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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芳在濟南一家超市擔任玉米油導購已十二年。2011年3月至2017年12月這段時間的社保記錄空白,成了她心頭的一塊大石。為了補繳社保,她踏上了一條維權之路:勞動仲裁不予受理,一審法院駁回起訴,二審維持原判。
就在她幾乎絕望之際,2025年2月2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5)魯民再18號民事裁定: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歷下區人民法院重審此案
01 勞動關系確認案的拉鋸戰
李某芳的案件揭示了當前勞動爭議中的一個普遍困境:當確認勞動關系的唯一目的是補繳社保時,法院應否受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這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但山東高院再審判定,確認勞動關系之訴本身即為獨立的勞動爭議,屬于法院受理范圍。
在案件審理中,李某芳主張自己從2011年3月至2023年7月,工作地點、崗位和薪酬均未發生變化,始終在接受公司的管理,每天按時上下班打卡。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她認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公司則辯稱,李某芳的請求已超過仲裁時效,不應得到支持。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李某芳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是為了補繳社保,這實質屬于社保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法院指出,社保部門對勞動關系具有直接確認的權力,此類爭議應由社保行政部門處理。
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裁定,強調“社保部門對勞動關系具有直接確認的權力”,駁回了李某芳的上訴。
02 高院再審的突破性裁決
山東高院的再審裁定明確了一個關鍵法律問題:確認勞動關系之訴本身即為獨立的勞動爭議,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不論其背后目的是什么。
高院法官在裁定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第五條規定,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一裁決與山東高院在另一起類似案件(2025魯民申316號)中的裁定形成對比。在那起案件中,高院認為“因補繳社會保險和繳費年限產生爭議而要求確認勞動關系,是因社會保險繳納而產生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不同觀點,反映了司法實踐中對此類問題認定的復雜性。
03 社會保險糾紛的司法困境
李某芳的案例不是孤例。在山東另一起案件中,一名在某公司工作了近七年的員工,因為公司未為其繳納入職前幾個月的社會保險,決定辭職并要求經濟補償。
該員工的訴求同樣經過三級法院審理,最終由山東高院指令中院再審。高院認為,公司雖然自2015年10月持續為該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對之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一直未補繳,也未提供不補繳的正當理由。
社會保險糾紛常涉及多年未繳、少繳或斷繳的情況,勞動者維權之路充滿坎坷。在李某芳的案件中,涉及的是2011年至2017年這段歷史時期的社保補繳問題。
對于這類歷史遺留問題,司法機關常常陷入兩難:一方面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又需要考慮證據保存困難、企業負擔等因素。
04 網友評論
“該案件的最終判決如何呢?”——有網友關切案件的后續。目前,高院已指令重審,案件將發回一審法院審理,預計還需一段時間才能塵埃落定。
“還沒來得及判呢,發回重審,一審得8個月。”——這條評論點出了司法程序的漫長,勞動者維權往往需要耐心和堅持。
“額……意味深長了啊…啥時候能有個司法解釋嘞”——事實上,類似案件很多,但每個判例都各有各的說法,實踐中需要更多指導性案例來統一裁判尺度。
其他評論中,有人感慨:“勞動者維權太難了,希望高院的裁定能成為范例!”也有人質疑:“為什么基層法院總愛把社保和勞動關系捆綁?”
就在李某芳案件再審裁定前幾個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作出了不同裁定,駁回了類似請求。這種“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凸顯了統一裁判標準的緊迫性。
隨著最高法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的施行,2025年9月1日后,社會保險糾紛案件審理將迎來更加明確的標準。對于數以千計類似李某芳的勞動者來說,這無疑是一個積極信號。
案例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魯民再18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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