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子女買房,父母要提前做些防敗家手段!戀愛腦男女都有,不光兒子可能因為婚戀敗家,女兒也行!看到個案子,安徽合肥一個母親給女兒買房,結果女兒把房賣了,把兩百多萬房款贈給男友,這錢能真追回來嗎?還可以增加哪些防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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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花403萬買了兩套房,都登記在女兒趙某名下,后來女兒把其中一套房賣了,賣房款中的282.4萬轉賬給了男友曹某,不但如此,兩人還簽了一份《贈與協議》,明確這錢是無償贈與曹某的,后來兩人因感情問題分手了。
如果沒有《贈與協議》,兩百多萬的大額轉賬,分手時只要沒有證據證明是贈與,即使沒有書面借條,主張是借款法院基本上是能支持的。但有了正式的贈與協議而且還沒附任何條件,沒特殊理由,這錢女兒自己就不要好了。
那母親能出面要求返還嗎?正常來講是不能的,因為不是一個法律關系。是母親買房贈給女兒,房屋所有權是女兒的,女兒如何處置房子或售房款,法律上跟母親也是沒有關系的,母親也沒有權利找女兒的前男友要錢。
但這案子,這痊母親提前做了些防備,出資買房時讓女兒給打了借條,就相當于女兒先欠了母親403萬之后,把其中的一套房賣了后房款贈給男友282.4萬,女兒也沒什么其他資產,這就導致一個后果,女兒還起母親403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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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作為女兒的債權人,母親法律上可以行使撤銷權,民法典第538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所以,這案子李某起訴了女兒趙某和她前男友曹某,要求撤銷兩人的《贈與協議》,并判令曹某返還282.4萬元。二審時合肥中院認為李某對趙某的債權,早于趙某與曹某簽訂《贈與協議》的時間,贈與后趙某無足夠財產償還債務,所以贈與協議影響到李某實現債權,據此,合肥中院依法撤銷趙某與曹某簽訂的《贈與協議》,判令曹某向趙某返還購房款28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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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撤銷權是用于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的一個措施,在本案中被父母用于防范子女在婚戀中敗家,無償把房子或房款贈給婚戀對象,有給子女買房的父母不妨參考一下。當然,其實這個措施也不算真安全,比如法院判決支持了還錢,不代表這錢肯定能追回來,能否執行到位也是問題。最后,楊律師再給個建議,想更安全一些,除了打借條以外還可以考慮在房子上設定抵押權或居住權,這樣子女想處置房子也會受限制。
本文作者:楊文戰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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