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9日,天津刑場的一聲槍響,讓金融圈“大老虎”賴小民的生命戛然而止;2025年12月9日,他的舊部白天輝也因受賄罪被執行死刑。這對“上下級”的結局,像一記重錘砸在公眾心頭——為什么在“少殺慎殺”成為主流的今天,這兩人仍難逃極刑?答案藏在四個“特別”里,也藏在金融反腐的雷霆之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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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腐數額巨大,堪稱天文數字
賴小民受賄17.88億元,白天輝受賄11.08億元。這兩個數字,足夠讓普通人瞠目結舌。假設一個普通人月薪1萬元,不吃不喝攢17.88億需要1.49萬年——這幾乎等同于從新石器時代開始打工。但更觸目驚心的是,這些錢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而是從國家金融命脈里“抽血”得來的。
賴小民在任時,華融公司本是國家處置不良資產的“清道夫”,卻被他當成“提款機”。他違規向私營企業放貸,甚至直言“出了風險再融資填窟窿”。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操作,讓華融從年盈利百億的金融巨頭,淪為2020年虧損1029億元的“爛攤子”。白天輝作為他的得力干將,不僅參與高風險項目,還通過虛構交易掩蓋虧損,把國有資產當“賭注”押在房地產和股票上。當泡沫破裂時,損失的不僅是錢,更是無數儲戶的信任、無數企業的生存空間,甚至是國家金融安全的底線。
犯罪情節惡劣,貪欲嚴重膨脹
賴小民的貪腐,堪稱“教科書級”的頂風作案。十八大后,中央三令五申“反腐零容忍”,他卻變本加厲:收受賄賂時,他要求對方直接把現金裝進旅行箱,甚至在辦公室里堆成“現金墻”;生活上,他長期與情人以夫妻名義同居,還育有子女,徹底踐踏婚姻法和黨紀國法。更諷刺的是,他一邊貪腐,一邊在內部會議上高喊“廉潔自律”,這種“兩面人”的做派,讓下屬敢怒不敢言。
白天輝則把“唯領導馬首是瞻”發揮到極致。他曾在專題片中懺悔:“賴小民要業績,我就投高風險項目;他要給朋友開后門,我就美化項目風險。”這種“領導指哪我打哪”的盲目服從,本質上是把個人前途凌駕于國家利益之上。當賴小民說“出了風險華融能解決”時,白天輝沒有質疑,而是選擇繼續“美化數據”——這種集體墮落,讓華融的窟窿越捅越大,最終拖垮了整個公司。
社會影響極壞,成為全民公敵
賴小民案爆發時,正值中國金融業深化改革的關鍵期。他的腐敗行為,像一顆毒瘤侵蝕著金融系統的肌體:一方面,他違規放貸導致大量資金流向“僵尸企業”,擠占了實體經濟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他的“江西幫”拉幫結派,把華融變成“私人領地”,嚴重破壞了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更可怕的是,他的“示范效應”——如果連金融高管都能貪腐17億多還不被嚴懲,普通員工豈不更有恃無恐?
白天輝的死刑,則給這種“腐敗傳染鏈”踩了急剎車。作為賴小民的“左膀右臂”,他的落馬向外界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在金融反腐面前,沒有“法不責眾”,沒有“下不為例”。當公眾看到“貪11億也能判死刑”時,對反腐的信心會變成“堅信”;當金融從業者看到“跟著領導貪腐沒有好下場”時,對規則的敬畏會從“被迫遵守”變成“主動維護”。這種社會效果的轉變,比單純的經濟損失更難以估量。
法律震懾效應,筑牢制度防線
有人問:賴小民檢舉了白天輝等人,算不算“立功”?為什么不能從輕處罰?法律給出的答案是:在“四個特別”面前,立功只是“減分項”,不是“免死金牌”。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受賄罪判處死刑需滿足“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三重條件。賴小民和白天輝的貪腐,不僅數額遠超“特別巨大”的標準(300萬元以上),更直接導致國有資產巨額虧損、金融市場風險累積,甚至影響國家金融安全——這種“特別重大損失”,足以抵消任何立功表現。
更深遠的是,這兩起死刑案為金融反腐樹立了“標桿”。過去,有人認為“經濟犯罪無死刑”,甚至幻想“退贓就能保命”。但賴小民、白天輝的結局證明:在涉及國家核心利益的領域,法律絕不會“心慈手軟”。這種震懾,讓潛在腐敗分子不得不算一筆“生死賬”——是貪一時之利賭上性命,還是守住底線換來平安?答案不言而喻。
賴小民、白天輝的死刑,像兩記警鐘,在金融反腐的征程上久久回蕩。它告訴我們: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壓艙石”,任何試圖動搖這塊基石的行為,都將付出最沉重的代價;它也提醒我們:反腐不能只靠“殺一儆百”,更要靠制度約束、文化熏陶和科技賦能。當“不敢腐”的震懾、“不能腐”的籠子、“不想腐”的自覺形成合力時,我們的金融系統才能真正成為國家發展的“動力源”,而不是腐敗分子的“提款機”。
我想,歷史一定會記住2021年和2025年的這兩個冬天——不是因為寒冷,而是因為在這兩個冬天里,我們國家用最堅決的態度,向腐敗宣戰,向人民承諾:金融反腐,沒有休止符;守護國本,永遠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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