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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以下簡稱《意見(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保險司負責同志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出臺《意見(三)》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工傷保險是保障職工工傷權益,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對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每年200多萬職工獲得工傷保障。2013年以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先后出臺了《關于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等政策文件,今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出臺《關于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三)》,目的是進一步明確《條例》有關規定的理解適用,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工傷保險制度的公平統一。
二、《意見(三)》細化工傷認定的哪些具體內容?
一是對工傷認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予以細化。《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工傷需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個要素。《意見(三)》第一至三條細化了職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具體情形,有利于條款理解適用把握,維護職工權益。
二是對“上下班途中”具體情形進行細化。《意見(三)》明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屬于上下班途中,細化了4類具體情形,對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細化規定,有利于統籌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權益。
三、《意見(三)》明確了哪些情形可以認定工傷及認定依據?
一是明確醫療損害侵權不影響原工傷事故的工傷認定。針對實踐中職工工傷醫療救治中受到醫療侵權能否認定工傷,《意見(三)》第四條明確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治療過程中,醫療機構的醫療侵權并不影響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的工傷認定,但是醫療侵權損害結果不是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導致的,侵權引發的相關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二是明確居家工作工傷認定有關規定。工傷的核心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意見(三)》第九條明確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但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進行簡單工作溝通,具有臨時性和偶發性的,不視為工作原因。同時,對于職工在家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進行了明確,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三是明確由于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法定原因導致的傷亡不予認定工傷。《意見(三)》第五條明確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職工傷亡是由于職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法定原因導致的傷亡,不認定為工傷,進一步厘清對法律法規的理解適用。
四是明確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工傷認定依據。《意見(三)》第六條明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同時,對無法證明發生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不予認定工傷,即有關部門沒有確認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申請人也不能證明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
五是明確工亡時間的依據。針對實踐中確定死亡時間認識理解不一的問題,《意見(三)》明確工傷職工死亡時間與公民死亡時間確定標準及依據是一致的,即死亡時間以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的死亡時間為依據,沒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以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記載的死亡時間為依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四、《意見(三)》對工傷認定的勞動關系確認是怎么規定的?
一是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對勞動關系進行確認。為更好方便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意見(三)》第十條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決定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對勞動關系進行確認;存在爭議且難以確認的,應告知申請人通過仲裁、訴訟方式進行確認。
二是明確受理違法分包轉包和個人掛靠情形的工傷認定申請。有關規定已明確違法分包轉包的用工單位、被掛靠單位等情形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意見(三)》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受理此類工傷認定申請,有利于更好維護這類情形勞動者的工傷權益。
五、《意見(三)》對有關待遇政策是如何進一步明確的?
一是明確了勞鑒等級變化時相關待遇調整。工傷職工按規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且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自作出最終生效鑒定結論的次月起按照新的鑒定結論作相應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
二是明確新發生費用有關規定。《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中的“用人單位”,既包括整體職工未依法參保登記或僅參保登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也包括部分職工未依法參保登記或僅參保登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
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
人社部發〔2025〕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保障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3)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4)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5)加班時間。
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于與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合理區域。包括但不限于:(1)用人單位能夠對職工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2)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3)職工因工作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履行工作職責與其所受傷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包括但不限于:(1)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傷害;(2)因完成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受到傷害;(3)因維護用人單位正當利益受到傷害;(4)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內因解決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傷害,不包括完全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傷害。
四、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在治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機構侵權,不影響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工傷申請受理和認定。醫療機構侵權引發的相關醫療救治和經濟賠償不屬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五、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職工傷亡,是由于職工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法定原因導致的,不認定為工傷。
六、《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應當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沒有確認交通事故事實存在且申請人不能證明職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結論。
七、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屬于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其他屬于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確定應結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對固定性等統籌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屬于開展個人活動或處理私事的往返時間和路線。
八、死亡時間以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的死亡時間為依據,沒有《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以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記載的死亡時間為依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九、職工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但利用微信、電話、郵件等現代通訊方式進行簡單工作溝通,具有臨時性和偶發性的,不應視為工作原因。
對于職工在家突發疾病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應當充分考慮職工的職業要求、崗位職責等因素。申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且與日常的工作強度和工作狀態基本一致,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可以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決定是否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對勞動關系進行確認;存在爭議且難以確認的,應告知申請人通過仲裁、訴訟方式進行確認。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之間即使不存在勞動關系,工傷認定申請主體也可以依據有關規定申請認定工傷:(1)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業務發包、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2)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招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工傷職工按規定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且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自作出最終生效鑒定結論的次月起作相應調整,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作調整。
十二、《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中的“用人單位”,指整體職工(或部分職工)未依法參保登記或僅參保登記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工傷保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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