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
在民商事、勞動等仲裁程序中,仲裁員作為獨立裁判主體,其公正履職是仲裁公信力的核心保障。但實踐中,少數仲裁員存在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收受利益輸送、串通當事人造假等枉法裁判行為,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與仲裁制度權威性。
那么,仲裁員枉法裁判的如何追責?需要賠償或承擔刑事責任嗎?
仲裁員枉法裁判的追責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刑事責任:枉法仲裁罪的認定與追責流程
(一)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 主體要件:僅限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包括民商事仲裁員、勞動仲裁員、體育仲裁員等,臨時指定參與仲裁的人員同樣適用;
- 主觀要件:故意為之,即明知案件事實或法律規定,仍故意違背作出裁決(過失裁判、合理裁量爭議不構罪);
- 客觀要件:實施枉法裁決行為,包括:
- 偽造、毀滅證據或串通當事人造假;
- 故意采信偽證、無視關鍵證據;
- 錯誤適用法律、篡改仲裁筆錄;
- 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裁決;
- 情節要件:需達到 “情節嚴重”,具體包括:
- 造成當事人自殺、重傷或精神失常;
- 個人直接損失≥15 萬元或間接損失≥50 萬元;
- 企業直接損失≥30 萬元或間接損失≥150 萬元;
- 引發群體事件、惡劣社會影響等。
(二)追責流程
- 線索來源:當事人報案、仲裁委員會移送、檢察機關發現、其他機關移送(如公安機關在辦理虛假訴訟案中發現);
- 立案偵查:枉法仲裁罪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部分地區可由公安機關協助),偵查內容包括調取仲裁卷宗、詢問當事人及仲裁參與人、核實損失情況;
- 審查起訴與審判: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按刑事訴訟程序審理,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 量刑標準:
- 情節嚴重: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情節特別嚴重(如造成企業破產、重大群體事件):3-7 年有期徒刑;
- 從重情節:索賄受賄后枉法裁判、偽造關鍵證據、損失特別巨大的,依法從重處罰;
- 從輕情節:主動投案、認罪認罰、積極糾正錯誤裁決挽回損失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紀律責任:仲裁機構的懲戒措施與適用情形
紀律責任是仲裁機構對違規仲裁員的內部懲戒,不涉及刑事或民事賠償,但其后果直接影響仲裁員執業資格,具體規則如下:
(一)常見懲戒措施(按情節輕重梯度適用)
- 輕度懲戒:口頭提醒、誡勉談話、書面警示、通報批評(適用于未構成犯罪但違反執業規范的情形);
- 中度懲戒:暫不列入仲裁員名冊(6 個月 - 2 年)、解聘(適用于情節較重的違規行為);
- 重度懲戒:除名(適用于嚴重違規或犯罪的情形,終身不得再擔任該機構仲裁員)。
(二)適用情形(依據《淄博仲裁委員會紀律監督辦法》等地方規定)
- 直接觸發除名的情形:
- 收受當事人及其利益相關方的金錢、財物等不正當利益;
- 受賄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無論是否構成犯罪);
- 因枉法裁決被追究刑事責任;
- 觸發解聘的情形:
- 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裁決被撤銷、不予執行;
- 歪曲事實作出裁決、違反保密義務造成嚴重后果;
- 觸發暫不列入名冊的情形:
- 隱瞞應當回避情形、私自會見當事人;
- 泄露仲裁庭合議意見、商業秘密;
- 聘任期內受到兩次以上書面警示或通報批評。
(三)懲戒程序
- 投訴與線索受理: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可向仲裁委員會職業道德委員會或監督部門投訴,提交書面材料及證據;
- 調查核實: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調查組,調閱仲裁卷宗、查看庭審錄像、約談相關人員,3 個月內作出調查結論;
- 聽證與申辯:作出解聘、除名等重大懲戒前,應通知被調查仲裁員,允許其提交書面申辯意見;
- 決定與公示:由仲裁委員會黨組會議或職業道德委員會作出懲戒決定,將結果書面通知本人并公示(涉及保密內容的除外)。
三、民事責任:侵權賠償的主張與實現路徑
仲裁員枉法裁判導致當事人財產損失的,當事人可主張侵權賠償,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一)構成要件
- 存在枉法裁判行為:仲裁員實施了故意違背事實或法律的裁決行為(需有生效法律文書確認裁決錯誤,如撤銷仲裁裁決裁定書);
- 當事人遭受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如裁決錯誤導致的款項流失、財產貶值)和間接損失(如資金占用利息、合同違約賠償);
- 因果關系:損失與枉法裁判行為直接相關,若無該枉法裁決,當事人不會遭受損失;
- 仲裁員存在過錯:主觀上為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過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主張路徑
- 前置程序:先通過仲裁司法審查程序(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不予執行),確認裁決存在枉法情形(該結果可作為民事賠償的關鍵證據);
- 訴訟主張:以仲裁員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侵權責任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 舉證責任:當事人需舉證證明:
- 仲裁員存在枉法裁判行為(如仲裁卷宗、生效撤銷裁定、證人證言);
- 自身損失金額及計算依據(如銀行流水、合同、付款憑證);
- 損失與枉法裁決的因果關系;
4.責任承擔:仲裁員需賠償全部實際損失,若存在共同侵權(如與一方當事人串通),則與串通 方承擔連帶責任。
(三)特殊情形:仲裁機構的補充責任
若仲裁機構未盡到對仲裁員的選任、監督義務(如明知仲裁員有多次違規記錄仍繼續聘任),導致枉法裁判發生,當事人可要求仲裁機構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補充賠償責任(一般不超過全部損失的 30%)。
周軍律師提醒,仲裁員枉法裁判的追責遵循 “分層追責、多重保障” 原則: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枉法仲裁罪),最高可判 7 年有期徒刑;違反執業紀律的由仲裁機構予以懲戒(通報批評、解聘、除名);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