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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后,員工不同意,公司又趕緊發個“不解除”通知,想當作什么都沒發生。結果呢?法院判決公司照樣得賠2N(違法解除賠償金)。這到底是怎么回事?通過一個真實案例,我帶大家一步步拆解。
案例回顧
2020年11月,Z先生與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擔任經理,月薪6000元。2022年8月底,公司通過內部溝通告知Z先生,有一筆近萬元的業績提成暫留存。到了9月19日,公司突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業務調整”為由,決定在9月22日解除合同。Z先生當場表示不同意。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解除日當天,公司又發了一則通知,說“因交接未完成,協商未達成一致,解除通知不生效”。Z先生回復:“我不接受恢復勞動合同。”隨后,公司推行新規,規定離職員工原則上不發放年終獎金。Z先生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終止、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8萬多元,以及未付的業績提成差額。仲裁支持了他的請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和二審法院均判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和提成差額。公司上訴稱“已撤回解除通知”,但法院駁回了這一理由。
解除通知能隨意撤回嗎?法院說“不”!
這里涉及一個關鍵法律概念:解除權是單方形成權。簡單說,一旦公司向員工送達解除通知,就像潑出去的水,無法收回。除非在通知到達員工前或同時撤回,否則解除即刻生效。本案中,公司在9月19日發出通知,Z先生已于當日收到。三天后(9月22日)公司才說“不解除”,為時已晚。
為什么撤回無效?
法院指出,解除行為在送達時已成立。公司以“業務調整”為由解除,卻未提供充分證據,構成違法解除。試圖用“撤回”來否定解除效力,于法無據。這也提醒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不是“過家家”,決定前需謹慎,否則可能面臨2N賠償(即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業績提成差額:違法解除的“連帶責任”
公司辯稱,根據新規,離職員工不發放年終獎,因此拒付Z先生1-7月的業績提成留存部分(約9935元)。但法院認為,這筆錢是平時業績的累積留存,并非年終獎。更關鍵的是,由于公司違法解除,Z先生并非自愿離職,公司無權以“已離職”為由扣發。這強調了:違法解除的后果不僅限于賠償金,還可能涉及工資、獎金等未盡權益。
解除權的法律本質
解除通知送達即生效,這是形成權的基本法律特征。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屬于形成權,解除通知送達勞動者即發生法律效力。
形成權的行使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無需對方同意。這意味著一旦解除通知送達勞動者,除非勞動者同意,否則用人單位單方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不發生效力。
這與民事法律中的“到達主義”一脈相承。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點,是解除通知到達勞動合同相對方之時。一旦通知到達,勞動關系即刻解除。
撤回與撤銷存在本質區別。撤回是針對未生效的法律行為,而撤銷是針對已生效的法律行為。對于形成權而言,變動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只能在到達相對人之前撤回。
當解除通知已經到達勞動者,被勞動者知悉后,該單方法律行為即已生效,形成權已經實現。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不可單方撤銷。
勞動者一方的解除權
形成權規則在勞動者一方同樣適用。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種預告解除權也屬于形成權。
在某案例中,曾某某填寫了《離職申請表》后,在離職日期前要求撤銷離職單。公司表示離職流程已經總部審批,無法更改。
法院認為,勞動者辭職屬于形成權,解除的意思一經到達對方即發生法律效力。曾某某在作出解除意思表示多日后才發出撤回通知,已超過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時間,不發生撤回的后果。
同樣,孟某以個人原因為由向公司提交離職報告后后悔,返回公司強行取回了離職報告。仲裁委認為,孟某已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送達公司,雖然取回了離職報告,但公司不同意其撤回,故雙方勞動關系已解除。
這些案例表明,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意思表示送達即生效,不可單方撤回。
本文案例來源:(2024)浙01民終275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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