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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天平從不簡單持平,而是根據每個行為人的具體罪責精確度量。
2025年10月24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網紅羅大美被害案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有期徒刑十三年。
這一梯度量刑的背后,是刑法中共同犯罪理論的精細運用,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這一刑法基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落實。
■ 案件事實與判決要旨
本案中,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余金生因賭博欠債,與同居女友沙玉姣及朋友楊恒多次商議搶劫網紅羅大美。2023年7月,楊恒將羅大美誘騙至余金生住處后離開。
余金生隨即控制羅大美,并與沙玉姣一同將被害人轉移至他處。在控制期間,余金生和沙玉姣通過威脅、恐嚇手段,脅迫羅大美轉賬二百余萬元。7月7日凌晨,余金生將羅大美殺害并埋尸。
法院判決認定,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搶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余金生在搶劫后殺人滅口,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共同犯罪中,余金生、沙玉姣系主犯,楊恒系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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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責任區分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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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主犯與從犯的區分,核心在于行為人對共同犯罪整體的支配程度和所起作用的大小。主犯不僅包括犯意發起者、組織策劃者,還包括在實行階段起決定性作用的行為人。
從犯則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者,其行為對犯罪完成的貢獻相對較小,或是處于被支配地位。
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是否提起犯意、是否參與策劃、實行階段的作用大小、犯罪收益的分配比例等。
并非所有參與預謀者都必然被認定為主犯,關鍵在于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的實質地位和作用。
結合本案評析
本案中,法院對三名被告人的責任劃分體現了這一法理:
余金生作為犯意發起者、主要策劃者和直接實行者,對整個犯罪流程具有絕對支配力,應認定為主犯;
沙玉姣雖未發起犯意,但全程參與預謀,在實行階段提供賬戶轉移贓款、參與看管被害人,與余金生形成功能性互補,在共同犯罪中同樣起到主要作用;
楊恒雖參與預謀并實施誘騙行為,但在關鍵的暴力控制和取財環節缺席,對犯罪發展的支配力顯著弱于前兩者,故被認定為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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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本質在于各行為人通過意思聯絡形成犯罪合力,相互利用、補充彼此的行為實現犯罪目的。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各共同犯罪人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要對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負責。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所有共同犯罪人承擔完全相同責任。各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輕重仍應以其自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為基礎,在共同犯罪框架內進行個別化評價。
結合本案評析
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通過事先通謀形成搶劫的共同故意,隨后各自實施分工行為,構成完整的共同犯罪鏈條。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三人均應對搶劫二百余萬元的后果負責。
然而,在刑事責任個別化評價層面,法院考慮了各行為人的具體參與程度:余金生直接實施殺人行為,罪責最重;沙玉姣參與全程但未直接殺人,罪責次之;楊恒僅參與預備階段,罪責相對最輕。
這種區分正是共同犯罪中“整體責任與個別責任相統一”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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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量刑是法院在認定犯罪成立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刑度輕重的司法活動。規范化量刑要求法院綜合考量犯罪動機、手段、后果、悔罪表現等量刑情節,實現刑罰個別化。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量刑除了考慮上述因素外,還需著重評價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體參與程度、實際分贓情況等。
結合本案評析
本案判決展現了規范化量刑在復雜共同犯罪中的適用:
對余金生判處死刑,是基于其提起犯意、策劃指揮、直接實施殺人行為等從重情節,體現了對罪行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嚴懲;
對沙玉姣判處死緩,則考慮了其雖系主犯但未直接實施殺人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嚴中有寬”;
對楊恒判處十三年有期徒刑,則充分體現了對從犯依法從寬處罰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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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決在法理層面的重要意義在于,它清晰展示了共同犯罪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的精細化適用。法院沒有因案件后果嚴重就對所有參與者簡單地處以重刑,而是通過嚴謹的責任區分,實現了刑罰的精準化投放。
從刑事政策視角看,這種區分恰恰體現了現代刑法的發展方向——刑罰不再滿足于簡單的報應,而是要通過精準的責任分配實現更好的預防效果。對共同犯罪中不同參與程度的行為人給予相稱的刑罰,既是對犯罪行為的公正評價,也是對潛在犯罪人的理性警示。
從律師實務角度,本案也提醒我們,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辯護工作應當深入剖析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地位和作用,通過精準的責任定位,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法律評價。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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