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了十年的房子
突然有人上門說不是我的。”
談起這起離奇的購房經歷
家住吉安縣的彭某至今心緒難平
回溯至2014年,彭某通過同學推薦,與肖某甲約定購買其名下房屋。出于對同學的信任,彭某先后三次支付購房款共計90萬元,并入住該房屋。雙方商定,為享受稅費減免政策,五年后再辦理過戶手續。
然而,肖某甲因病長期在外地住院,過戶事宜一再拖延。2023年,就在彭某以為過戶只是時間問題時,一位自稱是真正房主的肖某乙突然上門,告知彭某該房屋的產權人并非肖某甲,并要求其搬離。更讓彭某無措的是,肖某甲已因病去世,生前留有遺囑,明確將該房屋指定由其五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一時間,彭某手握買賣合同并實際居住,肖某甲的繼承人持有遺囑主張權利,而肖某乙則以不動產登記權屬人身份要求收回房產——一套房屋竟陷入“三方爭奪”的復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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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彭某無奈之下將肖某甲的五位繼承人及肖某乙訴至吉安縣法院,請求確認購房合同無效并返還購房款。
面對這樣一起時間跨度長、事實關系復雜、當事人情緒對立的糾紛,辦案法官沒有簡單地一判了之,而是敏銳地意識到,該案核心癥結在于巨額款項的返還與房屋的平穩交接。若徑行判決,不僅執行難度大,還可能激化雙方矛盾,衍生出新的糾紛。
為此,承辦法官聚焦“調解優先、實質解紛”,在理清遺囑效力、合同履行、登記權利等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先后組織兩次開庭、四次調解,從法理、情理多角度與雙方當事人溝通。一方面向繼承人方釋明相關法律義務與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體諒彭某多年積蓄落空的現實困境與焦慮情緒。每一次調解,都是一次法理與情理的溝通;每一次協商,都在為破解“三方僵局”尋找可能。
經過法官及人民陪審員的不懈努力,雙方終于達成一致,簽訂了一份詳盡的調解協議:繼承人同意分四期向彭某返還購房款,2024年11月25日支付首筆,至2025年11月25日全部付清。協議還對最后一筆款項的支付與房屋交接流程作出特殊安排,由法院作為中立的監管方,確保“錢房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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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的生命在于履行。 2025年11月底,最后一筆款項如期匯入法院執行款專戶。考慮到繼承人身在外省工作,為便利當事人,承辦法官主動協調,將房屋交接時間定在周末。交接當日,在法院工作人員與人民陪審員的共同見證下,雙方逐項結清房屋所涉水電、燃氣、物業等所有費用,清點物品,最終順利完成鑰匙交付。隨后,法院將監管的尾筆案款第一時間發放至彭某賬戶,這起糾紛終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本案是人民法院堅持好、發展好新時代“楓橋經驗”,通過調解實質化解復雜矛盾糾紛的生動實踐。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耐心協調、分期履行的務實方案、周末交接的便民服務,無不體現了法院“如我在訴”的司法情懷。這起案件的順利辦理,不僅保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更彰顯了司法調解在化解涉房產類糾紛中高效、便捷的優勢,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來源:吉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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