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八個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其中影響較大的是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案件的被告主體為北京京東世紀(參數丨圖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汽廣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京東世紀貿易有限公司(以下共同稱“京東養車”),法院生效判決京東養車因商業詆毀與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該判決為市場內經營者之間的競爭行為邊界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指引,具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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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虎養車與京東養車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始于2023年9月,當時,京東養車以“震虎價”為宣傳核心標語,并以此展開了一系列詆毀式營銷活動。2024年1月,途虎養車正式起訴京東養車不正當競爭,訴訟持續了將近兩年。
2025年7月21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定“京東養車實施了商業詆毀以及虛假宣傳行為,不僅構成不正當競爭,且使消費者在特定場景下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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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書明確指出,京東養車實施的“震虎價”低價營銷活動,宣傳標語中所謂的“價格比友商低5%”,容易使消費者在特定場景下產生誤解,屬于虛假宣傳行為,“震虎價”系列營銷活動本身也屬于商業詆毀行為,這兩種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令京東養車立即停止對途虎養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除此之外,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還判決京東養車賠償途虎養車經濟損失500萬元,并要求京東養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京東汽車”的微信公眾號、視頻號、微博,京東汽車官方旗艦店抖音號及京東養車APP連續10日刊登聲明,消除對途虎養車的侵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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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澎湃新聞評論認為:“震虎價”被納入最高法的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中,宣示類似的詆毀競爭對手的行為會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也是給當下網絡營銷提了一個醒:營銷玩梗別過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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