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場浪漫的婚禮
是人生中不可復制的珍貴記憶
而記錄婚禮現場的錄像
承載了非凡的精神價值
倘若因攝影店的過失導致錄像丟失
這份損失該如何衡量?
基本案情
萬某與某攝影店簽訂《婚慶訂單合同》,約定由某攝影店承接萬某的婚慶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為婚禮現場布置、攝影跟拍、新娘跟妝、單反錄像、主持人派遣及婚紗禮服提供等。后萬某婚禮如期舉行,某攝影店卻將現場錄像服務外包給案外人,由案外人安排工作人員到婚禮現場進行錄像,后婚禮現場錄像丟失,某攝影店最終無法向萬某交付婚禮錄像。萬某認為自己已按合同約定向攝影店支付全部服務費,攝影店卻將自己的婚禮現場錄像視同兒戲,經多次溝通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萬某將某攝影店訴至法院,主張攝影店退還全部服務費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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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萬某與被告某攝影店形成慶典服務合同。原告如約支付了服務費用,被告亦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被告將錄像業務外包給案外人后導致婚禮視頻影像資料丟失,未能向原告交付,構成違約。原告主張被告退還全部服務費,因被告除錄像未能交付外,其余多個項目均已實際履行,原告應支付相應的服務費。關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婚禮是人生中的重大活動,婚禮視頻影像資料記錄的婚禮場景、人物和神態具有時間性、珍貴性和不可再現性,其承載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遠大于其本身的成本價值。被告從事多年婚慶服務,應具有專業的團隊和服務意識,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未能提前預見和避免,導致原告婚禮視頻影像資料丟失,對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精神損害,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攝影店返還原告萬某婚禮錄像服務費,并賠償萬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時的財產損害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并明晰了其適用情形。當事人可以以其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遭受損害為由要求侵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具體到本案中,婚禮現場的影像資料是每一對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婦的珍貴資料,具有不可復制性,一旦毀損滅失將不具可逆性,雖然影像資料的丟失未對當事人造成生理上的身體健康損害,但此事件對當事人具有精神上的損害,被告某攝影店應當賠償原告萬某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官提醒,作為婚慶攝影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規范經營行為,提高商品服務的合理注意義務,進一步增強經營責任意識,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切實尊重和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避免造成此類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來 源:鎮平縣法院韓曉麗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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