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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23年10月15日,劉建國、李秀英(賣方)與趙志強、陳敏(買方)通過甲公司居間,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多份補充協議,約定以565萬元出售其名下一號房屋(建筑面積59.53㎡)。
合同關鍵約定:
買方支付定金40萬元(已付20萬元);
賣方應于2024年3月26日前辦理解除140萬元銀行抵押;
雙方最晚于2024年4月12日前完成過戶;
若因買方原因導致無法過戶,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按**總房款20%(113萬元)**主張違約金。
簽約當日,雙方還簽署了一份《購房資格補充協議》,載明:買方暫無購房資格,承諾于2024年4月5日前取得,否則承擔違約責任。雖雙方稱未收到該協議,但均認可簽名真實。
此后,因趙志強夫婦始終未取得購房資格,過戶無法推進。賣方多次催促無果,于2024年4月20日送達《解約通知函》,并起訴要求:
確認合同已于2024年4月20日解除;
支付違約金93萬元(定金20萬折抵);
賠償評估費1.4萬余元。
買方辯稱:賣方未按時解抵押構成違約在先,且違約金過高,應按《補充協議》僅付5%(28.25萬元)。
二、裁判結果
確認雙方就一號房屋簽訂的全部合同于2024年4月20日解除;
買方支付賣方違約金73.45萬元(已付20萬元定金直接抵扣);
買方賠償賣方評估費14,214元;
注:法院未支持113萬或28.25萬任一主張,而是結合實際損失酌定73.45萬元。
三、法院說理
買方無購房資格是根本違約
《購房資格補充協議》合法有效,買方承諾2024年4月5日前取得資格,但至解約日仍未取得;
其自身不具備交易主體資格,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
賣方未解抵押不構成免責理由
雖未在3月26日前解押,但已預約4月22日辦理,主觀無惡意;
更重要的是,在買方無購房資格前提下,解押與否不影響合同無法履行的結果;
故不能以此抗辯免除買方違約責任。
違約金按實際損失調整
賣方申請評估,一號房屋在2024年4月20日市場價為468.56萬元,較合同價下跌近97萬元;
法院認為:賣方簽約時已知買方無資格,自身亦有風險預判不足之責;
綜合過錯比例,將違約金從113萬調減至73.45萬元。
四、律師提示
明知對方無購房資格仍簽約?風險自擔!
本案賣方因貪圖快速成交,接受“先簽約后等資格”模式,最終被法院認定“自擔部分風險”,違約金被大幅調減。切勿輕信“很快就能搞定資格”的口頭承諾。
《購房資格補充協議》是雙刃劍
雖可鎖定買方責任,但一旦簽署即視為賣方“知情同意”,未來主張全額違約金將受限制。建議設置更嚴格的履約保證金或縮短資格取得期限。
違約金不是寫多少就賠多少
即使合同約定20%,法院仍會結合實際房價跌幅、雙方過錯、履約準備情況綜合調整。保留評估報告、溝通記錄等損失證據至關重要。
未解抵押≠違約在先
若因對方原因(如無資格、不付款)導致交易停滯,己方未完成附隨義務(如解押)通常不構成根本違約。重點證明“你已準備履約,是他拖累全局”。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警示買賣雙方:購房資格是交易前提,任何“先簽后補”操作都蘊含巨大法律風險。建議在簽約前務必核實資格、設置合理退出機制,避免陷入“房沒賣成、錢也難追”的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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