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二手車交易市場持續活躍,若消費者支付價款購得車輛后,車輛卻被抵押權人強行拖走,此時購車款能否追回?合同責任應如何認定?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為二手車交易中的權利瑕疵風險作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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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李某與方某簽訂《車輛買賣合同》,約定以75000元價格購買二手轎車一輛。合同履行過程中,方某依約交付車輛,但雙方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此后近兩年間,李某一直正常使用該車。
2025年2月,李某將車輛借給朋友使用期間,某擔保公司將案涉車輛強行拖走。該公司主張,該車系原車主方某向擔保公司辦理抵押反擔保而向銀行貸款的抵押物,因擔保糾紛行使追償權。后經與方某協商未果,李某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方某返還全部購車款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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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調查查明,方某在出售車輛前,已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并以該車向擔保公司提供抵押反擔保的方式貸款195000元。
庭審中,方某辯稱,李某購車時未主動查詢車輛權利狀況,且車輛交付已近兩年,買受人自身存在疏忽,應當自行承擔相應損失。李某則要求方某全額退還購車款。考慮到李某已經實際使用案涉車輛兩年時間,辦案法官遂從車輛折舊等角度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解除車輛買賣合同,方某向李某支付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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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車交易在二手車市場中較為常見。所謂“抵押車”,是指車輛所有權人為擔保債務履行,將車輛抵押給債權人并辦理抵押登記的車輛。此類交易通常具有三個典型特征:一是無法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二是交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三是車輛流轉頻率較高。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出賣人方某未如實告知車輛已設立抵押的權利負擔,導致車輛被抵押權人扣押,李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購車款。
需要強調的是,若出賣人在交易時已完整披露車輛抵押情況,買受人在明知權利瑕疵的情況下仍自愿交易,則應視為其自愿承擔相應風險,此時因抵押權實現導致的損失應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抵押車交易存在較大法律風險。消費者在購買二手車時,務必通過車輛管理部門查詢車輛權利狀態,審慎核實是否存在抵押登記等權利負擔,切勿因價格低廉而忽視潛在風險,陷入“車財兩空”的困境。
來源丨駐市綜治中心訴訟服務團隊
作者丨喻靖堯 李曉涵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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