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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時,你是否留意過類似條款:“如發生糾紛,可向訴訟方所在地法院起訴”?這看似簡單的約定,卻可能在實際訴訟中引發復雜的管轄權爭議。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對此類條款的效力作出了明確裁定。
一、核心案例:一份《購銷合同》引發的管轄之爭
2024年1月,溫嶺市某設備公司通過阿里巴巴平臺向上海盛復元公司購買電視,最終與海南某五金建材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并支付了9.8萬元貨款。但收款方遲遲不發貨且失聯,設備公司于是將三方共同告上法庭。
案件到了上海市閔行區法院后,一個關鍵問題浮出水面:合同第八條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可向訴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那么,原告是否能在其所在地的溫嶺市法院提起訴訟呢?
二、最高院一錘定音:“訴訟方”包括原、被告雙方
202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民轄57號民事裁定,明確指出:按照文義理解,“訴訟方”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因此,該合同約定意味著原告住所地法院(浙江省溫嶺市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法院)均享有管轄權。
然而,合同中非當事方(上海盛復元公司和李某)不受此管轄條款約束。最終,最高院裁定本案由原告住所地的溫嶺市法院審理。
三、協議管轄的有效條件
有效的管轄約定必須滿足特定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
值得注意的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訴”的約定是有效的,這實質上是選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一旦一方作為原告在其所在地法院立案,另一方法院便不能重復立案。若雙方同時起訴,則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四、常見無效管轄約定一覽
并非所有管轄約定都有效,以下是一些常見的無效情形:
“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起訴前難以確定哪方是守約方,屬于約定不明;
“由當地法院管轄”:“當地”指代不明,可能指代多種地點,無法確定具體管轄法院;
約定與爭議無關的地點法院管轄:必須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
違反專屬管轄規定: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同時約定仲裁和訴訟:仲裁協議無效,但符合規定的訴訟管轄約定可能仍然有效。
五、網友常見問題解答
問:合同約定“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但合同中寫明的甲方地址與實際注冊地不一致,以哪個為準?
答:以合同中載明的地址為準。如果合同明確寫明了具體地址,則按合同地址確定管轄;未寫明時,才按實際注冊地確定。
問:合同簽訂后,一方住所地變更,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答: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法院管轄。管轄協議具有恒定性,不因住所地變更而改變,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問: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嗎?
答:不可以。勞動爭議等具有人身屬性的糾紛不適用協議管轄,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六、簽訂合同管轄條款的實用建議
明確具體:避免使用“當地”、“守約方”等模糊用語,直接明確具體法院名稱或地點;
書面形式:管轄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
關聯實際:選擇與合同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
單一選擇:最好約定一個明確的管轄法院,避免多個選擇引發爭議。
結語
合同中的管轄條款雖看似技術性細節,卻直接影響發生糾紛時的訴訟成本與效率。“可向訴訟方所在地法院起訴”這類條款,實際上賦予了原告和被告所在地法院均享有管轄權。簽訂合同時,請務必審慎審查管轄條款,確保其明確、有效,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管轄爭議。
來源:本文案例案號為(2025)最高法民轄57號,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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