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
在商業合同或民事協議中,當事人常約定 “由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后續可能因經營調整、居住遷移等原因導致住所地變更,引發 “管轄法院是否隨之變更” 的爭議。
那么,約定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后其住所變更,管轄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劉某某訴寧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寧夏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寧夏某某銷售有限公司、寧夏某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約定合法有效的,被告住所地在管轄協議簽訂后發生變更,案件仍應按照合同簽訂時的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權。
法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劉某某(乙方)與被告寧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甲方)簽訂的《葡萄收購協議》約定,如發生爭議“由甲方所在地法院依法裁判”,雙方簽訂管轄協議的時間為2017年9月27日。寧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在其管轄權異議申請書中稱,其公司于2019年12月搬至銀川市金鳳區IBI育才中心三期某層。
但本案事實表明,2017年9月27日雙方簽訂管轄協議時,寧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中寧縣新堡街,故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寧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適用變更后住所地:
- 當事人另有約定:
住所地變更后,雙方以書面形式(如補充協議、函件確認)明確約定 “管轄法院變更為現住所地法院”;新約定需符合協議管轄的生效要件(與爭議有實際聯系、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 約定 “隨時跟隨住所地變更”:
管轄協議中明確約定 “由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住所地變更的,以變更后的住所地為準”(如 “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甲方住所地變更的,按變更后的地址確定管轄法院”);需有明確的 “跟隨變更” 意思表示,模糊表述(如 “由甲方當前住所地法院管轄”)不足以認定為跟隨變更。
周軍律師提醒,約定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后,住所地變更不影響原管轄協議的效力,原則上仍以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建議當事人在簽訂管轄協議時明確住所地定義及變更處理方式,住所地變更后及時通過書面形式確認管轄事宜;發生管轄權爭議時,重點舉證簽約時的住所地情況及管轄協議效力,依法維護自身管轄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