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相互之間均簽訂協議,約定第三人履行債務是債務轉移、債務加入,還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能僅對單個協議進行分析,而應當整體考慮。第三人承擔債務附有條件的,條件未成就前,不構成債務轉移、債務加入,應當認定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張某鵬訴希奢商行、尤某麗承攬合同案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浙07民終4905號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 樓煜波
基本案情
原告(上訴人)張某鵬訴稱:被告希奢商行、尤某麗共同支付原告家具安裝款49798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
事實與理由:原告系裝修安裝師傅,被告希奢商行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喬某斌。被告尤某麗原系希奢商行員工,負責家具安裝及售后工作。2019年5月起,原告張某鵬接受第一被告的委托到杭州、浦江、義烏等地安裝柜子、進行售后維修等。截至2020年6月6日,第一被告仍有49798元安裝費未支付給原告。當日,被告尤某麗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承諾由其負責與被告希奢商行協商于2020年6月底前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安裝費。
后經原告多次催促,二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被告希奢商行的門店位于義烏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平時大家都稱其為楷模公司,在被告尤某麗入職前,原告就已經為被告希奢商行提供安裝柜子的服務,并且由第一被告的財務直接打款給原告,尤某麗為被告希奢商行的員工,其表示愿意為公司結算費用。原告是家裝師傅,與其一起為被告希奢商行提供家裝服務的還有周某軍、張某昆,被告希奢商行共欠三人安裝費128764元,其中拖欠原告安裝款為49798元,另外兩人已另案起訴。
被告(上訴人)希奢商行辯稱:原告要求被告希奢商行支付安裝款沒有事實、法律依據。被告尤某麗是希奢商行的員工,但同時與被告希奢商行也存在項目內部承包的合作關系,因家居安裝的特殊性,被告希奢商行常常將全屋定制家具的安裝項目承包給被告尤某麗,尤某麗如何去完成項目、自己安裝或者是請其他人安裝,被告希奢商行均不知情,原告在起訴狀中陳述原告是接受被告希奢商行的委托進行維修與事實不符,被告希奢商行未曾聯系過原告,也未將安裝項目承攬給原告。
2020年6月6日,原告拉著橫幅來被告希奢商行店里,被告希奢商行報警,后在義烏市北苑街道復興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被告希奢商行與原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雙方約定原告的工資向被告尤某麗主張。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生效,原告在簽屬協議書后又起訴了被告希奢商行,違背了信用。原告要求被告希奢商行承擔付款責任沒有事實、法律依據,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尤某麗辯稱:被告希奢商行陳述其不知道我找其他人來干活不是事實,我與被告希奢商行經營者間的聊天記錄都有顯示,希奢商行經營者在微信上說,如果我干不過來,就讓我去找人干。我在欠條上簽字是因為我是被告希奢商行的售后主管,被告希奢商行之前與我簽訂了協議書,明確被告希奢商行兩周內與甲方杭州月子會所溝通,結清工程所有的款項,包括原告的款項。被告希奢商行與原告簽訂的調解協議我是不知情的,不能將所有的責任都讓我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希奢商行在義烏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經營楷模家具生活館,被告尤某麗原系被告希奢商行的員工,負責客戶向商行訂購家具的安裝。原告與案外人張某昆、周某軍等三人為被告承接的杭州月子會所等家裝工程提供家具安裝服務,具體由被告尤某麗代表希奢商行與原告對接聯系,安裝費未結清。
2020年6月5日,被告希奢商行與被告尤某麗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一份,明確杭州月子會所的剩余安裝款項經希奢商行與杭州月子會所協商后兩周內向尤某麗結清。
2020年6月6日,被告尤某麗以被告希奢商行售后負責人的身份對原告等人的安裝費用進行核算,制作了安裝款明細清單,并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本人尤某麗欠張昆鵬、張某昆安裝費99596元,我這邊盡快和公司協商月底左右把這筆錢結到安裝師傅,楷模公司售后負責人尤某麗。”
同日,原告與張某昆等人到被告希奢商行的門店討要尚欠安裝費,雙方發生沖突后至義烏市北苑街道復興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1.張某鵬、張某昆、周某軍三人工資向售后經理尤某麗討要;2.售后經理尤某麗等公司結算工程款后支付張某鵬等人工資,且打欠條,共計12.8764萬元,月底支付;3.楷模公司于兩周內支付尤某麗工程款,且解除與尤某麗的勞動關系(2020年6月5日已解除);4.本協議履行的方式為:楷模公司于6月19日前打款給尤某麗,尤某麗于本月底支付工人工資。
被告尤某麗未參與原告與被告希奢商行的上述調解。上述調解協議所涉12.8764萬元尚欠款項包括原告與張某昆的99596元以及周某軍的29168元。
訴訟過程中,張某昆到庭明確其與原告的安裝費99596元雙方各半享有。
裁判結果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782民初10997號民事判決:被告希奢商行與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鵬安裝款49798元,并賠償逾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駁回原告張某鵬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希奢商行、張某鵬不服,提起上訴。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7民終4905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認為
一、根據庭審查明,原告為被告希奢商行提供家具安裝服務,被告尤某麗作為希奢商行的員工具體與原告對接溝通,相關的法律后果應當由被告希奢商行承擔。
被告希奢商行抗辯,其與尤某麗存在家具安裝的承包關系,根據雙方庭審陳述,尤某麗是按月領取7000元的固定工資,希奢商行主張有其他承攬款支付給尤某麗,但未提供相應證據,即使之前存在尤某麗從希奢商行領取家具安裝費再轉付給安裝工人的情節,也不能據此就認定雙方之前是存在承包關系,故被告希奢商行的該項抗辯,依法不予支持。
二、被告尤某麗代表希奢商行與原告核算安裝費用系其履行職務的行為,被告希奢商行認為尤某麗已在2020年6月5日簽訂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6月6日再與原告核算安裝費用屬于無權代理。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
(一)希奢商行與尤某麗解除勞動關系的協議書明確涉及到杭州月子會所的剩余安裝款需事后與尤某麗結清再支付給安裝工人,說明尤某麗聯系的工程還有工資款沒結清,需要尤某麗做好后續處理工作;
(二)希奢商行與原告在6月6日簽訂的調解協議明確記載了尤某麗核算的安裝費用及尤某麗出具欠條的情況,應認定為對尤某麗與原告核算的安裝費用的認可。故被告希奢商行的該項抗辯亦不予支持。
三、被告希奢商行辯稱,根據原告與希奢商行簽訂的調解協議,原告的安裝費應當向被告尤某麗主張,現又提出向希奢商行主張無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調解協議系由原告與希奢商行簽訂,尤某麗并未參與,但結合調解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及欠條,可以認定涉案安裝費用的支付方式為被告希奢商行將原告的安裝費先支付給尤某麗,再由尤某麗轉交給原告。
原告、希奢商行、尤某麗之間的三角法律關系為:
(一)希奢商行與原告約定由第三人(尤某麗)向原告履行債務,根據合同法規定,尤某麗未履行債務的,希奢商行應當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
(二)希奢商行與尤某麗之間存在委托關系,即希奢商行將原告安裝費支付給尤某麗,再委托尤某麗轉付給原告;
(三)尤某麗與原告之間存在附條件的承諾關系,即如果尤某麗收到希奢商行支付的安裝費,其應當按照欠條所作承諾向原告付款,否則原告可直接向尤某麗主張。
庭審中,被告希奢商行陳述解除勞動協議簽訂后,關于涉案安裝費僅給尤某麗支付了200元,但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尤某麗陳述解除勞動協議簽訂后,關于涉案安裝費希奢商行未支付給尤某麗。故被告希奢商行的該項抗辯應不予支持,原告有權向希奢商行主張權利。原告主張被告尤某麗向原告出具欠條應視為其對希奢商行的債務加入,與事實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主張被告希奢商行支付家具安裝費49798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希奢商行未按約履行,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7月1日始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解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損失至實際履行之日,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張某鵬完成家具安裝工作有權收取安裝款系債權人,希奢商行將家具安裝交由他人完成應當支付安裝費用系債務人,尤某麗作為具體對接家具安裝工作的希奢商行員工系第三人。希奢商行與尤某麗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明確涉案工程安裝費兩周內向尤某麗結清,尤某麗向張某鵬出具了欠條,張某鵬與希奢商行通過調解協議明確張某鵬向尤某麗討要安裝費。
本案三方當事人之間究竟是希奢商行與尤某麗間的債務轉移行為,還是尤某麗對希奢商行債務的債務加入行為,亦或希奢商行與張某鵬約定由尤某麗履行的行為?
一、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規定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屬于涉他合同的一種類型,又稱第三人負擔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上述兩條規定內容基本一致。由第三履行的合同系為第三人增加負擔合同,從法律效果上看,其只是對合同履行主體的約定,但不對第三人有法律約束力,沒有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原則。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實際上是一種廣義上的擔保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簽訂,第三人并非合同當事。據此,合同的生效無需關注第三人的行為能力或者第三人是否因另一法律關系而負有履行義務。該合同所約定的債務是由債務人負擔,而非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是債務人。
第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訂立的目的是要確保他人的履行,而是第三人的確定的或者可得確定的行為。
第三,債務人的債務是獨立的債務,不像保證人的債務一樣具有附從性。
二、債務轉移的規定
債務轉移,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在吸收《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基礎上新增第二款關于催告債權人的規定,即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在債務全部轉移的情況下,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新的債務人代替了其地位,由于原債務人不再履行債務,因而學者通常將此種債務轉移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債務轉移包括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協議和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協議兩種形式:
第一,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債務轉移協議,該協議一旦成立便生效,此時債權人與第三人都明確同意第三人承擔債務,使得債務人擺脫了原債務的約束,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無須債務人的同意。
第二,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債務轉移協議,該協議成立后僅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效力,要發生債務轉移的法律后果還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的同意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的方式進行,如債權人已經單獨將第三人作為其債務人并請求其履行,如債權人接到債務人的債務轉移通知后,一直不作答復,應視為不同意,故默示的形式原則上不能作為債權人同意的形式。
三、債務加入的規定
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合同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后,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當中沒有規定過債務加入的具體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原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債務加入后,原債務人并不能免除承擔債務的責任,增加一個第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不僅對債權人沒有風險,反而增加了債權實現的安全性,因此債務加入無需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包括:
1、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2、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加入債的關系承擔債務;3、原債務人債務不減免;4、債務人將此債務加入的情形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
四、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債務轉移、債務加入之間的相互區別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與債務轉移、債務加入的區別:
1、約定的主體不同,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兩方,第三人不參與合同的約定,在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中,是由第三人與債務人或者債權人進行約定,第三人必須是合同約定的參與主體,且必須經過債權人同意才對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
2、兩者法律約束力不同,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后,第三人成為債務人,受到債的約束,但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債務人,不受合同的約束,第三人可以選擇履行或者不履行債務;
3、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責任承擔主體不同,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后,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第三人需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同稱為債務承擔,前者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后者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兩者的區別:
1、債務人是否對原來的債務繼續承擔責任不同,債務轉移后原債務人擺脫了原債務的約束,債務由第三人承擔,而債務加入后原債務人的地位沒有發生變化,仍然需要繼續承擔債務,只不過增加了一個共同債務人而已;
2、是否需要債權人同意有區別,債務轉移后涉及承擔債務的主體發生變化,直接影響債務的清償能力,故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而債務加入后原債權人繼續承擔責任,反而增加了債務的清償能力,故無須債權人的同意。
五、本案焦點解析
回到本案,希奢商行與尤某麗協議明確涉案工程安裝費兩周內向尤某麗結清,尤某麗向張某鵬出具了欠條,張某鵬與希奢商行通過調解協議明確張某鵬向尤某麗討要安裝費。張某鵬認為尤某麗向其出具欠條的行為屬于債務加入,希奢商行認為通過調解協議再結合尤某麗向張某鵬出具的欠條,雙方已經明確約定債權人張某鵬應當向尤某麗主張權利,債務已經發生轉移。
我們認為,要分析上述問題,不能將各個協議割裂開來進行分析認定,而應當整合起來進行統一分析:
考察三個協議簽訂的背景因素,我們不難發現希奢商行與尤某麗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最先發生,該協議明確涉案工程安裝費兩周內向尤某麗結清,再由尤某麗支付給張某鵬等安裝工人;
然后尤某麗向張某鵬出具了欠條,雖然注明是其本人所欠,但也明確和公司協商后才能將錢借給安裝師傅,可以看出尤某麗承擔債務是附條件的,即其從公司結到安裝費用;
最后,張某鵬與希奢商行達成調解協議,雖然明確張某鵬向尤某麗討要安裝費,但同時也明確認可了尤某麗結算安裝費用的金額以及希奢商行向尤某麗結算,再由尤某麗向張某鵬支付的交易方式。
因此,尤某麗承擔債務是附條件,這個條件就是其先從希奢商行獲得安裝費用,本案中這一條件沒有成就,故尤某麗無須承擔債務,那么張某鵬與希奢商行通過調解協議達成張某鵬向尤某麗討要安裝費就應認定為由第三人履行的約定,第三人不履行的應當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司法實踐中,應當正確區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與債務轉移、債務加入。債務轉移、債務加入使得第三人成為債務人,嚴重影響第三人的利益,應當嚴格進行審查。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債務人為使第三人履行債務,當然也要通知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僅同意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并未明確表示愿意承擔債務,或雖愿意承擔債務但附有條件,而條件又尚未成就的,債務人對債權人債務應當認定成立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非債務轉移或債務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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