物以及進出境物品的企業與人員,還包括非設關地出海船舶進出港的經營者,“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組織者、操控員、乘員、托運人,經營進口貨物的經營者,海南離島免稅商品的經營者及免稅商品購買者。
(四)群眾積極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走私違法行為和其他違反《海南反走私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公布舉報方式,做好保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獎勵資金,制定舉報獎勵制度,建立健全舉報處理機制。
《海南反走私條例》所規定聯合反走私工作機制,旨在消除走私隱患,通過預防與打擊相結合的措施,構筑反走私的鋼鐵長城,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順利進行。
四、《海南反走私條例》之對非設關地的執法措施
(一)在未設立口岸查驗機構的區域設立反走私綜合執法站,由公安機關統籌負責
在港口、機場、火車站、郵件處理中心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的海關、邊檢、海事等口岸查驗機構,依法對相關人員、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履行監管職責。
然而,在海南,設立海關的口岸畢竟不多,悠長的海岸線上未設立海關、海關輻射不到的區域也很多,為此,《海南反走私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設關地監管需要,在未設立口岸查驗機構的區域設立反走私綜合執法站。進駐反走私綜合執法站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對載運工具及上下貨物、物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查處走私違法行為和其他違反《海南反走私條例》規定的行為。
反走私綜合執法站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籌負責反走私綜合執法站工作,會同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等進駐反走私綜合執法站的部門和單位與海關、海警機構建立執法聯動工作機制。
(二)統籌建設非設關地出海船舶進出港“一次性”報告平臺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非設關地出海船舶進出港“一次性”報告平臺。非設關地出海船舶進出港應當通過平臺如實報告進出港時間、事由、在船人員和裝載貨物、物品等信息。報告信息在農業農村、海洋、海事、公安機關等部門和單位之間實時共享。非設關地出海船舶應當從規定區域進出、停泊和裝卸貨物、物品。
(三)“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監管
“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海南自由貿易港反走私有關監管要求。“低慢小”航空器飛行活動組織者、操控員、乘員、托運人等應當按照要求通過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平臺申報或者登記航空器、人員、貨物、物品、飛行計劃等信息,并提供飛行動態。民用航空管理、旅游文化體育、氣象、農業農村、測繪地理信息等相關部門應當與海關、海警機構、交通運輸、公安機關通過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平臺實時共享有關信息。
因此,上述島內反走私綜合執法站等監管措施,形成嚴密的執法網絡。但是,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初衷是對外開放、一線放開,對內(海南進入內地間)嚴格監管,如果對于海南島內“載運工具及上下貨物、物品”監管過于嚴苛,將會影響海南作為“貿易自由便利”地區的形象。
五、《海南反走私條例》之反走私禁令
《海南反走私條例》所規定的反走私禁令,既有重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具有海南特色的禁止性規范規定。
(一)重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根據《海南反走私條例》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出口貨物、物品監管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一)逃避海南自由貿易港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或者逃避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口征稅商品目錄管理和出口應稅商品管理偷逃應納稅款;(二)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將國家禁止進境的貨物、物品載運進入內地,或者未經批準,將限制進境的貨物、物品載運進入內地;(三)偷逃應納稅款,將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貨物、物品運輸、攜帶、郵寄出島或者銷售牟利;(四)其他違反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出口貨物、物品監管規定的行為。
(二)關于海南離島免稅商品
《海南反走私條例》規定,海南離島免稅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牟利為目的,采取下列行為,將已經購買、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離島免稅商品再次銷售:(一)組織利用他人離島免稅購物資格和額度分散購買離島免稅商品后銷售;(二)利用自身額度購買離島免稅商品后銷售;(三)在市場流通環節收購、倒賣離島免稅商品。
(三)關于進口貨物經營活動
根據《海南反走私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經營進口貨物的,應當留存進口貨物的合法來源證明,建立憑證檔案以及進貨記錄制度;從事進口貨物批發業務的,還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進口貨物的合法來源證明和相關進貨、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和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與市場內或者平臺內經營者簽訂協議,指導其建立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臺賬等制度;發現銷售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的,應當及時制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煙草專賣等部門和單位。
(四)關于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
根據《海南反走私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走私違法行為、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行為提供下列便利:(一)提供碼頭靠泊、裝卸、運輸、倉儲、保管、郵寄、配送等服務;(二)提供廣告或者中介服務;(三)提供虛假商品標識、包裝、說明書、海關單證、合格證或者其他虛假證明材料;(四)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等;(五)隱匿、轉移、銷毀有關貨物、物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關于非設關地進出港的運輸工具
根據《海南反走私條例》,未經批準,從非設關地進出海南自由貿易港的船舶、“低慢小”航空器、機動車等載運工具,不得載運按國家有關規定應接受海關監管的貨物、物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關于郵寄免稅品的寄遞企業
郵寄免稅品的寄遞企業應當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免稅品監管規定,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實名收寄、安全檢查等制度,加強收寄、分揀、運輸、投遞安全管控,與免稅品經營企業簽訂寄遞安全協議明確取件驗核簽收標準,履行統一管理責任,防范寄遞環節走私風險。
六、《海南反走私條例》之罰則
根據《行政處罰法》,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除了對走私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外,為了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對外開放給予全方位的有力保障,《海南反走私條例》設定了以下九項具有海南地方特色的處罰規定:
(一)經營涉嫌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的收繳
有關部門和單位查獲涉嫌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以及涉案運輸工具、設備等,無法查清當事人的,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者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發布協助調查公告,公告期限為二十日。公告期滿無當事人接受調查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涉嫌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以及涉案運輸工具、設備等予以收繳,并依法處理。
(二)非設關地出海船舶沒有從規定區域進出、停泊和裝卸貨物、物品的處罰
未從規定區域進出、停泊和裝卸貨物、物品的,由農業農村、海洋、海事等部門和單位依法處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海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出海船舶未安裝定位識別裝置等項的處罰
出海船舶未安裝定位識別裝置,或者安裝后擅自關閉、屏蔽、拆卸、毀壞、更改、冒用的,或者發生故障不及時報告、不修復的,由農業農村、海洋、海事等部門和單位依法處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海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在市場流通環節收購、倒賣離島免稅商品的處罰
在市場流通環節收購、倒賣離島免稅商品,構成走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不構成走私的,由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收購倒賣的離島免稅商品、違法所得和專門用于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設備,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三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罰款,并責令違法經營者停業整頓。
(五)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的處罰
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構成走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不構成走私的,由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煙草專賣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進口貨物、違法所得和專門用于違法活動的運輸工具、設備,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三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
(六)對于未按規定建立進口貨物憑證檔案以及進貨、銷售記錄制度等的處罰
此項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煙草專賣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指導市場內或者平臺內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臺賬等制度,或者發現銷售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未及時制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履行報告義務的處罰
構成該項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煙草專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
(八)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走私違法行為、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行為,仍為其提供便利的處罰
此項違法行為,構成走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不構成走私的,由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郵政管理、煙草專賣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
(九)單位或者個人拒絕配合有關部門檢查,拒絕提供檢查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處罰
此項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 孫國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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