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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王建國與趙雅琴于2012年9月登記結婚,2021年5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婚姻期間育有一子。
離婚后,王建國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系統提示“配偶名下有房”。后從兒子處得知,趙雅琴在門頭溝區擁有一套新房(一號房屋)。王建國遂起訴至法院,主張:
該房屋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
趙雅琴隱瞞夫妻共同財產,未在離婚訴訟中分割;
請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
趙雅琴堅決否認,并提交完整證據鏈證明:
一號房屋系其父母趙志遠、劉慧敏于2020年2月從案外人處全款購得,總價326萬元;
所有購房款均由其父母通過銀行轉賬及現金方式支付;
2021年9月,父母將房屋贈與給她,并直接由原產權人過戶至其名下;
購房及贈與行為均發生在離婚判決生效之后,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王建國質疑:
現金支付100萬元不符合交易習慣;
其妻在婚內存在大額不明支出,可能用于購房;
贈與協議簽名不真實,且父母未取得產權即贈與無效。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原告王建國的全部訴訟請求。
理由:一號房屋非夫妻共同財產,原告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主張。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在于一號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王建國負有舉證責任。
第一,購房主體明確為女方父母。
《賣房協議》由趙志遠簽署;
銀行流水顯示,223.6萬元購房款由趙志遠賬戶轉賬支付;
100萬元現金部分,趙志遠于2020年6月5日取現100萬元,賣方陳鵬于6月7日存入100萬元,時間、金額高度吻合;
《收條》由賣方簽字確認,內容清晰。
上述證據形成完整鏈條,足以證明購房人為女方父母。
第二,房屋系離婚后受贈取得,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于2021年9月10日登記至趙雅琴名下,而雙方已于2021年5月28日離婚;
即使贈與行為溯及婚內,但出資來源于女方父母,且明確贈與女兒個人,依法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第三,原告所稱“不合理支出”與購房無法律關聯。
王建國雖指出妻子婚內有34萬余元支出,但無法證明該款項用于購房;
更無證據證明其妻與父母存在“借名買房”或資金混同;
日常家庭開支與大額房產購置屬不同法律關系,不能混為一談。
第四,贈與協議效力不影響權屬認定。
即便協議簽名存疑,但房屋已實際完成過戶,物權歸屬以登記為準。且購房資金來源清晰,無論是否贈與,房屋均非夫妻共同出資購買。
綜上,法院認定:原告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是成功阻斷前配偶對個人房產分割企圖的典型范例,為類似情形提供關鍵抗辯策略:
一、用“資金流+合同+登記”三重證據鎖定購房主體。
保留父母簽署的購房合同;
確保大額付款通過銀行轉賬并備注用途;
現金部分需同步保留取現與對方收款記錄,形成閉環。
本案中,100萬元現金雖被質疑,但因取現與存款時間、金額完全對應,法院予以采信。
二、明確贈與意圖,強化個人財產屬性。
即使父母先購房、后贈與,只要在過戶時直接登記至子女一人名下,并輔以贈與說明(如協議、聲明),即可有效排除配偶權利。無需擔心“未先過戶再贈與”的程序瑕疵,因物權變動以最終登記為準。
三、切割“婚內支出”與“購房行為”的關聯性。
對方常以“婚內有大額轉賬”推定參與購房。此時應強調:
家庭日常開支持續多年,不能等同于購房出資;
若無直接支付房款或與父母的資金往來憑證,其主張僅為猜測。
法院不會僅憑“可能性”推翻清晰的出資證據鏈。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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