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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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經常會有建設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無效的情形。
那么,建設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的,過錯方還承擔違約責任嗎?
最高院在《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違約責任以合同成立生效為前提,合同被確認無效的,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合同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焦點是:合同被認定無效的,過錯方是否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以合同成立生效為前提。二審判決認定案涉《教學綜合樓工程承包合同》無效,但卻酌定宏盛公司承擔合同總價款20%以內的違約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存在瑕疵。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合同無效后,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涉《教學綜合樓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工程施工日期為一年,自2012年3月18日至2013年3月18日。2013年4月26日,宏盛公司向電子信息學院出具書面承諾,保證所有承包工程項目在該年度5月6日前完工交付使用。若不能按期完工,除按照合同約定處罰外,自愿每天再加罰一倍罰款。
2013年5月6日,電子信息學院、宏盛公司同工程監理方召開教學綜合樓工程例會并形成會議決議,宏盛公司承諾承包工程于2013年5月16日前施工完畢。
2013年8月29日,電子信息學院針對工程存在的問題向宏盛公司發出整改通知并就教學綜合樓工程后續施工形成會議紀要,宏盛公司保證五日內(2013年9月5日前)予以整改完畢交付電子信息學院使用。
宏盛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按約定完成了建設工程施工義務,按時完工、交付工程。宏盛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下發宏建發[2012]12號文,顯示張新峰為電子信息學院教學樓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執行經理。原審庭審中電子信息學院舉證顯示已向宏盛公司項目執行經理張新峰支付了施工進度工程款。
從上述事實可見,宏盛公司一再承諾按新確定的工期完工、交付工程,但一再違反自身承諾,對于工期延誤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審判決并未認定工期延誤系僅由宏盛公司一方面原因造成,而是認為案涉工程工期延誤主要是由宏盛公司造成。就賠償范圍而言,鑒于案涉工程工期延誤主要是由宏盛公司造成,工期延誤確實對電子信息學院造成了較大損失,一二審判決判令宏盛公司承擔合同總價款20%的責任,并無不當。
周軍律師提醒,合同無效后,當事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但需按過錯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責任或返還財產責任,責任劃分核心是 “過錯與損失的匹配”。有過錯方需賠償無過錯方的信賴利益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按比例分擔責任。復雜場景下可咨詢專業合同律師,精準認定過錯比例與賠償范圍,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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