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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借款中未辦車輛抵押登記
債權人優先受償請求遭法院駁回
白紙黑字的借款抵押合同,竟然形同廢紙?某銀行因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導致在借款人違約時,眼睜睜看著抵押的車輛無法優先受償。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金融借款糾紛,判決駁回了某銀行的優先受償請求。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6日,某銀行與借款人陳某簽訂金融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以其名下車輛作為借款抵押擔保,向銀行申請19.5萬元貸款。合同簽訂后,銀行按約向借款人發放了貸款,但未就該抵押車輛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經銀行多次催收仍無果。銀行遂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并主張對抵押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
法院判決
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理查明,某銀行與陳某之間的金融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未按約還款構成違約,應承擔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的責任。但關于銀行主張的車輛優先受償權,因銀行未按法律規定為抵押車輛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故法院對銀行要求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依據《民法典》第403條,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登記的抵押權僅在借貸雙方間有效,無法對抗車輛賣家或其他債權人;辦理登記后,抵押權才獲“官方認證”,可對抗第三方。所以提醒所有借貸者,涉及車輛、房產抵押,務必記住“合同+登記”兩條腿走路,缺一不可。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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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李如男
2025年第171期之一
總第18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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