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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愛關系中的贈與糾紛法律認定與裁判思路
在同性戀人分手后財產糾紛中,贈與能否撤銷是我們的關注點。盡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未明確調整同性戀愛關系,但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通過類推適用合同編規則或結合個案證據進行裁判。
今天,我們通過一起同性戀人分手后一方起訴要回贈與的錢款和奢侈品敗訴的案例,總結了3個要素,快速講清楚同性之間如何撤銷贈。
1.基本背景
原告牛某,女,上海人。
被告王某,女,江西人。
2023年4月二人確立同性戀人關系并同居,期間,牛某給予王某現金和奢侈品共計63余萬元,同年10月23日,二人分手。
2024年1月16日,牛某以贈與合同糾紛訴至江西某縣法院。
原告牛某,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六百六十五條主張撤銷贈上述財物,另因王某言語傷害導致其精神崩潰,出現割腕、試圖跳樓自殺行為,向王某索賠3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并提交支付賬號、轉賬流水、奢侈品消費憑證、110事件單等證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被告王某,稱贈與是戀愛中自愿行為,已完成且無法定撤銷事由;同時,王某稱曾借款給牛某,僅認可收到2個奢侈品包,部分消費記錄是牛某為自身購買;反指牛某分手時騷擾恐嚇,提交微信聊天記錄、墊付轉賬、消費憑證、短信記錄、借條、類案判決書等反駁證據。
2.法院查明
2023年4月9日-10月23日牛某與王某戀愛、同居,牛某通過親情卡、支付寶、銀行轉賬、代付等方式贈與王某現金193329.37元;奢侈品包2個。
3.法院觀點
焦點一:本案屬于“無條件贈與”還是“附條件贈與”?
法院觀點:應認定為一般贈與(無條件贈與),而非附條件贈與。
從雙方聊天記錄看,牛某稱呼王某為“老婆”,轉賬、發紅包的目的是“哄對方開心、表達愛意”,贈與奢侈品是為“維系戀愛感情”,無證據顯示贈與附隨義務;
牛某主張“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但我國法律不調整同性戀愛關系,“結婚”并非法定可履行的義務,且庭審中牛某未舉證證明雙方就“贈與附同居/結婚條件”達成合意;
附條件贈與需雙方明確約定義務,本案中無任何書面或口頭約定證明贈與附帶義務,故不符合附條件贈與的構成要件。
焦點二:是否可以撤銷贈與?
法院觀點:不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的法定撤銷要件,贈與不可撤銷。
牛某主張“贈與嚴重侵害自身合法權益”,但未提交證據證明王某的行為(如言語、出售奢侈品)達到“嚴重侵害”的程度,且其自殺行為與王某的直接因果關系不足;
牛某稱“贈與侵害父母合法權益”,但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父母權益受損,不符合“嚴重侵害贈與人近親屬合法權益”的情形;
王某不存在“不履行扶養義務”(雙方無扶養關系)、“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無約定義務)的情形;
涉案現金與奢侈品已交付,王某已接受,贈與行為已完成,無法律規定的可撤銷事由。
4.判決結果
法院駁回原告牛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包括撤銷贈與、返還財物、精神損害賠償。
5.律師觀察
針對實踐中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律師從贈與性質認定、法定撤銷舉證責任以及同性戀愛關系的法律適用三個層面,層層遞進地總結出同性戀愛贈與糾紛的三大核心法律要點,以期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參考。
(1)贈與性質的認定:以“自愿維系感情”為核心判斷
本案為同性戀愛期間的贈與糾紛提供了典型裁判思路。實踐中,判斷戀愛期間的贈與能否撤銷,關鍵在于是否屬于“一般贈與”:
?若贈與出于表達愛意、維系感情的自愿行為(如節日禮物、日常轉賬),且無證據證明附帶條件,通常認定為一般贈與,完成交付后不可撤銷;
?若贈與金額明顯過大,并且有證據證明以結婚或長期共同生活為條件(如書面約定、聊天記錄明確提及),則可能認定為附條件贈與,條件未成就時可請求返還。
(2)法定撤銷的舉證責任:“嚴重侵害”必須有實證
主張撤銷贈與的一方負舉證責任,法院要求的是實質性證據,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要點如下:
?誰來證明?
主張撤銷的人必須證明贈與已觸及《民法典》第663條列舉的撤銷事由(如“嚴重侵害”或“不履行義務”),證據不足即不能成立。
?“嚴重侵害”是什么?
不是一般情感傷害或口角爭執,而應達到實質性的損害——例如造成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或嚴重名譽損害等可量化、可證實的后果。
?“不履行義務”如何舉證?
必須有證據證明雙方就贈與附有明確義務(書面或明確的口頭約定),且受贈人確已未履行該義務。
?舉證不能的后果
不能提供上述實質證據的,法院通常認定不符合法定撤銷要件,贈與行為維持有效(本案牛某即因缺乏證據而敗訴)。
(3)同性戀愛關系的特殊性:不適用婚姻家庭編,但贈與規則相同
雖然我國現行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也不調整同性同居關系,但戀愛期間的贈與糾紛仍適用《民法典》合同編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
同性與異性戀愛在法律上并無區別,法院判斷的核心仍是:
?贈與目的是否為表達感情、維系關系;
?是否存在附條件或附義務;
?是否符合法定撤銷情形。
類案顯示,法院不會因雙方系同性伴侶而作出特殊處理,而是嚴格依照統一的民事法律規則裁判。
6.結語
戀愛中的贈與往往夾雜情感與法律的雙重考量,尤其在同性戀愛關系中,更需理性面對、依法維權。
若您遇到類似的財產糾紛或希望了解更多同性戀愛法律實務案例,歡迎掃描二維碼添加律師咨詢,我們將邀請您加入專屬交流群,共同探討與分享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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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江西省南豐縣人民法院(2024)贛1023民初180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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