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出口管制法》正式實施以來,全國海關對管制物項出口合規性的監管力度持續增強。在軍事裝備及軍民兩用技術出口領域,因其與國家安全與戰略利益密切相關,故違法案件頻發且高度集中。近三年行政執法與司法實踐數據表明,執法部門對該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頻次和懲戒力度均呈逐年遞增趨勢,部分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給相關出口企業及責任人員帶來不可逆轉的法律后果。
為幫助相關行業從業者清晰界定法律風險邊界,規范出口經營行為,本文以“一問一答”形式,結合《出口管制法》《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聚焦企業在出口過程中遇到的典型問題進行回答,深入剖析違法后果,為企業在合規框架內穩健開展出口業務提供有力支撐。
一、什么是軍品?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出口管制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軍品,是指用于軍事目的的裝備、專用生產設備以及其他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
從《軍品出口管理清單》來看,軍品不僅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常規武器裝備(如槍支、火炮、彈藥等),還涵蓋直接服務于軍事活動的后勤保障裝備與物資(如軍用被服、軍用面料、軍用裝具等)。此外軍事工程裝備與設備(如用于工程建設、布雷、探雷、掃雷、排雷、爆破和清障及偽裝等軍事行動的裝備與設備)也包括其中。同時,用于軍事目的或專門為軍用而設計、改裝或配置的電子設備(如聯合作戰指揮自動化系統、雷達對抗系統和設備等)也屬于軍品的范疇。
二、出口經營者如何準確判斷出口貨物是否屬于軍品?
出口經營者在對出口貨物作初步判斷之時,可采用“三步判斷法”初步界定出口貨物是否屬于軍品?
1.軍用特征是否明顯?
在行政執法實踐中,海關查驗時的首要判斷標準為貨物是否具備明顯軍用特征。具體而言,即貨物的設計用途、功能屬性是否直接指向軍事領域,而非民用領域(如標注“軍用制式”“戰術專用”等標識)。(注意:海關無權自行鑒定)
2.是否用于軍事目的?
依據《出口管制法》第二條,軍品,是指用于軍事目的的裝備、專用生產設備以及其他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若出口貨物的最終用途為軍事活動(如供應外國軍方、軍事基地或用于軍事訓練、作戰支援等),即便其外觀與民用產品相似,仍可能被認定為軍品。
3.是否被列入《軍品出口管理清單》?
對照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的《軍品出口管理清單》,若出口貨物名稱、規格被明確列入該清單,則該貨物屬于法定的軍品范疇。
若通過上述三種方式仍不能確定,根據《出口管制法》第十一條,出口經營者可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咨詢,說明貨物的詳細信息(如產品說明書、技術參數、最終用戶信息等),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該答復可作為判斷貨物屬性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出口軍品需要具備哪些資質和許可證件?
我國對軍品出口實行“專營資質+許可管理”的雙重監管模式,二者缺一不可,具體要求如下:
1.核心資質:軍品出口專營資格。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國家實行軍品出口專營制度。從事軍品出口的經營者,應當獲得軍品出口專營資格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軍品出口經營活動。”即出口經營者需先向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軍品出口專營資格,且僅能在核定的軍品類別內開展業務,不得超范圍經營。
2.必備證件:《軍品出口許可證》。
依據《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第十條:“國家對軍品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出口軍品,應當向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核發的《軍品出口許可證》,方可辦理海關手續。”
出口經營者在取得專營資格后,出口具體軍品時,需根據貨物類別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包括出口合同、最終用戶證明、最終用途證明等),經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領取對應批次的《軍品出口許可證》。例如,出口軍用迷彩服時,需額外提交外國政府機構出具的最終用戶證明文件,證明貨物僅用于指定軍事單位,不得轉售或挪作他用。
四、未取得軍品出口專營資格擅自開展軍品出口業務,會面臨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條,出口經營者未取得相關管制物項的出口經營資格從事有關管制物項出口的,會被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根據違法經營額不同,將處以不同額度的罰款,具體如下 :
1.若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2.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比如,某企業在未取得軍品出口專營資格的情況下,嘗試出口一批價值30萬元的軍事通信設備零部件,一旦被查處,不僅要沒收其因該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還將面臨至少50萬元的罰款。
五、若出口軍品時如實申報,但未提交《軍品出口許可證》,可能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
若如實申報但未提交許可證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進出口貨物不予放行,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
同時,該行為亦符合《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未經許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項”之規定,執法部門也可能依據本條規定對其處罰,即出口經營者可能會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
六、企業出口軍品時申報不實,可能面臨哪些法律責任?是否存在刑事責任風險?
企業出口軍品申報不實的,需根據行為情節、危害后果等,綜合判斷其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具體分兩種情形:
1.行政責任:存在法律適用競合,優先適用《出口管制法》
因申報不實影響軍品出口許可證件管理,(如將需許可證的“防彈背心”申報為無需許可證的“背心”),可能同時違反《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申報不實,以及《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實踐中,執法部門更傾向于適用《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條,對應罰則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
2.刑事責任:構成走私的,追究刑事責任
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了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如以偽報品名的方式,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可能構成《海關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走私行為。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實踐中往往是被定性為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例如,企業申報出口普通服裝,實際出口貨物認定為《軍品出口管理清單》中的“軍用迷彩作訓服”,涉案貨值高達500萬元人民幣,最終被司法機關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定罪處罰。
七、偽造、變造、買賣或非法轉讓《軍品出口許可證》,可能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五條,此類行為需區分“非法獲取/轉讓許可證”與“偽造/變造/買賣許可證”兩種情形,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或非法轉讓許可證
撤銷許可,收繳出口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二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足二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2.偽造、變造、買賣許可證
偽造、變造、買賣管制物項出口許可證件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款。
根據《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軍品貿易公司在軍品出口經營活動中,存在偽造、變造、騙取或者轉讓軍品出口項目批準文件、合同批準文件、許可證和接受國的有效證明文件等單證的:
1.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暫停直至撤銷其軍品出口經營權。
八、明知對方違法出口軍品仍提供服務,會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明知出口經營者從事出口管制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代理、貨運、寄遞、報關、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和金融等服務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嚴重者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從輕微責任來看,若某貨運公司明知某企業出口的貨物是未經許可的軍品,仍為其提供運輸服務并獲利8萬元,該貨運公司至少面10萬元的罰款,違法所得也會被沒收。
九、若國外客戶被我國列入管控名單,仍將軍品出口至該客戶,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
根據《出口管制法》第十八條與第三十七條,此類行為屬于“違反管控名單管理”的違法情形,法律后果如下:
1.行為定性:
出口經營者不得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確有特殊必要的,需事先向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交易,未經批準的交易直接構成違法。
2.處罰措施:
出口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與列入管控名單的進口商、最終用戶進行交易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十萬元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相關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資格。
十、以個人名義從事軍品出口經營活動,可能會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
《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國家禁止個人從事軍品出口經營活動。”同時,該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取締非法活動;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財稅團隊 盧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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