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媒體時代,媒體與企業之間的關系變得越來越復雜、越來越尖銳。但是,如果媒體和公眾對商業資本合理的批評和監督被套上“商業詆毀”和“不正當競爭”的緊箍咒,那么不僅會讓媒體在無形的壓力下噤口,更會危及廣大公眾的知情權。只有依法判決才能保障每一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維護最廣大的公眾利益和整個社會的長遠利益。
近兩年來,企業將媒體訴諸于法庭的越來越多,除了名譽侵權之外,有個別知名度較高的企業另辟蹊徑,選擇以“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等名義起訴媒體,在個別案例中,這種策略取得了成功,一些媒體被判決向原告支付大額賠償。近的有2024年8月360起訴自媒體市值風云一審判決出爐,后者被判賠償201萬元,創下近年來自媒體賠償記錄;此外,360周鴻祎旗下公司還曾起訴自媒體大V“獸爺”關聯的“星球商業評論”,并獲賠50萬元。除了360,特斯拉、聯想、小米等企業近兩年也曾用類似的訴訟理由,將一些自媒體告上法庭。
最新的一起案例涉及到杭州的一家網紅醫美企業“花西子”,該企業2024年在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了兩家自媒體,今年上半年,一審判決兩家自媒體因涉嫌不正當競爭向花西子支付32萬元賠償。新經濟IPO了解到,花西子起訴的其中一家自媒體為“一美社”,判決書顯示,原告訴稱,被告在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涉及花西子的批評文章,涉嫌商業詆毀,“顯著存在博取流量獲利的主觀惡意”,且對“宜格公司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造成重大影響,故二被告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稱,涉案文章發布的信息并非虛假信息,所有觀點在網絡中均有據可查,被告有表達自己觀點的權利,宜格公司應當接受輿論的監督;被訴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未給宜格公司造成直接損失,不應當承擔賠償損失和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
法院判決書主要結論為:雙方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書提供了幾點說明。第一,宜格公司(即花西子)提交了產品備案證明、檢驗報告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表明,花西子涉案產品依法履行了化妝品注冊、備案義務,產品質量符合了相關安全標準。法院認為被告雖然文章列舉的材料基于事實,但沒有結合花西子的產品的具體特點進行說明,且標題過于夸大風險,存在“據此吸引流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故意”。
第二,法院認為“一美社”主要從事醫美、美妝行業分析,與花西子的主營業務不完全相同,但均面向美妝產品消費者,涉及美妝領域,法院認為被告“博取流量、謀取利益、雙方在交易機會或者商業利益上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并直接影響宜格公司的商譽”,因此兩者“顯然存在競爭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花西子還在起訴中一并起訴了新浪微夢公司,新浪公司在北京海淀區,在這也是花西子利用在北京海淀區立案的原因,當然,法院并不支持花西子對新浪微夢公司的起訴主張。法院稱,“涉案侵權信息并非微夢公司發布,且微夢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訴材料后及時采取了相關措施,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存在主觀過錯”。
這是個很有意思的現象,互聯網平臺在各類侵權案件中卻相對安全。新經濟IPO注意到,花西子多家公司過去幾年以涉嫌不正當競爭、侵犯商標權起訴了某多、某寶上大量個人和公司,同時還以“不正當競爭”的理由將平臺一并告了,要求賠償。這些官司的審判法院位于全國各地,但結果,各地法院毫無例外地駁回了花西子對大型平臺的“不正當競爭”訴訟,甚至在個別案子里,花西子主動撤回了對某寶的“不正當競爭”的起訴。這些案例中,各地法院對侵犯花西子商標權、涉嫌不正當競爭的電商的判決賠償金額大多在幾千元到兩、三萬元。
判決書稱,“由于宜格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其因涉案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以及二被告的獲利情況,本院結合華西字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涉案文章的內容及持續期間、傳播范圍及規模,涉案文章發布在當年雙十一期間,涉案行為給宜格公司商譽造成的損害后果,二被告的主觀故意等,酌情確定二被告連帶賠償宜格公司30萬元”。
另外一個被訴的自媒體也不斷喊冤,他甚至出示了自己跟花西子被離職的公關(關于花西子公關集體離職的新聞,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行百度,網上很多報道,這里不再介紹)的通話錄音來證明自己的文章并無捏造、主觀詆毀,仍然不被法院采納,最終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賠償花西子30萬元。
新經濟IPO注意到,這個判決金額在近年來企業起訴自媒體的案例中不是最高的,但也可以排在前列了。市值風云被判賠201萬,當時曾引發輿論嘩然;獸爺的“星球商業評論”被判賠50萬也曾因引發網絡熱議。但是,此次涉及的兩個自媒體,“一美社”僅有數千粉絲,其文章閱讀量在不同平臺只有幾百到幾千;“一美社”作者抱怨稱,法院判決稱他主觀上為了“獲得流量、獲利”。他提供的截圖顯示,其微信公眾號在2024年9-10月份新增粉絲只有幾十個,其中20多天粉絲“零增長”;另外,原告及法院判決均將被告賬號開設了微博打賞作為“主觀獲利”意圖的證據,但“一美社”提供的截圖顯示,其微博帳號自開設以來0收入,從來沒有獲得打賞收入,也沒有流量帶來的收入。那么,法院以此做出巨額賠償的依據似乎就立不住腳。
更重要的是,花西子在起訴中沒有提供對其造成損失的“具體數據和計算方法”,僅僅表示原告內容對其造成“重大損害”,法院作出如此判決的原因是個謎。
新經濟IPO了解到,另一個自媒體人也沒有多少粉絲,其發布文章閱讀量同樣不高,也是被同一名法院判處賠償30萬元。他甚至還有與花西子被辭退的前公關的錄音為證據,但在法院,這些證據都沒能說服法官。
有意思的是,在這些判決中,判決書更多地聽取了原告的意見,而忽略了被告的辯護詞。據媒體報道,在此前市值風云的案例中,“有知情者表示,法院裁決中大量內容直接引用了360的起訴狀,而被告一方的抗辯理由未獲充分考量”。
這可能是一個讓媒體人很無奈的現實。
值得一提的是,花西子并不是只對這兩家自媒體提起訴訟。公開信息顯示,花西子曾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對十余名自然人提起了網絡侵權訴訟,但與在海淀法院提起的指控不同,在杭州互聯網法院主要指控的是侵犯名譽權。在披露的一起判決中,杭州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給予花西子500元損害賠償。
![]()
從花西子過去幾年起訴電商平臺和自然人、商業機構的實踐看,各地法院在損失賠償確定的標準上依據的標準都比較統一,即要么原告提供實際受損害情況,要么提供被告實際獲利情況,法院據此進行判決,在能看到的大部分花西子判決書里,最終判決金額小于被告實際獲利金額。
企查查顯示,花西子曾以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的理由起訴上百家企業和個人,判決法院分布在全國各地,判決賠償金額大多在數千元-2、3萬元之間。在例如,2020年9月,杭州宜格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向杭州濱江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杭州阿××巴廣告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創×瑞,杭州宜格一開始起訴被告深圳創×瑞公司“不正當競爭”,但在審判過程中突然撤下了這一指控。杭州宜格要求被告刪除侵權商品并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加維權費用5000元。
最終,法院判決稱,“原告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及被告創銘瑞公司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控侵權商品的銷售數量、單價、侵權性質及后果、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000元”。
在大量類似案例中,花西子起訴侵犯其商標權的商家,雖然最終得到了部分支持,但不正當競爭的訴求較難獲得各地法院認可,賠償金額上與其主觀要求的金額也差距頗大。這是很有諷刺意味的,正常來說,盜版產品小商家與花西子構成直接競爭關系,而且也采用了非法的、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但在司法實踐中,花西子就是贏不了,也無法通過起訴不正當競爭來追索巨額賠償。但是,到了起訴自媒體這里,花西子竟然能說服北京海淀法院相信,自媒體與其構成“不正當競爭”,可以給予其盜版商家不能提供的巨大損失賠償(相比于盜版商家幾千-兩三萬元的賠償)。
有北京律師從業者對新經濟IPO表示,拋開爭議的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不談,上述北京海淀法院審理的花西子案例中,法院判決書中既沒有原告提交實際損失的證據材料,也沒有被告獲利的實際證據,最后依據原告索要的賠償數據給出一個較高的賠償金額既缺乏合理性,也沒有說服力。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利的利益確定。
法官在這類案子里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也應有一定邊界。尤其是在媒體與企業的關系上,自媒體如果基于事實作出批評性報道,是否必然與企業構成不正當競爭關系?這個界限在哪里?媒體作為社會輿論監督和維護社會公眾知情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言論自由的權利是否應給予一定保障?目前出現的幾個著名案例是否存在將不正當競爭擴大化的傾向?是否存在企業或資本利用司法判決壓制媒體輿論、公眾監督的情況?
新經濟IPO注意到,2023年10月,“法度law”曾舉辦“法度下午茶”,邀請知名律師、記者以北京星球俠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星球俠公司”)與三六零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為例,研討媒體和報道對象會不會構成實質競爭關系。
北京市冠衡律師事務所呂博雄律師曾指出,“法院認為除經營同類商品或者替代商品的經營者外,彼此之間在交易機會和消費對象方面存在此消彼長關系的經營者之間,也可能構成商業詆毀中的競爭對手。”在他看來,該解釋過于廣義,“照此說法,媒體可能和所有的被監督對象成為競爭對手。”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熊文聰認為,競爭關系的認定不能泛化,其不僅要看原告的主營業務是否與被告的主營業務存在高度重合度,還要看被訴行為是否實質性損害了原告的主營業務,且被告的主營業務因此獲利。“市場競爭生態是豐富多樣的,并不都是此消彼長的零和博弈。一家媒體因報道、評論某熱點事件,確實會給自己帶來流量和廣告收益,而被報道、被評論的對象也可能因媒體報導評論,相關信息被消費者及公眾知曉而產生損失,但不能說媒體的流量和廣告收益就是從被評論對象的客戶及經濟損失轉移過來的,否則,就會得出任何一家媒體同全世界任何一個行業皆存在競爭關系的結論,顯然,該結論是站不住腳的。”
新經濟IPO注意到,上述案件的主審法官是海淀法院知名的知識產權硬核法官王棲鸞,澎湃新聞“政務”曾在一篇稿件中稱贊王棲鸞為代表的模范審判團隊,王棲鸞2010年進入法院工作,“帶著法律人的初心,從一臉稚氣的新手小白成長為獨當一面的硬核法官,敢于向疑難復雜和新類型的知產案件發起挑戰”。尤為難得的是,根據澎湃新聞報道,2019年,王棲鸞審判團隊共審結案件713件,無一發回和改判。如果每天按審結2個案件計算,王棲鸞團隊全年一天都不能休息,工作強度之大可想而知!
法官的工作辛苦,可能只有其家人才能體會。海淀法院官網2023年曾發布過一篇王棲鸞的丈夫王寧的自述文章,稱“為了接她(王棲鸞)下班,我繞著單位轉了40分鐘”。由此可見,王棲鸞是一位專業能力強、又有拼搏精神的優秀法官。新經濟IPO在此也衷心希望,我們的法院系統要給優秀法官們減減壓,工作很重要,但身體健康和家庭更重要,一年審理700多起案件不應該成為基層法官的工作常態。
內容探討/爆料/商務聯系:NEWECOIPO@gmail.com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